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一府兩院指什麼?
一府兩院指的是什麼?它們之間有什麼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 的最高權力機構,簡稱“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設機構為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簡稱 全國人大常委會 );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 國家 立法權;國務院是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即最高國家行政機關,也就是中央人民政府,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等人員組成。國務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它的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簡稱“一府兩院”)的關係是:1、決定與執行的關係。2、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3、協調一致開展工作的關係
“一府兩院”是什麼啊?
"一府兩院"具體指:"政府"、"法院、檢察院"
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是什麼關係
李伯鈞
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活動。由此決定了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簡稱“一府兩院”)的關係是:
1、決定與執行的關係。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行使立法、重大事項決定、選舉和任免、監督等國家權力。人大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決定,“一府兩院”必須執行。
2、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人大代表人民擁有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權。“一府兩院”必須依法對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監督。
3、協調一致開展工作的關係。人大與“一府兩院”雖然職責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反映和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共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大統一行使國家權力,並在這一前提下合理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既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牽制,使各個國家機關既專司其職又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國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的意義。
來源:中國人大新聞
一府兩院是指什麼?
“一府兩院”是指國務院、法院和檢察院,它們分別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審判機關和國家檢察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並不是平行關係,國家權力機關相對於其他國家機關處於絕對的領導地位,其他國家機關都必須向國家權力機關負責,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受人民代表大會監督。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總理、副總理若干人、國務委員若干人、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組成,任期為5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祕書長組成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的職權有: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權力機關提議案;統領各部和各委員會工作及其他全國性的行政工作;領導全國各級行政機關的工作,劃分中央與省級行政機關的職權;領導和管理各項行政工作、國防工作、外事工作;領導和管理少數民族、民族自治地方;保護華僑、歸僑、僑眷的權益;撤銷不適當的命令、指示、規章;批准行政區劃,依法任免、培訓、考核、獎懲行政人員;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授予的其他職權。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全國設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法院。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的監督機關,全國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上級人民檢察院領導下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對各級人大負責,地方各級檢察院還應對上級檢察院負責。我國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地方。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我國的人民代表大會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分省和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縣(市、市轄區)人民代表大會、鄉(民族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分為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是各級國家權力機關,由人民選舉產生,受人民監督,對人民負責
我國的一府兩院是什麼意思?
“一府”是指人民政府;
“兩院”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在中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機構按照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活動。
一府兩院的基本定義
一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祕書長組成。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各部、各委員會實行部長、主任負責制。國務院祕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國務院設立辦公廳,由祕書長領導。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行使以下職能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和命令;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 規定各部和各委員會的任務和職責,統一領導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工作,並且領導不屬於各部和各委員會的全國性的行政工作; 統一領導全國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工作,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行政機關的職權的具體劃分; 編制和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國家預算; 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 領導和管理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和計劃生育工作; 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 管理對外事務,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領導和管理國防建設事業; 領導和管理民族事務,保障少數民族的平等權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 權利; 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改變或者撤銷各部、各委員會發布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規章; 改變或者撤銷地方各級國家行政機關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區域劃分,批准自治州、縣、自治縣、市的 建置和區域劃分; 依照法律規定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範圍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審定行政機構的編制,依照法律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行政人員;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兩院依照《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審判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並依照法律確定的職責範圍,管理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最高人民檢察院是中國最高檢察機關,主要任務是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監督職能,保證國家法律的統一和正確實施。 一府指中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兩院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軍事法院等專門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有高級人民法院,以下為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審判機關。最高人民法院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上級人民法院監督下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負責。各級各類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統一接受最高人民法院的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根據行政區劃設置,專門法院根據需要設置。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基層人民法院包括縣、自治縣人民法院、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法院。由基層人民法院設若干人民法庭,作為派出機構,但人民法庭不是一個審級。中級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區內按地區設立的中級人民法院,在中央直轄市的中......
一府兩院分別是什麼?
一府指的是人民政府,兩院指的是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怎樣理解我國“一府兩院”的關係
在《政治生活》學習中,會碰到我國“一府兩院”這個概念,有的學生常把它們混為一談,其實它們是既有區別又有相同之處。它們的相同點是:我國的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都是我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都是行使國家權力、履行國家職能的重要工具。它們都是接受中國共產黨的政治領導,其組織和活動原
則都實行民主集中制,並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為人民服務;都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並彙報工作,受其監督。
但它們也有嚴格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行使的職權不同。人民政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行使國家行政管理權;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代表國家行使檢察權。
人大與“一府兩院”是什麼關係
人大與“一府兩院”是什麼關係?
在我國,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國家機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則活動。由此決定了人大與政府、法院、檢察院即“一府兩院”的關係是:
1.決定與執行的關係。人大是代表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行使立法、重大事項決定、選舉和任免、監督等國家權力。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作出的決議和決定,集中和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一府兩院”對此必須加以執行和實施,實現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例如,憲法和地方組織法就分別規定,國務院是全國人大的執行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大的執行機關。人大制定的法律、法規和決定的問題,主要是通過政府去具體執行。
2.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人大代表人民擁有對“一府兩院”工作的監督權,“一府兩院”必須依法對人大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監督。人大依照法律規定對“一府兩院”實行監督,既不失職又不越權,督促“一府兩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把各項工作做得更好,保證把人民賦予的權力真正用來為人民謀利益。這既是對“一府兩院”必要的制約,也是對“一府兩院”工作的支持和促進。
3.協調一致開展工作的關係。我國的國家機構是一個有機整體。人大與“一府兩院”雖然職責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標是一致的,都是為了反映和實現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共同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人大通過制定法律、法規和作出決議、決定,統一行使國家權力;在這一前提下合理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政府嚴格依法行政,法院、檢察院正確適用法律,既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避免不必要的牽扯,使各個國家機關既專司其職又互相配合、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
人大與“一府兩院”的上述關係,是由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正確理解和處理好人大與“一府兩院”的關係,對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做好國家各方面的工作,具有重要意義。
元朝政治制度中一府兩院是什麼?
一府:最高行禒機關中書省,領六部,行宰相職權
兩院:最高軍事機關樞密院和統領宗教及西藏事務的宣政院
一府兩院之間的關係
一府兩院都是在本級黨委的領導下、在本級人大的監督下開展工作,有獨立行政、執法的權力。“其他行政機關”是指政府組成部門,如文化、教育、體育、勞動人事等部門。社會團體比較多了,如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個人主要是指各級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