什麼是大修自住住房?
大修自住住房,支取住房公積金需提供哪些材料?
應提供職工本人、代辦人身份證及複印件;房產證原件及複印件、房管質量監督機構出具的質量監督證明及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原件、複印件(裝修自住住房不能支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支取審批表(單位蓋章)、住房公積金支款憑證(單位蓋章)
大修住房是什麼意思
大修自住住房是指原住房由當地房屋鑑定部門鑑定為嚴重損壞房、危房,需要變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的自住住房。
公積金提取大修自住住房什麼意思
住房公積金的領取需要以下條件:
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權的自住住房時;
在離休、退休或到達離休、退休年齡時;
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時;
戶口遷出本市或者出境定居時;
非本市籍職工調離本市時;
職工償還購房貸款本息時,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儲存餘額抵衝;
在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時,職工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死亡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中的儲存餘額,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帳戶同時作銷戶處理。
什麼是大修自住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可以提取出來裝修
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公積金如何辦理,需要什麼材料
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工作單位出具的提取公積金的支用單、自己的儲蓄卡或銀行存摺、購房合同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資料直接到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
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需要哪些材料
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工作單位出具的提取公積金的支用單、自己的儲蓄卡或銀行存摺、購房合同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資料直接到當地的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
職工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提取公積金.問:什麼叫大修
“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有限制的,按照相關規定應該具備下列條件:
(一)職工所在單位和職工本人每月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二)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1、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其中“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公有住房、商品房、經濟適用房以及二手房等。“建造”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翻建”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
2、職工離休、退休的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的
4、出境定居的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7、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大致手續如下:
(一)首先向本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審核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後,符合提取條件的,單位填寫住房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並加蓋預留印鑑。
(二)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連同有關證明資料的原件和複印件到給本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公積金中心(以下簡稱為開戶的公積金中心)進行審批。公積金中心完成審批和錄入業務後,在單位填寫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上加蓋公積金審批專用章。
(三)單位經辦人員或職工個人持公積金中心已審批的公積金個人提取審批表以及單位填寫並簽章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轉賬憑證”,到開戶的公積金中心辦理轉賬業務,公積金中心將職工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其單位基本結算賬戶,由單位取出支付給職工。
什麼是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為自己和家庭居住埂用目的而購買的普通住房。包括:首次購買普通住房的,家庭中年滿18 週歲子女另購普通住房的,為改善居住條件購買第二套普通住房的。
大修自住建房證明
1、建造、翻建住房的提供建設規劃部門的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書或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或開工證、建築證);大修住房的,提供《危房鑑定書》。2、購買建築材料的發票。3、建築工程預(結)算書。4、職工本人身份證。5、職工個人申請。6、如配偶方為建房人的,除以上資料外還需提供結婚證。7、其他相關證明材料。所有證明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複印件一份,經審核後退還原件,留複印件由市管理中心存檔備查。
如何理解“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提取使用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職工以自住為目的,擁有所有權的住房。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明確: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職工可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是指職工購買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二)建造: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准、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規定,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准建造住房。
(三)翻建: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准試行的《房屋修繕範圍和標準(試行)》規定,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四)大修:根據國家城住字[1984]第677號規定,凡需牽動或拆換部份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的工程為大修工程。大修工程一次費用在該建築物同類結構新建造價的25%以上。大修工程主要適用於嚴重損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