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調查期限是指?

General 更新 2024-12-18

涉嫌嚴重違紀接受調查的時限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去看黨章和相關的黨內的處罰條例,紀委依據的不是法律而是黨紀

處理行政違法案件程序中調查取證的時限是多長

1、對立案的認識。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款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筆者認為此處的“違法行為”指違法行為的全部事實、證據。如果不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就不能認為是違法行為,而只是有違法嫌疑。有違法嫌疑,符合立案條件的,應予迅速立案。換言之,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立案的,不再予以調查。

2、已經立案的行政違法案件調查取證程序的時限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頒佈的法律無明確規定,但各地或者各部門可能有明文規定。例如《林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 林業行政處罰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一個月內辦理完畢;經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下三個月內不能辦理完畢的,報上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此處的“辦理完畢”包括了調查取證,“可以延長”的具體期限未確定。

證監會對違規立案上市公司調查時間規定

第一是因為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證監會立案調查之後多久需要出結果,第二也和涉及的違法違規事項有關,如果事情特別複雜的話,可能調查起來時間要長一些。瀘天化是最快的,兩個月多一點出結果,最慢的是寶碩股份,從立案調查到出結果的時間長達8年。最近幾年,絕大部分案件是一年左右出調查結果。

所遇到的上市公司被立案調查的案件裡,絕大部分最後都會有一個行政處罰,只有極個別被認定為不構成違規

紀委調查某人可以調查多長時間,還不讓與外界聯繫這違法嗎

威力

因為可以規定時間、規定地點且規定權由行使“雙規”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自行掌握,由此成為了組織內部涉及黨員人身自由的最為嚴厲的強制手段。其威力包括:   一是來自一些基本證據的掌握。被調查對象都明白,凡是被採取雙規、兩指措施的,紀檢監察機關都掌握了相當部分證據。   二是來自被調查對象權力的暫停行使。權力在腐敗分子手中,不僅是謀利的工具,而且是掩蓋違法犯罪的保護傘。在雙規、兩指時段,一些知情者、受害者,不再受被調查對象權力的威懾,而大膽向組織揭發控告;一些涉案人員也失去了“保護傘”的庇護。   三是來自信息的不對稱。雙規、兩指期間,被調查對象惟一受到限制的是與外界聯繫。信息的不對稱會使其處於一種必然的劣勢地位,具有豐富辦案經驗的人員就會利用這種優勢,從證據上、政治上、心理上精心設計,從中查找其弱點和破綻,予以突破。[1]   其實,查辦黨紀政紀案件中的“兩規”、“兩指”措施,既是一種調查措施,促使被調查對象向組織如實交代問題;從某種意義上講,也是一種保護措施(心理和身體的保護),避免被調查對象再犯錯誤,或受到不必要的干擾和影響。範圍

雙規

雙規適用的範圍涵蓋兩個方面:一是使用“雙規”的機關。根據中紀委作出的相關政策解釋,有權使用“雙規”的機關只能是縣級以上(含縣級)紀檢部門。二是“ 雙規”適用的對象。針對這一問題中紀委在不同時期作出過不同內容的數次解釋。最初的規定是可以適用所有涉及違紀案件的當事人(包括非黨員),但隨著近年來紀檢部門在反腐敗中扮演的角色日趨重要,“雙規”的曝光率日益增多等原因。中紀委對“雙規”適用範圍的要求也日益嚴格。現在的規定是:只能適用黨員,同時還特別要求被採取“雙規”的黨員必須立案。也就是說目前“雙規”只適用於違紀且需要立案查處的黨員。   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能夠隨意對調查對象採取“兩規”措施,只能對已掌握一些違紀事實及證據,具備給予紀律處分的涉嫌違紀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調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使用主體,只有一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准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時限,從沒有統一規定到從嚴掌握,並在申請使用時報批具體時限;五是限制使用地點,從無硬性要求到有具體規定。   隨著體制改革和措施改進的穩步推進,紀檢監察機關行使“兩規”、“兩指”措施不僅會越來越規範,越來越嚴格,適用範圍對象也會越來越小,適用頻率會越來越低。

