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27

特種作業人員有哪些?

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生產過程中直接從事對操作者本人或他人及其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人員。

按照國家標準《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管理規則》規定,電工作業人員、鍋爐司爐、操作壓力容器者、起重機械作業人員、爆破作業人員、金屬焊接(氣割)作業人員、煤礦井下瓦斯檢驗者、機動車輛駕駛人員、機動船舶駕駛人員及輪機操作人員、建築登高架設作業者,以及符合特種作業人員定義的其他作業人員,均屬特種作業人員。

特種作業人員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

①年齡滿18週歲;

②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相應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③初中(含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備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④符合相應工種特點需要的其他條件。

按照《安全生產法》和《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接受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安全技術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崗作業

什麼是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幾種?

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人員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一、電工作業人員

二、金屬焊接、切割人員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操作人員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人員

六、製冷作業人員

七、危險物品作業人員

八、礦山作業人員等十七種相關人員

參考資料:www.cnsoj.com/...D=2284

建設工程特種作業人員工種有那些?

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和管理,實現安全生產,提高經

濟效益,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規範管理,並按照上級有關部門要求,特制定以下

措施和規章制度:

一、特種作業人員工種

1、電工

2、架子工

3、爆破工

4、機械操作工(平刨、圓盤鋸、鋼筋機械、攪拌機、打樁機等)

5、電(氣)焊工

6、起重工

7、司爐工

8、塔吊司機

9、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架)

10、處用電梯(人貨兩用電梯)

11、信號指揮

12、廠內(施工現場)車輛駕駛

13、起重機械拆裝作業人員

二、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週歲以上,但從事爆破作業人員,年齡不得低於20週歲。

2、工作認真負責,身體健康,沒有妨礙從事特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備上崗要求的技術業務理論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成績合格。

三、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複審

1、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國家規定的有關部門進行嚴格的安全技術培訓,並 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證,方準獨立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取證培訓時間不得少於80--120學時。

2、特種作業人員經過培訓、考核領取上崗操作證後,每兩年還要進行一次學習、 考核複審。

3、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員)還要接受有針對性的培訓教育,時間不得少於30學時。

4、及時組織每年到期的特種作業人員到公司指定部門進行培訓和複審。

5、每年按規定安排不少於30學時的安全培訓教育計劃,並按計劃進行,要有學

習考試情況等記錄。

四、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

1、特種作業人員花名冊

2、該花名冊必須是本施工現場人員。必須有姓名、發證機關、發證時間、複審

時間及從事本工作時間等,備註中還要記錄該人員有無發生安全事故等內容。

五、特種作業人員證件管理

特種作業人員應持省、市安監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崗位(操作)證》

上崗;原證件或複印件統一存放施工,以備檢查。

特種作業包括哪些工種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規定

建質[2008]7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建築起重機械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等法規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發證、從業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是指在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動中,從事可能對本人、他人及周圍設備設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業的人員。

第三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包括:

(一)建築電工;

(二)建築架子工;

(三)建築起重信號司索工;

(四)建築起重機械司機;

(五)建築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

(六)高處作業弔籃安裝拆卸工;

(七)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特種作業。

第四條 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方可上崗從事相應作業。

第五條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築施工特種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工作。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作業人員包括哪些人員

特種作業目錄

1 電工作業

指對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等作業(不含電力系統進網作業)。

1.1 高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及以上的高壓電氣設備進行運行、維護、安裝、檢修、改造、施工、調試、試驗及絕緣工、器具進行試驗的作業。

1.2 低壓電工作業

指對1千伏(kV)以下的低壓電器設備進行安裝、調試、運行操作、維護、檢修、改造施工和試驗的作業。

1.3 防爆電氣作業

指對各種防爆電氣設備進行安裝、檢修、維護的作業。

適用於除煤礦井下以外的防爆電氣作業。

2 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運用焊接或者熱切割方法對材料進行加工的作業(不含《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有關作業)。

2.1 熔化焊接與熱切割作業

指使用局部加熱的方法將連接處的金屬或其他材料加熱至熔化狀態而完成焊接與切割的作業。

適用於氣焊與氣割、焊條電弧焊與碳弧氣刨、埋弧焊、氣體保護焊、等離子弧焊、電渣焊、電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劑切割、激光切割、等離子切割等作業。

2.2 壓力焊作業

指利用焊接時施加一定壓力而完成的焊接作業。

適用於電阻焊、氣壓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壓焊、超聲波焊、鍛焊等作業。

2.3 釺焊作業

指使用比母材熔點低的材料作釺料,將焊件和釺料加熱到高於釺料熔點,但低於母材熔點的溫度,利用液態釺料潤溼母材,填充接頭間隙並與母材相互擴散而實現連接焊件的作業。

適用於火焰釺焊作業、電阻釺焊作業、感應釺焊作業、浸漬釺焊作業、爐中釺焊作業,不包括烙鐵釺焊作業。

3 高處作業

指專門或經常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

3.1 登高架設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腳手架、跨越架架設或拆除的作業。

3.2 高處安裝、維護、拆除作業

指在高處從事安裝、維護、拆除的作業。

適用於利用專用設備進行建築物內外裝飾、清潔、裝修,電力、電信等線路架設,高處管道架設,小型空調高處安裝、維修,各種設備設施與戶外廣告設施的安裝、檢修、維護以及在高處從事建築物、設備設施拆除作業。

4 製冷與空調作業

指對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安裝與修理的作業。

4.1 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指對各類生產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的作業。

適用於化工類(石化、化工、天然氣液化、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機械類(冷加工、冷處理、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食品類(釀造、飲料、速凍或冷凍調理食品、工藝性空調)生產企業,農副產品加工類(屠宰及肉食品加工、水產加工、果蔬加工)生產企業,倉儲類(冷庫、速凍加工、製冰)生產經營企業,運輸類(冷藏運輸)經營企業,服務類(電信機房、體育場館、建築的集中空調)經營企業和事業等單位的大中型製冷與空調設備運行操作作業。

4.2 製冷與空調設備安裝修理作業

指對4.1所指製冷與空調設備整機、部件及相關係統進行安裝、調試與維修的作業。

5 煤礦安全作業

5.1 煤礦井下電氣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機電設備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和故障處理,保證本班機電設備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井下電鉗等作業。

5.2 煤礦井下爆破作業

指在煤礦井下進行爆破的作業。

5.3 煤礦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安全監測監控系統的安裝、調試、巡檢、維修,保證其安全運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生、伴生的坑探、礦井建設、開採過程中的安全監測監控作業。

5.4 煤礦瓦斯檢查作業

指從事煤礦井下瓦斯巡檢工作,負責管轄範圍內通風設施的完好及通風、瓦斯情況檢查,按規定填寫各種記錄,及時處理或彙報發現的問題的作業。

適用於與煤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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