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買保險嗎?

General 更新 2024-11-07

試用期期間公司管上保險嗎

你好!

首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單位不得單獨和勞動者簽訂只有試用期的合同。所以單位只跟你簽訂了試用期合同的話,這個合同也算正式合同。

其次,對於社保,不管是在試用期還是正式期,單位都是法定的義務繳納人。你代繳的社保,可以問單位要,從你工作日開始。當然,社保自己也有埂納的部分,但大部分應由單位來繳納的,一般個人是繳納工資的11%左右,單位繳納工資的37%左右!對於單位部門,你是可以要求單位返還的。

如果單位讓你繳納,且不補償給你的,你首先可以向社保中心投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問你收取的社保欠款。

試用期一般是多長時間?試用期需要給員工買保險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也要給員工購買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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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內必須上保險嗎?

因為沒簽合同,可以要求兩個月的雙倍工資,也就是單位要再賠你兩月的工資,另外補交三個月的社會保險。當然,想讓單位賠給你也不容易,協商不成就去申請勞動仲裁,可能要三個月才會判下來。單位去法院起訴的話,會拖一年。做好打持久戰的準備吧。

試用期 單位應不應該交保險?

你問的問題,應該肯定地答覆為:社會保險從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也就是從試用期開始繳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勞動法第21條又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由此可見,把勞動合同與試用期分割開來的做法是有悖於法律的。在試用期內,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已經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因此,以在試用期內不具有法律關係為由,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缺乏法律依據的。一旦建立了勞動定系,就應該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從時間上看,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部分。無論試用期還是合同期,勞動合同當事人都受同一個勞動合同的約束,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履行各自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及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規定,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不超過6個月的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超過60日。現在吳先生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6個月試用期限,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因而是無效條款。既然2年期的勞動合同不能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那麼用人單位為什麼要約定6個月呢?其實這是企業為在試用期隨時解約創造條件。關於社會保險的問題,單位不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也是錯誤的。我國現行的社會保險制度是法定的強制制度,是必須要執行的,沒有任何餘地,任何逃避繳納社會保險的行為都是違反法律規定的。

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而不是雙方當事人約定。勞動合同不能缺少必備的條款,更不能自行約定違背國家法律法規的條款。根據《勞動法》第73條及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都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這屬於法律強制性規定,故企業在勞動合同中自行作出與此條款相違背的約定,是違反《勞動法》的。在建立勞動關係之後,企業和職工都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企業必須履行代扣代繳的法定義務。

試用期要買保險嗎?

試用期也要買社會保險的根據和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16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訂立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勞動法》實施之日即1995年1月1日起,單位招用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呢?

試用期當然應該給職工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這是因為當事雙方發生了勞動合同關係。在當前勞動力供大於求的背景下,勞動者無疑是弱勢一方,但也不是沒有辦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社會保險的相關事宜,就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處理。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條件下保存發放工資的憑證也可以為維權提供證據。(但前提是所服務的單位有合法的資格,包括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固定的處所,向營業執照所在地的稅務供門照章納稅等,否則勞動監察部門也無法為你維權。)

關於員工勞動法試用期,保險?

【1】根據《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閥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2】單位必須在2012年11月8日之前為你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且繳納社會保險費。

【3】你在2013年1月19日應該轉正,從2013年1月19日開始起,單位要給你轉正工資。

沒有補發的,要補發。

【4】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

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

【5】單位應該在2012年11月8日之前為你辦理住房公積金繳費。

工作試用期內有保險嗎?

有保險,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的一部分

試用期必須上保險嗎?

試用期必須要上保險,這是公司應盡的職責,也是國家規定對員工的利益保障,應該形成一進公司即簽訂合同上保險的良好習慣,這也是做HR的工作職責,企業規範,HR的工作才好開展.現在這個問題在許多私企中存在,出了工傷,完全要由公司承擔,真是得不償失的,還違法.最好的辦法,由公司與員工協商為員工補繳這一個月保險費.

試用期公司給交保險嗎

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並足額繳費社會保險費,這個與員工試用期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1)《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第十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單位不按規定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的經營狀況、職工人數等有關情況確定應繳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並按核定數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後,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2、試用期超過一個月的必須購買社會保險,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法追究賠償以及解除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3、如用人單位未在一個月內未夠足額購買社會保險(即”五險一金“,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以及住房公積金),可以依據法律程序依法追究用人單位法律責任以及個人工資以及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備註:到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仲裁費用是免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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