編輯本段程序

雙規

“雙規”的一般程序是由承辦黨員違紀案件的紀委調查組在通過案件初查掌握調查對象的一個或數個足以立案的違紀事實後向紀委常委提出“雙規”建議,在經紀委常委同意後才能採取“雙規”。但特殊人員須任命機關同意。如直屬部門一把手,政府組成局一把手的“雙規”必須報請同級..黨委同意。如果涉及同級..黨委的組成人員必須報請上級紀檢部門,並移送上級紀檢部門管轄。中央委員必須報請..中央同意。目前有些地方的紀檢部門就“雙規”的報批程序還作了更為嚴格的調整,比如湖南就已經把“雙規”的審批權收到了市一級紀檢部門。執行

雙規

“雙規”由承辦案件的調查組負責執行,一般從辦案的紀委機關抽調兩名工作人員來“陪護”被“規”人員。名義上是照顧被規人員的飲食起居,實際上是看守被規人員,防止其與外界聯繫或自殘、自殺等行為的發生。“雙規”的地點一般選擇在城市郊區,交通方便,環境清靜的小招待所、小旅店甚至具備上述條件的居民家中。根據中紀委的規定,司法機關的羈押場所是嚴禁使用的。“兩規”的費用因地區經濟水平、“雙規地點”的條件以及涉案人員的級別而有所不同,市縣級一般控制在每天100......

立案調查是什麼意思

立案調查代表對違法主體的違法事實基本認定,可以採取強制措施並正式啟動調查程序。

立案調查的條件:

1、有證據證明違法事實存在;

2、有明確的違法主體;3、達到法律規定的處罰條件(刑法和行政法規不同);

4、屬於該機關管轄範圍。

違法行為在幾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規定,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是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這一規定包括以下幾層涵義: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規定的兩年超過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如果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在行為發生的兩年內已被行政機關發現,但違法行為人在兩年內未被查獲或者違法行為人逃避處罰,在兩年後行政機關將其查獲,仍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3.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4.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這裡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行政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個行政處罰法規定。如某違法行為人連續多次出售損害人體健康的豆豬肉,這一出售豆豬肉的行為違反了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由於多次出售,這一違法行為就是處於“連續”狀態的,對於這種違法行為追訴時效的計算,就要從其最後一個違法行為實施完畢時計算,也就是從最後一次出售豆豬肉的時間計算,對這一連續性的違法行為合併處罰。

5.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追訴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是由於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實踐中,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對時效問題作出了規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公安機關沒有發現的,不再處罰。前款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根據這一規定,對於違反有關治安管理方面的行政違法行為,追訴時效就應依照特殊法的規定,以6個月為限,不再執行兩年的規定。

行政處罰法關於時效的規定,有很積極的現實意義,一方面是對於未過追訴時效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必須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體現了執法的嚴肅性。另一方面是對於違法行為已經過了追訴時效期限的,不應再追究其行政責任,不再給予行政處罰。如果在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的違法行為已超過了追訴時效,應採取相應的措施,終止調查,撤銷案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處罰的決定,體現了行政處罰的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對辦案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所謂辦案期限,是指處分決定機關自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分決定之日止所應遵守的期限。 第四十四條規定處分決定機關的一般辦案期限為6個月,即自批准立案之日起至作出處分決定之日止,在限定的6個月時間之內,處分決定機關應當予以結案。 但是由於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複雜程度、難易情況各不相同,有的案件在6個月內能夠如期結案,有的案件可能因案情複雜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形,在6個月內不能如期結案,需要適當延長辦案期限,以確保辦案質量。為此,第四十四條還規定“案情複雜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辦案期限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這裡需要說明的是,“最長不得超過l2個月”指的應是正常情況下最長的6個月期限加上延長的辦案期限一共不得超過12個月,即延長的辦案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一般來說,“案情複雜”,主要是指:①涉及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的案件;②需要給予本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領導人員和下一級人民政府領導人員撤職以上處分的案件;③涉外或者涉港、澳、臺的案件;④涉及金額巨大或者社會影響大的案件。 “其他特殊情形”,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①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的案件;②所辦案件涉案人員多、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③案件適用法律、法規、規章的問題需要報請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另外,處分決定機關在調查處理行政機關公務員違法違紀案件過程中會出現發現被調查人員有新的違法違紀事實的情況,在這種情況下,辦案期限就不能仍按原辦案期限計算,而應當從發現新的違法違紀事實之日起重新計算辦案期限。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學習問答》人民出版社)

