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補記是什麼意思?
授權補記怎麼理解?
必須記載事項是一定要記載的,不能因為可以授權補記就不記,因為沒有金額,這張支票依然是無效的。授權補記只是為了發揮支票靈活便利的特點,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應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一是關於支票金額的授權補記。支票的金額本是絕對應記載事項,但在使用中,往往發生難以確定支票金額的情況,如果事先就確定一個固定金額,就會發生所載金額與所用金額不一致的情況,給支票使用人造成極大不便。因此,《票據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這就是說,出票人可以授權收款人就支票金額補記,收款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補記;在支票金額未補記之前,收款人不得背書轉讓,提示付款。
票據的授權補記
您好,我是會計從業老師,回答您的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的
第二個問題:支票金額與收款人名稱
第三個問題,與絕對記載項不矛盾。試想,早晨上班,準備到電腦商城買電腦,事先不清楚買哪一家也不知道多少錢,按照正常思維,等確定了再回自己企業開支票,再返回來支付給電腦銷售商,這樣就很麻煩。如果早晨出門把支票填一半,只留金額和付款人名稱不填,其他都弄好,帶在身邊,買好了,直接把金額與收款人填上交給對方。試想,如果沒有補記法律規定,第二種方法就不可行,因此,為了交易的方便,票據法特別規定了,能授權補記兩項。
第四個問題:首先,理解什麼是承兌,就是答應給錢的意思。舉例,如果張三的兒子張曉是學生,賒他學校小店李四1000元東西,寫了一張欠條,欠條上寫X天,找他爸張三要錢。作為店主,一定拿著欠條讓張三看並說:“你兒子賒賬,你認不認?”,這種拿著欠條找張三確認給不給錢的過程就是提示承兌。只有欠條才存在承兌說法,這種格式化的欠條就是商業匯票。承兌只能發生在商業匯票且是“三定”即定日商業匯票、定期商業匯票以及見票後定期商業匯票。
我的宣言:考過是硬道理,沒有笨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2012輔導通過251人,通過率91.13%,2013年輔導通過227人,通過率83,87%,368元保證通過考試,可以進一步溝通。查看我的頭像,有溝通方式。加我,就發視頻資料
一個字一個字敲出來的,如果滿意望採納。
授權補記是什麼意思
接受對方的權利轉託,獲准作補充記述交代。
支票的金額和收款人可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是什麼意思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收款人名稱並非出票行為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可以授權補記。出票人既可以授權相對人補記,也可以由相對人再授權他人補記。例如,甲簽發支票給乙,但是未記載收款人名稱。乙為支付貨款,直接將支票交付給丙,丙將自己的名稱記載為收款人後,可以持票主張票據權利。也就是說,就支票而言,《票據法》承認了背書轉讓之外的這種特殊的票據權利轉讓方式。
支票的記載事項可以授權補記的是什麼?
補記什麼意思
就是之前少計了,就是現在發現了在今天重新計入,當做是今天發生的來處理。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
會計中什麼叫授權補給記
你好,一點通網校回答你的問題
支票存在金額與收款單位授權補記。什麼是授權補記,看了下面分析你就明白了:試想,早晨上班,準備到電腦商城買電腦,事先不清楚買哪一家也不知道多少錢,按照正常思維,等確定了再回自己企業開支票,再返回來支付給電腦銷售商,這樣就很麻煩。如果早晨出門把支票填一半,只留金額和付款人名稱不填,其他都弄好,帶在身邊,買好了,直接把金額與收款人填上交給對方。試想,如果沒有補記法律規定,第二種方法就不可行,因此,為了交易的方便,票據法特別規定了,能授權補記兩項。
考過是硬道理,沒有笨學生,只有不會教的老師。2012輔導會計證通過251人,通過率91.13%,2013年輔導通過227人,通過率83.87%,說到一定能查到,才能讓人信服。368元保證通過考試
關於支票的授權補記。
根據我國《票據法》規定了兩項絕對記載事項可以通過授權補記的方式記載:支票的金額;收款人名稱。這兩項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不得背書轉讓和提示付款。
只看到電視上出現支票的使用都是老闆掏出支票來一簽,持票人就能拿去兌錢了。——實際的使用不是這樣。
其他的必填項目都是在單位由出納先填好?——是的。其他項目是必須填寫的。
這裡提示中支票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是什麼意思,支票的金額不是絕對記載事項嗎?
第八十四條 支票必須記載下列事項:
(一)表明“支票”的字樣;
(二)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三)確定的金額;
(四)付款人名稱;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簽章。
支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支票無效。
第八十五條 支票上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未補記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支票的金額可以授權補記為什麼還是絕對記載事項
您好,會計學堂李老師為您解答
根據我國《票據法》第85條規定,支票確定的金額是支票的絕對記載事項,欠缺金額,支票無效。由於支票是一種支付工具,具有方便靈活的特點,廣泛用於日常經濟生活,但是在使用中,事前往往發生難以確定支票金額的情況,如果必須要求出票時記載上確定的金額,就會發生大量支票金額與所用金額不符的情況,給支票的使用帶來不便。因此,我國《票據法》第86條又規定,支票的金額可以由出票人授權補記,以解決現實生活的難題,極大的了促進了支票的使用和流通。
歡迎點我的暱稱-向會計學堂全體老師提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