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物權有哪些?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是法定的那麼具體的含義是什麼
你好。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種類和物權的內容(即權能)應由法律直接規定,不得由當事人基於自由意志而協商創設或者確定。
具體含義:
【1】物權的種類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創設,學說稱為“類型強制”。
現有的物權類型有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除此之外,不允許當事人創設新的物權類型。
【2】物權的內容法定,禁止當事人創設與物權法定內容相悖的物權,學說稱為“類型固定”。
當事人不得逾越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的界限,改變法律明文規定的物權內容,如約定永久性地限制所有人對其所有物的處分權。由於所有權是所有人對其所有物於法令限制範圍內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除法律規定的限制外,無論設定用益物權還是擔保物權,都不能對物權人處分權設定永久的期限限制,否則將使所有權有名無實。
【3】物權的效力法定,當事人不得協議變更。
物權為絕對權、對世權。因此物權具有的排他、優先及追及效力,都應當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容當事人通過協議隨意改變。例如,根據中國《擔保法》的規定,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物優先受償,如果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不具有優先受償性的抵押權,這種約定應歸於無效。
【4】物權的公示方式法定,當事人不得隨意確定。
關於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動產公示以交付(佔有)為原則,以登記為例外;不動產均以登記為公示方法。當事人不得協商不經公示的所有權轉移。例如,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約定房屋不通過登記而發生所有權的轉移,這一約定,因為違反了不動產物績變動的公示要件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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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物權除了留置權還有哪些?
我國大陸法定物權包括:
所有權、建築物區分所有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地役釘、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
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無特別留置權)
典權
《物權法》中物權的類型有哪些?
物權分為自物權和他物權
自物權即所有權
他物權包括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等
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押權和留置權。
物權包括哪些?
物權主要包括兩種分別是自物權和他物權,自物權主要是所有物權,主要特點是具有完整性,恆久性,彈力性,和追擊性等,是一種對世權可以對抗不特定的第三人,而他物權主要包括兩種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用益物權主要有以下幾種:土地承包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屋典權以及地役權盯擔保物權主要有抵押權,質押權,以及法定擔保物權留置權。
我國物權法規定的物權種類?
所有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居住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法定物權與約定物權的區別
抵押權和質權是通過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設立的物權,所以說是約定物權(也就是怎麼產生)
而法定物權的意思就是,這兩個擔保物權設立,變更,消滅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例如房屋所有權抵押必須辦理抵押登記才可以設立抵押權,當事人之間不可以通過約定隨意變更;再如動產的質押必須交付對方才能設立質權
約定物權是產生類似於抵押權的方式,但約定物權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也就是物權法定
請問物權的分類有哪些?
物權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日本學者松岡正義首創了定限物權一詞,表示所有權以外的他物權內容是有一定限度的。但這只是名稱之爭,關於所有權與限制無權分類的實質內容是一致的。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我國還沒有民法典,《物權法》上的物權就是民法上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7)本權與佔有
佔有以對物的實際控制、佔領為依據,因此不論佔有人在法律上有沒有支配物的權利,都可以成立。佔有人基於佔有制度,在事實上控制物,並在法律上享有排除他人妨害其佔有的權利以及其他效力,乃是一種與物權的性質相近的權利,故應為物權的內容。
本權是與佔有相對而言的。對標的物不僅有事實上的控制力,而且有權利為依據,該依據之權利,即為本權。[1]
(8) 意定物權和法定物權
以物權發生原因為標準,意定物權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的物權,比如買賣轉讓。法定物權指非依當事人意思,而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產生的物權,物權法上的留置權、海商法中船舶優先權等都是典型的法定物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物權法屬於國家所有的有哪些
根據物權法對於國家所有的財產以下的法規 :
第四十五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財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國有財產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礦藏、水流、海域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七條 城市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第四十八條 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但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
