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闆重視出納還是會計?

General 更新 2024-11-22

民營企業老闆為什麼不重視財務會計工作

接手這家企業的財務工作已經整整八個月時間,工作雖然走上了正軌,但我深知企業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最根本的就是老總對財務管理的認知程度。 第一次和他膽談就知道他請我過來的真實意圖:應對好稅務機關。 年營業收入將近二千萬的工業企業,竟然只請了一個兼職的三流會計,況且這會計從未曾做過工業會計,出納也是個非專業財會人員,因此在去年稅務稽查時出了個很不小的問題。 吃一塹長一智,老總是個有文化的聰明人,在他們幾個股東的眼裡算是出“大價”把我請過來。 看看他們前面的賬就只有一個感覺:荒唐。除了一個總賬之外再也找不到第二個賬,甚至連現金日記賬和銀行存款日記賬都沒有,收入和成本嚴重的不配比。我想如果稅務人員去相信他這個賬那除非是被酒醉瘋了。 這樣的企業很不少,還有這種規模的企業甚至所有的稅種都是定額徵收,一年不超過萬元的稅額。這種企業的銷售是不需要開具銷售發票的,所以他們連兼職的會計人員也不要。 這種情況肯怕不是一個縣城或者一個省份才存在的吧! 那麼為什麼民營企業如此不重視會計工作呢? 民營企業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市場經濟的誕生而產生的,根據企業投資者背景的不同我認為可以粗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從原來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改制時脫胎出來(當然是佔了國家和集體的便宜);第二部份是“爆發戶”,即在早期“下海”撈金,鑽國家政策的空子大打關係戰而戰果輝煌的致富帶頭人;第三部份就是憑自身生產技術創業的中年人和近幾年創業的年輕人。第一部份老闆相對來說財務管理意識比較健康,後兩部分的就難說了,特別是在企業初建期間,可以說是根本沒有財務管理的意識。 創建初期,他們認為只要自己管好錢就行了,所以這個時候往往沒有會計,找個家裡人或者自己兼做出納,抓住了現金就抓住了企業。如果銷售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就得辦理一般納稅人,無奈只好請個會計,或專職或兼職,只要能報稅能做個報表應付稅務機關就行了,他們不懂得會計的水平會直接影響他們的經濟效益。 當然,企業的規模太小要請個比較好的專業會計人員也是有困難的,因為他們不得不考慮企業的成本。 企業到了成長期,老闆們一般都會請一個專職的會計人員,但有時候並非專業的會計人員。隨著企業的壯大,他們體會到了會計的必要性。但即使這樣,他們大多隻把會計當成應對稅務機關的工具和企業形象的擺設,而不會讓會計人員真正參與企業的管理,從而使會計工作處於相當被動的狀態。任何事情在被動的狀態下是無法完成其本來的使命的。 有一家企業投資三千多萬,表面風光無限。當時老闆希望我加入時他們的產品尚未面世,總經理向我展示了他的樣品和可行性分析。總經理(外地人)在公司沒有投資但佔技術股份,其它兩個老闆投資。這個總經理有過多年的企業管理經驗,對財務的認識很不錯,所以我最終加入了他們公司。但後來因為股東之間的內部矛盾,總經理退出了公司。其它兩個老闆是典型的“爆發戶”,沒有任何企業管理經驗,在他們的管理下,我雖為財務經理,但根本無法進行正規的財務管理甚至於正常的財務活動。由於管理混亂和企業管理者的盲目性,公司的現金流入量嚴重短於現金流出量,資金流幾度中斷,就如一個癌症的晚期患者,生命的期限屈指可數。 企業的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和基礎,是一項系統工程,這樣的工作是需要專業的財會人員才能做好的。而現實的民營企業特別是中小型企業中,企業老闆以自身非專業的管理充當了財務管理者的角色,《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也未能真正意義上的規範會計人員的工作行為,由此給企業和國家帶來經濟利益的損失就不足為怪了!

關於會計、出納和老闆職權的問題!