食藥監部門紀檢詢問調查期限

食品藥品行政處罰中相關的幾個時限

我們在藥品行政處罰過程中接觸許多時限概念,而在實際過程中,有些人沒有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限處理問題,從而夠成我們行政行為違反了時限,即為違法,因此這要引起足夠的重視,現就實際稽查工作中接觸的一些時限,根據《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總結如下:

一、發現違法行為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立案:一、有明確的違法嫌疑人;二、有客觀的違法事實;三、屬於藥品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的範圍;四、屬於本部門管轄。

二、行政機關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稽查對先行登記保存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處理決定。對查封、扣押的物品,應當在7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需要檢驗的(25日內),應當自檢驗報告書發出之日起15日內做出是否立案的決定。已立案的應當填寫《行政處理通知書》,送交被查封、扣押物品的當事人,查封、扣押物品期限順延至做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撤案決定之日。

四、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後3日內可以到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陳述和審辯。

五、當事人在收到聽證告知後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之日起3日內確定聽證人員的組成、聽證時間、地點和方式,並在舉行聽證會7日前,將《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並於舉行聽證會的3日前向社會公告。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並由當事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字。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7日內,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由承辦人送達被處罰單位或者個人簽收,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註明收到日期並簽字或者蓋章。簽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七、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委託就近的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代送或者用“雙掛號”郵寄送達,郵局回執註明的收件日期即為送達日期。

八、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據本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以公告方式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九、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在七日內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十、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在2日內將罰款繳付至指定的銀行。如果不是當場繳款,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到指的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十一、當事人對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在60日內向上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行政強制執行的時限也應是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

十三、依照《藥品監督行政處罰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受理的案件,應當指定人員負責登記,登記應當採用專用筆記本,並妥善保管。對受理案件中屬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的,經辦人應當填寫《舉報登記表》,並在60日內將是否立案查處的情況告知舉報者。

被省紀委因涉嫌嚴重違紀調查結果多長時間出來

您好!紀委辦案是不受期限限制的,只有案件進入到司法程序後,才能受法定的辦案期限限制。更多法律問題歡迎詳詢深圳馬成律師團。

行政處罰是指什麼?

行政處罰是指人處分權的行政機關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處罰法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與行政違法相對人之間行政處罰的關係的法律規範。

行政處罰法有廣義和狹義的行政處罰法專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廣義的行政處罰法泛指一切有關行政處罰的行政法律、法規和規章。

根據我國的立法體制,行政處罰法可以表現為以下幾種類型:

⑴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佈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憲法。法律可以分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基本法律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基本法律之外的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就是法律。我國許多現行法律都對行政處罰作了規定,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⑵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在其職權範圍內發佈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法律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由於行政管理工作的複雜性,行政法規涉及到各個方面,如《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等。大多數行政法規成為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最廣泛的法律依據。

⑶地方性法規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支根據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佈的僅適用於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其效力低於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是我國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許多地方性法規都對行政處罰作了具體規定。因此,地方性法規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⑷規章

規章是特定行政機關依照行政程序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或本行政區域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部委規章是國務院部、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僅適於本部門的規範性文件;地方政府規章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章。規章作為行政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大量涉及行政處罰的內容。如《關於價格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因此,規章也是行政處罰的重要依據。

行政處罰法除了以專門的行政處罰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的形式表現以外,大量的是以這些規範性法律文件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和行政處罰專章的形式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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