第四十九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野生動植物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條 無線電頻譜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一條 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文物,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二條 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
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和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的,屬於國家所有。
第五十三條 國家機關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四條 國家舉辦的事業單位對其直接支配的不動產和動產,享有佔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收益、處分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國家出資的企業,由國務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分別代表國家履行出資人職責,享有出資人權益。
第五十六條 國家所有的財產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
第五十七條 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併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什麼叫物權?《物權法》的內容包括什麼
物權,顧名思義就是權利人對物享有的權利。在法律上,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直接支配物並排除他人干涉的財產性權利。民法上的物不同於現實生活上的物。民法上的物指在事實上、法律上能弗人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
物權法是民法典的基本內容之一,是民法典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是民法典關於財產歸屬和利用的法律制度。
物權法的基本內容是以下幾個部分:
第一部分,規定物權法的總則,就是物權法的一般性問題,對物權法的基本問題做出基礎性的規定。第二部分,規定的是所有權,對所有權問題做出具體規定。這一部分主要解決的是財產的歸屬問題,當然也有利用的問題。
第三部分,就是用益物權,這一部分主要規定的是財產的利用問題,是合法利用他人的財產創造財富,即在他人所有的財產上,設立財產用益的權利。第四部分,規定的是擔保物權。擔保物權也是財產的利用問題,但是與用益物權相比較,利用的方式不同,方法也不同,主要是利用財產對債權進行擔保。
第五部分,佔有。
論述我國的物權法規定了哪些物權
物權法的基本原則包括物權法定原則、一物一權原則和公示公信原則。
第一、物權法定原則
眾所周知,物權法與合同法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物權法主要貫徹的是物權法定原則。物權之所以要法定,對此學者的解釋各不相同:有的學者認為物權法定的原因在於其防止合同自由原則的濫用;有的認為,物權法定主義是為了保護交易安全。這些觀點都是有道理的,但我認為主要原因在於:物權具有強烈的排他性,能夠對抗第三人(例如物權人可以行使追擊權,而債權人不能向第三人追奪),物權具有優先權(物權與債權並存時優先於債權),因此直接關係到第三人的利益,而合同只是發生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第三人並不知道,如果允許當事人僅提高其合意便創設物權,必然會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不僅是物權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就是具有物權性質的債權也具有優先於債權的效力。舉個抵押權的例子,抵押權必須有法律承認,才能成為物權,成為物權後,不允許當事人通過合同創設抵押權。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後,必須辦理抵押登記後才能成立抵押權,如果當事人訂立抵押合同,抵押權就成立,而無需法律規定,這樣就非常麻煩。假如我有一套房產,價值一百萬,欠了很多人的錢,我只想把這一百萬給張三,不給李四、王五,我就可能和張三之間訂立一個抵押合同,如果通過合同就可以隨意創設物權的話,張三就享有物權了,它可以優先於其他債權人受償,其他人什麼都得不到,這樣的話交易就沒有秩序。抵押權是財產的負擔,如果不符合規定條件,可能產生欺詐。物權法定是各國物權法的基本原則。
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包括:第一,物權必須由法律設定;所謂物權不得由當事人隨意創設,是指當事人在其協議中不得明確規定其通過合同設定的權利為物權,也不得設定與法定的物權不相符合的物權。例如,法律規定以動產設立質押必須移轉佔有,當事人不得設立不移轉佔有的動產質權,否則與現行法律規定不符。第二,物權的內容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設定。第三,物權的效力必須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通過協議加以設定。這三點是傳統的物權法定主義的內容,我認為物權法定主義還包括,物權的公示方法必須由法律規定,不得由當事人隨意確定,一定的公示方法對應一定的物權。
我們現在究竟應該規定哪些物權,這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我想簡單的談幾點:
1、國有企業財產權是否有必要加以規定?關於物權法是否應當規定經營權,對此有不同的看法。一種觀點認為,鑑於國有企業實行公司化改組後,國家與企業之間的財產關係屬於公司法調整的範圍,依公司法原理,國家享有股東權而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且企業財產權中包括各種不同性質的權利,如對土地的基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對廠房及其他建築物的權利屬於不動產所有權,對機器設備、車輛等屬於動產所有權,對企業名稱屬於人格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不宜在物權法上作出規定。例如,有人就認為,國有企業財產權是一個集合概念,其中涉及知識產權、人格權、物權等,因此在物權法上沒辦法加以規定。,但我認為,國有企業的改革過程是很漫長的,大量的國有企業在沒有被改制之前,如果物權法迴避國有企業財產權這個問題,則非常不合適。如果不用物權法將確認國有企業的財產權,則國有企業的改革的方向難以確定,不知道往哪去。就國有企業財產權的內容,人們爭議也很大,物權法需要回答這個問題。企業經營權是物權法中;最重要的一種他物權,應當在物權法中作出規定,企業經營權的客體是指企業佔有的國有資產。它是一項集合財產,可以在物權法對集合財產的權利歸屬作出規定。此外,集合財產也不是完全不能由物權法加以規定,例如抵押中的財團抵押、浮動擔保都涉及到集合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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