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叫不得對抗第三人?
經濟法裡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不得對抗的三人”,以合同關係為例,合同是有相對性的,第三人是相對於合同當事人雙方來說的。第三人就於合同與當事人一方發生某些法律關係之後,原合同當事人,不能以原合同中的約定來否定與第三人的合同。 這是一個理論性的東西,其實很好理解。舉個例子來說:甲把自己的電視借給了乙,然後乙再未徵得甲的同意情況下,把電視賣給了丙,當時得是丙不知乙沒有處分權得情況下。這個時候乙就於原來甲乙直接得保管合同就是第三人,而這時甲是不可以以電視是他所有而向丙所取的。 聊城爍祥商貿有限我的鋼管網竭誠為您服務10
法律中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什麼意思
就好像你叫你爸將你的手機以1000塊賣出去,但是你爸賣出去的價錢是100塊,那麼用100塊買你手機的那個人就是善意第三人,你爸與那個人之間的合同收法律保護。因此你不能要回那個手機,就叫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中【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人稱為第三人,不能對抗第三人是指不能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損害第三人的合法權利,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約定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法律裡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什麼意思?
這個是民法上的一個基本規則,從理論上說起來比較複雜,舉個例子說明。
甲乙雙方系夫妻,雙方結婚後約定各自財務獨立,也就是說各人的收入和名下的存款等財產歸各人所有,各人借債由自己單獨償還。這樣的協議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是有效的,對於甲乙雙方是有法律效力的,但不能對抗第三人,也就是說對於其他人沒有約束力。如果甲向丙借債,丙仍可向甲乙雙方要求共同還債。但如果丙在借錢給甲之前知道甲乙有這樣的協議的,則丙無權要求乙方共同還錢。
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由於善意第三人C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抵押人A達成了買賣合同,若抵押合同未登記,則抵押權未生效,抵押權人B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不能對抗物權變動,抵押物歸善意第三人C所有。
不成立,未登記而生效的動產抵押,雖然未登記抵押權,但抵押合同已生效,只是如果所有權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而將抵押物轉讓給善意第三人,那麼抵押權人不能對抗該物權變動,抵押物歸善意第三人所有。
A和B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還要繼續履行,由於未登記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C,所以抵押權人B只能向抵押人A主張抵押合同之債,從轉讓款中清償原債務。
如果是A在設立抵押權時做抵押登記,即抵押權生效,那麼因為已經登記,抵押權已成立,若抵押人A未經抵押權人B同意而轉讓該物給善意第三人C,則抵押權人B可以對抗善意第三人C,也就是抵押權人B可以追回該物,而善意第三人C的受讓合同仍具有債的效力,可以向抵押人A主張違約責任。
滿意請採納,謝謝!
股份轉讓中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法律橋網友一縱三橫路諮詢:我是杭州一家有限公司的管理者。新公司法中關於股份轉讓,說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請教,這裡的“不得對抗第三人”到底該如何理解?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提供一些看法,供你參考:根據現行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進行股權轉讓,分對內和對外兩種,對內可以相互轉讓,對外需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同時召開股東會修改公司章程,進行工商備案登記。而所謂不得對抗第三人是指,如果沒有進行工商備案登記,雖然出讓方已經轉讓了其所擁有的股份,但在名義上他還是公司的股東。這就可能會產生新股東的權益不能得到完全保障的問題,如果老股東再次轉讓股份,並依照規定辦理完畢相關手續,受讓方又不知情的話(因為工商登記未改,其可以合理相信老股東還是權利人),那麼法律保護的是後者的權利,原受讓股東不得以其已經簽署了股權轉讓協議,來對抗“第三人”,即新的受讓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