1、這是會計的事,你不要操心。出了事有人頂著,2、那就現金交易,讓你上面的人每天多給點現金你。3、把錢要回來,自己別貼錢。管副總去死,以後這種個人信用卡還款的事別接手 ,讓他自己去處理。4、讓採購借款,自己去弄。要不就要採購自己先墊錢再回來報銷。(我覺得我好萌萌噠`)

會計做假賬要追究責任起來是公司老闆負責任還是會計負全部責任呢

公司老闆屬於單位負責人,會計作假帳單位負責人有連帶責任,所以會計和單位負責人都要負責任。這是法律對會計人員的一種保護政策。

出納在一般公司的地位,會計是屬於領導階層嗎

個人觀點:

做會計不一定要從出納起步,但大多數如果完全憑自己一個人闖蕩的話,基本都從出納開始。而在一個企業裡,不管是大企業還是小企業,除非財務有人事變動,即有人離崗了,或者公司本來就規定多少時間輪崗,那麼你才不再做出納能接觸到其他工作,如應收應付、或者成本核算,或者稅務,或者報表等,否則很可能你會一直做出納做下去直到你自己辭職去別的公司應聘新的崗位,然後再從這新崗位開始學起,當然還是要有老師傅能帶你。如果你繼續留下來,想變更崗位,那麼除非你真的表現很好很好很好,或者自己向主管反應希望輪崗才有可能。不過那一般都是一年後的事情,更有可能你終生都是做出納的。特別在小企業。

出國的話,你有必要了解下出國做什麼,學什麼,國外的東西在國內很多其實並不具備什麼經驗,因為國情不同,去國外唯一的優勢就是可能你英語口語能提高得很快。即便去留學繼續學習會計財務知識,那麼回國後在國內也是應用有限,小公司基本沒用,除非大企業,500強那種,而且前提是你有過硬的大學招牌。

你的顧慮有一定道理,出國回來後,可能一年時間,到時你在會計經驗上仍停留在出納階段,要再找工作相當於還是重頭開始,有些困難。

其實會計的話,即便工作了三年,其實還是新人一個,經驗仍舊不足,跳槽幾乎是必須的。除非你企業只有你一個會計,所有事情都你做,那你就有大概瞭解,可這樣的小企業學到的經驗也適合小企業,到大企業就不行,如果你去大企業,那麼幾乎就只能靠跳槽來累積經驗。

我同學畢業三年不到,跳槽三次,第一次出納做了半年跳槽,做應收應付,做了半年多公司倒閉去別家做稅務,直到現在公司崗位輪換,做固定資產那塊,然後她打算生完小孩後再跳槽。

至於會計職業生涯與發展前途,全在你自己,想發展,就要自己有目標,去思考怎麼一步步實現,不會自動放在你面前。就說出納,如果你不自己爭取,那麼你可能一輩子都是出納,哪怕你有本科文憑。

而很多最後能做到一半中型企業財務主管的人,有些也是從出納開始,慢慢往上爬,累積經驗,自己想方設法怎麼做接觸別的會計崗位,全憑自己能力;有些從沒做過出納,一開始就接觸財務報表等,因為他可能一是專業過硬,大學品牌過硬,二是可能有後臺。

有沒有老師教,誰都不能保證,看你運氣。有時選擇取捨是必須的,運氣也很重要。

出納的待遇總是相對低於其他會計崗位,可以的話還是往會計崗位爭取。至於工資,看你企業的,地方不同也不一樣,肯定的是出納低,會計稍微高了幾百吧,如果主管的話(小企業是主辦會計)最多也就3000,很難突破3000以上,當然如果大企業就大相徑庭了,月薪上萬也正常的。

關鍵還是你自己去拼搏,但不是拼了一定能成功,但不拼肯定不行。

我是一名新手,老闆一叫我來就讓我當會計和出納

可能公司規模小,沒什麼業務或人手不足正在招騁

一般來說會計出納是不相容職業,不得兼任

會計是企業領導嗎

會計人員不是領導,總會計師是行政職務,是企業領導班子成員之一。

我們公司財務就一個會計一個出納,我是會計,領導說會計是財務的老大,我自己覺得好像會計是比出納職位高

其實出納與會計,只是崗位不同,同事之間,如果你提出來的好意見,她不改進,這種人也不少見。建議是通過你的領導提出,會好些。你可以把問題點總結一下。借出領導的口說出來,威力就不同了。要不然,就提出讓人事通告,財務部出納歸會計管。要不然,她是不會服你的

公司老總怎樣管好出納和會計之間每天的交接漏洞

首先分別制定出納和會計的工作職責,並規定出納每天根據現金和銀行的原始單據編制《資金收支存報表(分“庫存現金”和“銀行存款”)》,出納將原始單據和《資金收支存報表》一併交給會計審核,會計審核確認無誤後在《資金收支存報表》上簽字確認,然後退回一份給出納。

