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與詐騙有什麼區別?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欺詐和詐騙的區別

欺詐是民事行為,詐騙就是屬於犯罪行為。

如果到法院起訴,只能告欺詐,就是不講信用。

如果告詐騙,法院就不能直接受理,只能到公安局報案。

詐騙跟欺詐有什麼區別嗎,還是一樣

不一樣,前者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行為。後者是以讓受害者產生錯誤認識為目的的行為。

欺騙和詐騙有什麼區別 兩者都犯法嗎

從法律的角度來說,欺騙是民事違法應該承擔民事責任的情形,而詐騙是行政甚至是刑事違法應該承擔行政和形式責任的行為。

欺詐與詐騙的區別?形象一點

律師專業解答:

不需要舉例子你也能明白,欺詐一般來說出現在民事案件當中,相對來說騙得清一點,只承擔民事責任。而詐騙往往出現在刑事犯罪領域,詐騙構成犯罪了哦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別

刑事案件與民事案件在案件性質、訴訟程序、適用法律和法律後果等方面都是截然不同的。但隨著經濟與社會的發展,新情況、新問題層出不窮,民、刑案件混淆的情況時有發生,造成了司法程序上的混亂,且關係到行為人有罪與否的問題,應認真對待,分清其界線。其中以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行為與刑事案件中的詐騙犯罪最為突出,下面就二者的異同略抒己見民事案件中的欺詐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刑事案件中的詐騙犯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

二者的相同之處是主觀方面都是出於故意,在客觀方面都採取了欺騙對方的手段,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而“自願”同其進行交易或“自願地”交出財物的行為。但二者也有著本質的區別,彼此不能混淆,其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一、在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

二者在客觀方面雖然都採取了欺騙的方法,但民事中的欺詐行為可以是作為的,也可以是不作為的。欺詐行為是對民事行為有關重要事實所做的虛假陳述,通常表現為積極地捏造虛假的事實或者掩蓋真實的事實,如在產品上使用假冒的名牌商標欺騙顧客,將已過期的飲料換貼出廠日期標誌,坑害消費者利益等。再如,甲商場明知有一些電器屬次品,但為了得到更多的利潤,仍將次品的電器混雜在正品電器中,以同樣的價格對外銷售,使買到次品的消費者也認為自己買的是正品電器。以上行為均是採用了作為的形式欺騙消費者。一般情況下,消極地隱瞞事實真相的行為(不作為)不構成欺詐,但是,根據法律、合同或交易習慣,一方有告知另一方事實真相的義務而未作告知的,也可構成欺詐。例如,乙商場進到一批國內組裝的索尼彩電後,在對外銷售過程中未向消費者告知產品系國內組裝的事實,使消費者誤認為自己購買的索尼彩電是原裝的日本產品,這就屬於不作為的欺詐行為。因為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故待銷商品真實信息的告知義務是法定義務,商家必須履行。如果經營者違反其義務不予告知,致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而購買其商品或者接受其服務的,經營者的行為同樣依法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

而刑事中的詐騙犯罪只能是作為的。雖然詐騙行為中也有采用隱瞞真相的方法,但行為人採取積極主動的行為來故意隱瞞真相,以騙取被害人的信賴,所以詐騙犯罪只能由作為犯構成。例如,丙一直以房屋開發商自居,一次丙將購房者領至他人建造的住宅樓處,謊稱系其建造的房屋,使購買者信以為真,當場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並預付了二分之一的房款。又如,丁房產商在住宅樓建成後,為及時回收資金,故意掩蓋了房屋尚未取得大產權證的事實,即對外銷售房屋,使購房者買房者無法取得房屋產權證。上述二例雖然同樣採用了欺騙手段以騙取消費者的信任,但是前者採用了將他人住房謊稱自己房屋的積極的作為行為,符合詐騙行為在客觀方面的形式要件;後者則採用了不向購房者告知“大產證”尚未辦到的事實,以不作為的形式騙取購房者的信任,更符合民事上欺詐行為的特徵。因此,丙某的行為屬詐騙犯罪行為,丁房產商的行為不構成詐騙犯罪,屬民事欺詐行為。

二、法律責任不同

民事欺詐行為的法律後果是:1、返還財產;2、賠償損失。其所負的法律責任是根據民法產生和承擔的,目的是使受損害的民事權益得到填補和恢復,具有補償性的特點。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

詐騙罪和敲詐勒索罪的特徵有什麼區別?

