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資如何計算公式?
加班工資計算方法
(一)1.用人單位在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應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的,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2.計算加班工資的基數不一定是勞動者的全部工資。在確定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時,勞動合同中對工資有約定的,按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確定。勞動合同中沒有約定的,可由用人單位與員工代表通過集體協商,在集體合同中明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任何約定的,按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正常出勤月工資的70%確定。要注意的是,如果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低於最低工資的,則要按最低工資計算。貳 3.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按平均每月工作時間20.92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即五一長假期間每日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為:
節假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300%
休息日加班工資=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20.92×200%
4.根據1999年國務院令《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全體公民放假的法定節假日為元旦1天、春節、勞動節和國慶節各3天,共計10天,而休息日一般為星期六和星期天,即通常所說的雙休日。因為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的性質不同,所以加班工資也不一樣,節假日的加班工資要高於休息日的加班工資。
(二)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四十一、四十四條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得超過四十四小時;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別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自身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A、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B、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目前,國家規定的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應按此進行折算。以某職工月崗位應得的工資750元計算,日工資標準約為35.85元,小時工資約為4.48元。元旦加班一天(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元×300%×8小時=107.52元;1月2日和3日加班二天(每天加班8小時),該職工加班費計算公式為:4.48×200%×16小時=143.36元。如果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未能按照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勞動者可向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投訴。
看了您的敘述,7.5好像不合規定,應為8才對
平時的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新勞動法關於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平日加班:月工資/21.75/8X平日加班小時數X1.5
休息日加班:月工資/21.75/8X休息日加班小時數X2
法定節假日加班:月工資/21.75/8X法定節假日加班小時數X3
國家規定加班費的計算公式?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一般加班費怎麼算
不管在哪裡都是一樣的,國家標準,用我的理解寫成白話給你
<(總工資/每月工作日)/8>*1.5,就是你每月所得工資除以每月的法定工作日,是你每天工資,除以8是你每小時的工資,這個數字乘以1.5是平時加班,就是非節假日加班的每小時加班費用,乘以處是週六週日的每小時的加班費,乘以3則是國家法定節日,像元旦啊,國慶啊這些節日的每小時的加班費。
希望我能說明白了
週末加班費的計算方法?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駭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所以週六加班,加班工資按200%計算。
2、計算方法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佈的《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執行:
法定公休日加班工資=日工資×200%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一天加班工資為:2000÷21.75×2=184元
3、公司沒簽勞動合同,本身屬於違法行為,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沒簽勞動合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你索取加班工資完全合理合法,可以理直氣壯,倒是單位理虧。
正常加班費如何算
按照國家勞動部門的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駭資按平均每月計薪天數21.75天折算,小時工資則在日工資的基礎上再除以8小時。
今年長假期間的加班工資計算方法分別為: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以金華市市區最低工資標準980元/月為例:
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980÷21.75×300%=135.17元
休息日加班工資=980÷21.75×200%=90.11元
若中秋國慶10天假期全加班,其中法定節假日4天,休息日6天。
10天假期加班工資=135元×4+90元×6=1080元。
加班工資計算基數怎麼算
答:用人單位確定加班費計算基數的常見情形 現在用人單位在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時,一般有以下幾種情形:第一、職工工資分很多細項,但計算加班費時僅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數,這種情況相對較多,偶爾有用人單位以“基本工資”與其他工資項目之和作為基數,但並沒有包括所有工資項目。第二、以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為計算基數。第三、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第四、職工無論加班多少,每月固定可得一筆“加班費”,即根本不考慮加班費的計算基數。 關於加班費計算基數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一定比例(150%、200%、300%)支付職工加班工資。 所謂“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工作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原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p>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55條解釋]。 從上述規定看,確定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似乎並不困難,只要以勞動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工資數額為準即可。但實際情況卻並非如此簡單:首先,相當多的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對於工資的約定是不明確的,有的合同中約定“工資不低於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有的合同中僅約定基本工資,有的合同中雖約定了一個具體數,但是卻並非職工的真實工資;其次,即使勞動合同中對職工的工資有明確約定,但是職工的工資常常是隨著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的增加或工作職務的提升而增加的,許多用人單位都有員工定期增資計劃。職工工資變動後,也就意味著勞資雙方勞動合同中的工資條款已作了變更,嚴格地說,雙方應該及時地對合同中的工資條款作書面變更,但實際工作中職工增資後立即變更勞動合同工資條款的情況非常少。因此,勞資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報酬標準並不總是與職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的勞動報酬相一致,如果僅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標準為計算加班費的基數常常並不可行。 合理確定職工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一、勞動合同明確約定了職工工資數額的,而該工資數額又與實際發放額相一致的,就應當以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基數應包括“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等所有工資項目。至於何種項目屬於工資範疇,則以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範圍的解釋》中規定“工資總額”概念為準。當然,由於加班費計算基數是以“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為準,所以職工每月加班費可不計到下月加班費計算基數中。 第二、勞動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工資數額的,應當以職工實際工資額作為計算基數。類似“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等規定都屬於不明確的規定。 第三、在實際中,有時職工的當月工資與當月獎金髮放日期不一致,這時應該將這兩部分合計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因為職工的月獎具有“勞動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性質,屬於工資組成部分。至於企業偶爾發放的如“週年慶典獎”等獎金則可不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四、實行計件工資的勞動者,應以職工法定工作時間內的計件單價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第五、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用人單位,當綜合計算週期為季度或年度時,應將綜合週期內的月平均工資作為加班費計算基數。 其實,將職工的實際工資收入作為職工加班費的計算基數不只是法律規定,同時也符合《勞動法》的“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
關於加班工資和延時工資的計算
加班費的計算供你參考:根據勞動部《關於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數和工作時間分別調整為20.92天和167.4小時,職工的日工資和小時工資按此進行折算”的規定,職工的日加班工資的正確計算方法應當是:月實得工資的70%除以20.92,再乘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加班工資標準,即正 常工作時間外加班加點的,乘以1.5;休息日加班的,乘以2;法定休假日的,乘以3。計時工資工作天數及加班工資計算公式(現行)一、 工作天數:1. 標準工時(正常工作時間):每日8小時、每週40小時,即每星期5天。2. 年工作天數:251天。計算公式:365天-10天(節日休假)-104天(休息日每星期2天,一年52個星期)。3. 月平均工作天數:20.92天(或167.4小時)。折算公式:251天÷12個月。二、 平均工資:1. 當月日平均工資=當月工資額÷20.92天。2. 小時平均工資=當月日平均工資÷8小時。三、 加班工資計算公式:1. 延長工作時間(超時加班)的工資=延長小時數×小時平均工資×150%。2. 休息日的工資=當月日平均工資×200%。3. 法定假日的工資=當月日平均工資×300%。
2015年最新加班工資怎麼計算
加班是按基本工資算的,崗位工資除外,平時加班1.5倍,週六、日加班,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計算公式:平時加班底薪/21.75天/8小時*1.5倍,休息日加班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