出納崗位職責

1.負責公司日常的費用報銷。

2.負責日常現金、支票的收與支出,信用卡的核對,及時登記現金及銀行存款日記賬;

3.每日核對、保管收銀員交納的營業收入。

4.每日盤點庫存現金,做到日清月結,賬實相符。庫存現金不得超過公司規定數額。

5.負責向銀行換取備用的收銀零錢,以備收銀員換零。

6.信用卡的對賬及定期核對銀行賬目,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7.月末與會計核對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的發生額與餘額。

8.每週編制《貨幣資金週報表》,並上報營運總監、財務總監、財務主管等。

9.每月編制《現金流量表》,並上報營運總監、財務總監、財務主管。

10.每月配合人事編制好工資表,並協助發放。

11.完成領導佈置的其他工作。

會計的崗位責任制

1.按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設置會計科目。

2.即使確認銷售收入,正確計算增值稅、消項稅額。

3.劃清費用的開支範圍及營業內外收入。

4.認真計算財務成果及各種稅金。

5.按財務制度規定正確核算利潤分配。

6.按期繳納各種稅款。

7.債權、債務及時登記、及時查清、按月做好財務狀況分析。

8.對會計帳目及憑證要按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9.對商場的財務檔案要立冊,嚴格執行查閱制度及保管制度。

10.記帳要及時、準確,明細帳要按日登記,總帳定期登記,但不能超過三天。不許先出報表和後帳。

11.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及本單位制定的各項制度,發現問題及時上報主管領導。

財務方面有人報銷是出納向老闆核實還是會計

企業出納主要負責日常庫存現金的管理,並且需要登記企業的現金日記賬與銀行存款日記賬,這兩本賬在期末對賬時要與會計的現金總賬和銀行存款總賬相一致的。這是純業務方面的事情。

關於接洽,我覺得吧,應該是報銷單據方面的,比如說有人來你這裡報銷,拿來原始憑證,需要會計去做審核,然後你拿錢給報銷者,你記載現金日記賬,會計記載現金總賬,制單等等的(其他的先不算),總之你就是管錢的,會計就是管賬的,錢賬分管的內部牽制制度在那裡,你不能和會計有太多往來。但又同樣是財務部的,所以也挺複雜的,慢慢體會吧,祝你工作順利。

我在一間公司做出納三年多了,老闆覺得我知道太多財務的事,想換人,說是調崗,在職場上調崗上有何說法

調崗:是指未經員工同意將員工從一個工作崗位變更到另外一個工作崗位。

到目前為止,很多公司還是想當然地認為,員工在什麼工作崗位上工作,完全由公司說了算,員工只有服從的份兒,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沒有與員工協商,在任何情況下,公司不需要理由就可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殊不知,這種理解和做法是錯誤的。法律保護和承認公司對員工一定程度的用工自主權,允許公司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對員工進行調崗。但是,法律對這種權利的保護是有限度的,不允許公司濫用隨意地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

案例: 王女士是一家珠寶分公司的財務經理。三個月以前,她堅守財務規定,反對公司某領導挪用一筆專項基金,並就此事向總部做出了反饋。不久,分公司HR就通知王女士:由於工作需要,經分公司研究決定,你從明日起去倉儲部報到當倉庫管理員。王女士很不同意:勞動合同要到明年年底才到期,公司怎麼能隨意變更我的崗位?況且我屬於總部委派的,總部都不知情麼?HR拿出她的勞動合同說:當初簽訂合同時,上面有一條就是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王女士頓時啞口無言,但她咽不下這口氣,於是提起訴訟,要求恢復工作崗位。勞動仲裁委認為,公司雖然在勞動合同中與王女士約定公司可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但由於王女士任職的財務經理和倉儲部管理員差別很大,公司無正當理由,無權隨意調整其工作崗位,因此裁定恢復王女士的工作崗位。

點評: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爭議等有關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6】100號)規定,關於用人單位能否變更職工崗位問題,按照《勞動法》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精神,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變更勞動合同,須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如不能達成協議,則可按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於用人單位的自主權。對於因勞動者崗位變更引起的爭議應依據上述規定精神處理。

因此,如果公司以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變更崗位,必須雙方協商一致,不能達成一致的,可按照法定程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以不能勝任為由,必須提出不能勝任的證據。公司無權在任何理由的情況下,隨意地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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