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要約收購?

General 更新 2024-10-05

股票中所說的“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要約收購是成熟證券市場上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它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其最大的特點是在所有股東平等獲取信息的基礎上,由股東自主作出選擇,且向全體股東公開發出要約也提高了收購的效率,因此被視為完全市場化的規範的收購模式,有利於防止各種內幕交易,保障全體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體現了公平和效率原則。要約收購制度的始作俑者是英國,當時英國建立這一制度的根本出發點是“股東平等原則”,要在上市公司收購中得到體現,充分保護小股東的利益。因為英國上市公司的股份全部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股東無論持股多少,他們持有股權的流通性和某一時點的市場價格是完全一樣的,惟一的不同只存在不同的交易時間產生的交易價格的不同。而收購者高價收購大部份股權取得了目標公司的控制權後,如果停止收購,則目標公司股票交易的活躍性相對下降,導致股價下跌,手中股份沒有被收購的小股東的權益因此受到損失。也就是說已將股份出讓給收購者的原股東和沒有出售股份的小股東之間由於機會的不平等而導致了權益上不平等,如果收購者與大股東在私下達成交易,這種不平等的程度更加拉大。因此立法者設計了強制要約收購制度,用收購程序的平等來維護股東權利的平等。

什麼是股票要約收購?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方通過向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發出購買其所持該公司股份的書面意思表示,並按照其依法公告的收購要約中所規定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目標公司股份的收購方式。 至於是利好利空,當然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利好例如收購有增長潛力的公司。利空就是對於收購方來說,收購了盈利能力很差的公司。 希望可以幫到你,歡迎採納!

要約收購怎麼回事

從字面意思來看,要約收購是收購的一種方式,只是這種方式是通過“要約”的形式。而如果單看“要約”,這實際上是訂立經濟合同的一個程序,“要約”和“收購”兩個詞語組合起來,是指收購人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要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條件購買股東持有的股份,從而實現對上市公司的收購。

要約收購的全面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1.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准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未取得批准的,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3.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要約......

要約收購紅線什麼意思

就是一個字 錢

所有的股東都可以要約收購嗎,要約收購需要什麼條件

要約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盯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由此可知,要約收購兩個條件:

1、只有持股數達到30%,而且是通過在交易所買賣得到的。

2、繼續增持股份。

股市中什麼叫全面觸發要約收購

全面要約收購是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收購),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

什麼叫要約方式收購股份

收購上市公司,有兩種方式:協議收購和要約收購,而後者是更市場化的收購方式。從協議收購向要約收購發展,是資產重組市場化改革的必然選擇。那麼,要約收購先進在哪呢?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在證券交易所之外以協商的方式與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收購其股份的協議,從而達到控制該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購人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

要約收購(即狹義的上市公司收購),是指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買賣交易使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份達到法定比例(《證券法》規定該比例為30%),若繼續增持股份,必須依法向目標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全面收購要約。

與協議收購相比,要約收購要經過較多的環節,操作程序比較繁雜,收購方的收購成本較高。而且一般情況下要約收購都是實質性資產重組,非市場化因素被儘可能淡化,重組的水分極少,有利於改善資產重組的整體質量,促進重組行為的規範化和市場化運作。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交易場地不同。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二是股份限制不同。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三是收購態度不同。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四是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五是收購性質不同。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採取要約收購需要在法律上注意什麼

一、可自願要約收購。

二、必須要約收購的情況: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時,如繼續增持應要約收購。

三、其他注意事項:(一)預定收購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二)支付形式:1、應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情況:(1)為終止上市公司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2)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銀行。2、以依法可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提供該證券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盡職調查工作。(四)收購價格:1、同一種類股票要約價格,不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2、要約價格低於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財務顧問應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五)收購期間:除非出現競爭要約,否則不少於30日且不超過60日;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六)收購人在特定期間的不作為義務:1、作出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入被收購公司的股票。2、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15日內,除非出現競爭要約,不得變更收購要約。

要約收購和協議收購的區別?

要約收購是各國證券市場最主要的收購形式,它通過公開向全體股東發出要約,達到控制目標公司的目的。

協議收購是一種收購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票持有人以協議方式進行股權轉讓的罰購。

二者的區別與要約收購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交易場地不同

要約收購只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進行,而協議收購則可以在證券交易所場外通過協議轉讓股份的方式進行;

股份限制不同

要約收購在收購人持有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股份達到30%時,若繼續收購,須向被收購公司的全體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90%以上時,收購人負有強制性要約收購的義務。而協議收購的實施對持有股份的比例無限制;

收購態度不同

協議收購是收購者與目標公司的控股股東或大股東本著友好協商的態度訂立合同收購股份以實現公司控制權的轉移,所以協議收購通常表現為善意的;要約收購的對象則是目標公司全體股東持有的股份,不需要徵得目標公司的同意,因此要約收購又稱敵意收購。

收購對象的股權結構不同

協議收購方大(相關,行情)多選擇股權集中、存在控股股東的目標公司,以較少的協議次數、較低的成本獲得控制權;而要約收購中收購傾向於選擇股權較為分散的公司,以降低收購難度。

收購性質不同

根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佔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比例,上市公司收購可分為部分收購和全面收購兩種。部分收購是指試圖收購一家公司少於100%的股份而獲得對對該公司控制權的行為,它是公司收購的一種,與全面收購相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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