1、兩者主觀上都是以非法佔有未目的,通過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者產生心理變化,進而處分財產。不同點在於,詐騙罪的被害人是基於錯誤認識進而處分的財產,而敲詐勒索罪的被害人是基於心理恐懼處分的財產。刑法之所以如此區分此罪與彼罪,因為詐騙罪的行為主體通常不會對人生造成傷害,而敲詐勒索罪則會有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危險,同時也是基於被害人心理因素的綜合評價與考量。

2、詐騙罪是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應當是自願的,沒有心理強制的因素存在。而敲詐勒索是以本人或其親友的財產、人身、名譽安全為脅迫,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這種處分行為是不自由的,或說是有心理強制的,不自願的。

3、現實生活中,人們的行為並不是能在刑法典上涇渭分明得做出除評價,因為現實是複雜的,人也是複雜的。關於電信詐騙,電話裡說受害人涉嫌洗錢,要求受害人把錢轉到相應的“安全賬戶”裡,結果是受害人也照做了,行為主體實現了對金錢的實際佔有,犯罪已既遂。在這裡,我們分析一下:

(1)、主觀條件:行為主體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主體要件,嫌疑人已成年,具有完全的刑事責任能力,符合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

(3)、客觀條件:行為主體實行具體的行為手段,使受害人產生心理變化,被害人基於錯誤的信息,產生錯誤的認識進而處分了財產。

(4)、客體,犯罪的客體是人民的財產安全。

綜合以上分析,此案的行為主體構成詐騙罪是毫無疑問的。至於有人說,受害人也產生了心理恐懼,這難道不是敲詐勒索嗎?敲詐勒索罪的受害人產生的心理恐懼與行為主體的脅迫存在直接的關聯,而在此案中,受害人產生恐懼的原因在於懼怕公安機關的調查,懼怕那子虛烏有的指控。況且,行為主體並無脅迫,比如你若不移交財產我們將會如何如何。受害人的心理恐懼的產生與行為主體的行為並無直接的關聯。所以,此案難以構成敲詐勒索罪。後來行為主體以相關言論使受害人轉移財產的行為完全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4、相關案例解析

某甲向某乙打電話,稱:你兒子已被我綁架,趕緊交十萬塊錢贖金否則撕票。其實,某甲並未綁架某乙兒子。但某乙接完電話後十分恐懼,遂備上十萬工金放在某甲指定的地點。後某乙的兒子回家,經詢問,兒子稱並無被綁架之事。某乙遂報案。

此案中,某甲脅迫某乙繳納贖金,否則撕票,使某乙產生心理恐懼,進而處分財產,顯然構成敲詐勒索罪,並無問題。但某甲實際上並未綁架某乙兒子,某乙處分財產的心理因素明顯是錯誤的認識,這顯然也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這就是刑法總則中得想象競合犯。處罰原則是擇一重罪處罰。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的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 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民事欺詐行為導致的法律後果是民事行為無效,從行為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法》中規定,合同中存在欺詐等意思表示不真實情況,還需侵害國家公共利益,不然僅為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2] 規定,經營者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消費者可以要求增加賠償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對象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對象,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1.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詐騙和經濟糾紛有什麼區別

虛構事實,虛假承諾,獲取他人財務並佔為己有就是詐騙。經濟合作過程中產生的矛盾就是經濟糾紛

刑事詐騙和普通詐騙區別是什麼?能具體點麼!

刑事類詐騙(詐騙罪、合同詐騙等)與治安類詐騙,最大的區別是金額和次數。構成刑事類詐騙的其一條件是金額,達到追刑金額就是刑事案件,不達到追刑金額(且次數達不到三次或以上)的為行政案件,刑法雖有追刑金額範圍同時明確規定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追刑金額,所以各地的追刑金額是不同的。第二個區別就是次數,無論詐騙的金額如何,只要未因刑事處理過的詐騙達到三次或以上的屬於刑事類詐騙,達不到三次(且總詐騙金額和單次詐騙金額均未達到追刑標準)即行政。總的來說就是隻要次數、金額達到追刑標準就是刑事類,同時沒有達到就是行政類。沒有什麼普通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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