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總納稅企業是什麼?
什麼是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
企業所得稅彙總納稅
發佈時間: 2007-11-09 16:37:11 字體:【大 中 小】
(1)基本規定
下列企業可按規定申請彙總納稅:?
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
2、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
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
5、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
6、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
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規範彙總合併繳納企業所得稅範圍的通知,國稅函[2006]48號)
(2)連鎖經營彙總納稅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內資連鎖企業省內跨區域設立的直營門店,凡在總部領導下統一經營、與總部微機聯網、並由總部實行統一採購配送、統一核算、統一規範化管理,並且不設銀行結算賬戶、不編制財務報表和賬簿的,由總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從事跨區域連鎖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由總機構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統一繳納企業所得稅。
依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連鎖經營企業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號
彙總納稅企業類別怎麼填
(總機構□ 按比例繳納總機構□) 否□ 是不是分公司就填否 沒有分公司填 總機構□
總機構填:是 點(總機構□,是分公司填:是 點- 按比例繳納總機構□)其他的填:否
什麼是彙總納稅
彙總納稅又稱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彙總繳納就成為必然。實行彙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徵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彙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彙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彙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徵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彙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彙總納稅的審批1、審批權限中國現行稅法對實行彙總繳納的審批是比較嚴格的。按照現行規定,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必須經國家稅務總局審批,企業不得自行確定彙總納稅;否則,稅務機關有權依法就地徵稅並予以處罰。各級稅務機關要嚴格執行彙總納稅的有關審批規定,不得越權審批。2、彙總審批條件和權限1)國務院確定的120家大型試點企業集團。2)國務院批准執行試點企業集團政策和彙總納稅政策的企業集團。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鐵路運營、民航運輸、郵政、電信企業和金融保險企業(含證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4)文化體制改革的試點企業集團。5)彙總納稅企業重組改制後具集團性質的存續企業。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由核算地統一納稅。對核算地發生爭議的,分情況處理:1)總分機構均在一省範圍內的,由省級稅務機關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2)總分機構跨省市的,由國家稅務總局明確納稅申報所在地。匯繳成員企業和單位在按規定向匯繳企業和單位彙總所得額(或虧損額)時,必須按稅法的有關規定向經營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匯繳納稅情況,報送納稅申報表,並附財務、會計報表等有關資料。納稅申報表亦應同時逐級上報匯繳企業和單位,以便匯繳入庫地稅務機關備查。
哪些企業可以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不明雞你說的,“‘非法人’分公司”是不是有資格獨立核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另外匯總繳納是很難批下來的,是國務院來批的。你可以考核國稅函[2006]48號文。彙總繳納想實現是很不現實的一件事……
如何確定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
企業分支機構所產生的收入一併彙集到總機構計算並交納企業所得稅然後再按一定比例計算方法出各分支機構承擔
合併納稅和彙總納稅有什麼區別?
彙總納稅,是指總公司將所屬分公司的應稅所得全部彙總到總公司,由總公司就全體所得計算納稅;合併納稅,則是指總分支機構內母公司、子公司所得合併,由母公司就合併所得計算納稅。嚴格意義上講,彙總納稅與合併納稅的實質是不同的。對於總分公司彙總納稅,其理論依據是分支機構是總公司設在異地經營的分公司,無獨立法人資格,總分支機構是一個獨立法人,這與母公司、子公司分別是獨立法人,由母公司、子公司合併納稅存在本質的區別。雖然,從理論上講,彙總納稅和合並納稅有所區別,但由於兩者都是將分支機構稅收由總機構集中統一繳納,因此,在稅收實踐上常常將兩種形式——合稱彙總與合併納稅,簡稱彙總納稅。
納稅人信息中彙總納稅企業什麼意思
對有分公司企業說的
非獨立核算的分公司是屬於彙總納稅企業麼?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所得稅屬於法人所得稅,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應當彙總納稅;建議問一下主管稅務機關。但分公司通常會涉及個人所得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等、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這些稅種一般都是就地納稅,因此應當辦理地稅稅務登記、申報納稅。
什麼是總分機構和彙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
由分支填。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第十一條 彙總納稅彙算清繳時,……;分支除報送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彙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分支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參與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
分支參與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分配表式與說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彙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填報說明
一、適用範圍及報送要求
(一)適用範圍
本表適用於在中國境內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並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彙總納稅辦法的居民填報。
(二)報送要求
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月(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複印件)。
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總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由實行彙總納稅的分支隨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報送總申報後加蓋有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專用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彙總納稅分支所得稅分配表(2014年版)》(複印件)。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稅款所屬時期”:月(季)度申報填寫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屬月(季)度的最後一日。年度申報填寫公曆 1月1日至12月31日。
2.“總名稱”、“分支名稱”: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記載的納稅人全稱。
3.“總納稅人識別號”、“分支納稅人識別號”:填報稅務機關核發的稅務登記證件號碼(15位)。
4.“應納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彙總納稅全部應納所得稅額。
5.“總分攤所得稅額”:填寫總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6.“總財政集中分配所得稅額”:填寫總統一計算的彙總納稅當期應納所得稅額的25%。
7.“分支分攤所得稅額”:填寫本稅款所屬時期總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由各分支進行分攤的當期應納所得稅額。
8.“營業收入”: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銷售商品、提供勞務、讓渡資產使用權等日常經營活動實現的全部收入的合計額。
9.“職工薪酬”: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的合計額。
10.“資產總額”: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在經營活動中實際使用的應歸屬於該分支的資產合計額。
11.“分配比例”:填寫經總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確認的各分支分配比例,分配比例應保留小數點後四位。
12.“分配所得稅額”:填寫本所屬時期根據稅務機關確定的分攤方法計算,分配給各分支繳納的所得稅額。
13.“合計”:填寫上一年度各分支的營業收入總額、職工薪酬總額和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合計數及當期各分支分配比例和分配稅額的合計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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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納稅的介紹
什麼是彙總納稅彙總納稅又稱“彙總繳納”,是指對企業集團和設有分支機構的企業,採取由企業集團的核心企業或總機構彙總所屬成員企業集中繳納所得稅的一種稅收徵收辦法。採取這一方法的主要原因是,由於專業化協作的發展,企業集團跨地區、跨行業經營,一些成員企業在經營上難以獨立核算或核算不能反映企業的真實情況,對企業經營產生不良影響。因此,彙總繳納就成為必然。實行彙總繳納,表面上看只是稅收徵收辦法的改變,但由於彙總繳納允許各個機構的盈虧相互抵補後繳納所得稅,部分減少了彙總企業的應納稅額,其實質是給予彙總納稅企業的一種稅收優惠。這種辦法的好處在於比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集團的財務狀況,較為合理地計算徵收企業集團的所得稅稅額。但彙總繳納加大了稅務機關對企業集團的稅收管理和監控的難度,比較容易產生稅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