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話錄音屬於哪類證據?

General 更新 2024-10-05

法律上如何規定手機通話錄音證據的?

對於錄音證據,我建議你諮詢律師,當面諮詢比較好,也就是穿嘴巴給你說明比較好,如果用打字的,組織語言不大方便,不一定能說清楚。

我簡單說一下,錄音證據是否有效,和你問的這幾點都沒關係。

如果你希望錄音有效,那麼錄音內容必須是這樣的,一定要注意了“”“”“”本人xxx,現在製作錄音供詞,我對於欠下xxx多少多少錢沒有異議,這是本人自願提供的證詞............“”“”要達到這種級別的內容才可能被採納為證據,明白了嗎?而通過你的描述,你分明就是想通過電話偷錄的方式套取對方承認債務的存在,想以此做為證據是無效的,假如對方有律師的話,律師會輕易否定的所謂證據。

一般情況下偷錄的錄音是不能做為證據的,之所以這些有用,是在拿出錄音播放後,對方心虛承認了債務的真實性,他所做的“”“”“”承認“”“”“”才是關鍵所在,並不是說你的錄音起了什麼法律作用。如果對方有律師在的話,他根本無需說話,律師就可以立即否定你的錄音作為證據的效力,並且必定會被法院採納。

不知道你是否能理解,所以如何獲取證據,本人不建議你在錄音上放太多心思,你最好請個律師,看看除了錄音外,還有沒有其他方法能夠證明債權的存在。

存儲在手機裡的通話錄音屬於什麼證據種類

僅單憑一段錄音,勝訴機率不大。因為錄音屬於電子證據,易偽造,難鑑定,況且沒有完整的證據鏈作為支撐

刑事案件中對第三人的錄音屬於哪類證據

第三人的錄音證據屬於視聽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通話錄音作為證據使用應該怎麼交到法院?通話錄音的證據形式是什麼?謝謝!

去打字店,把手機上保存的通話錄音刻製成光盤,寫上錄音時間、通話雙方的手機號碼,反覆聽錄音內容,整理出來書面材料,

見: 錄音整理記錄

錄製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 時 分;

通話手機號碼: 撥出手機號碼: ;

接聽手機號碼: 。

通話人: ;

錄製人: ;

錄製設備: (牌子、型號)手機。

說明:錄音時長 分 秒,是 在給 打手機過程中開始錄音。

證明目的: 認可 事實。

錄音具體談話內容,整理如下:

甲(0分 秒): 。

乙(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 分 秒): 。

整理人:

2015年9月1日

電話錄音能不能作為證據?求答!

電話錄音可以成為證據的 而且現在不需要對方許可 (以前是要求對方許可的 那就搞笑了 對方都知道你錄音了還會同意嗎)

你可以多和他們談幾次 每次都引誘他們說承認有這事的話 這需要你打電話時不要衝動 設計好對話

我以前家人醫療事故時 我試過 他們說現在我承認是醫療事故 等到法庭上我就不會承認了 讓法院去調查吧 梗說你真的不怕我留下證據嗎 他們馬上想到我錄了音 他們語氣馬上軟下來了

所以 你錄到他們承認的話以後 你告訴他們都無所謂 至少可以起到震懾作用 或許他們會害怕上法院而還錢給你 或者還一部分

另外 這個錢你要經常去催要 不要兩年都不催要 那過了訴訟時效 他們到時候就算承認了 也不需要還了

祝你一切順利

電話錄音的證據效力如何認定?

為證明此事,彭某向法庭提供了原、被告的通話錄音。該份錄音中曾某承認了自己在外賣淫及傳染性病給彭某一事。對該份電話錄音,曾某認可其錄音的真實性,但是認為該錄音屬於被告彭某祕密錄製的,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不能作為本案證據使用。

【分歧】對於這份電話錄音能不能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證據,有兩種不同的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彭某對通話內容進行錄音的屬於偷錄,但是該行為並沒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權益,手段合法,也能證明案件事實,應認可其證據效力。

第二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十七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以偷拍、偷錄、竊聽等手段獲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證據材料,不能作為定案依據。因此,該電話錄音應予排除,不能作為本案的證據。

【管析】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於偷錄的錄音證據不能採用的限制性條件是該取得行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不是偷錄得來的證據均沒有證據效力。本案中彭某偷錄電話通訊內容是否侵害了曾某的合法權益呢?筆者認為沒有。首先曾某賣淫的行為屬於國家明令禁止的違法犯罪行為,不屬於法律保護的隱私的範疇。其次,曾某患有性病並傳染給彭某這件事,雖然屬於曾某和彭某之間的個人隱私,但是由於彭某將錄音儲存在手機這一私人專屬物品裡,彭某又沒有對第三人宣揚,因此,彭某並未對曾某的隱私構成洩露和侵害。最後,彭某的錄音行為雖然沒有經過曾某的同意,但是錄音的內容客觀真實,是對雙方對話的如實記錄,也是曾某對事實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不是在彭某引誘之下的虛假表示,能反映事實的本來面目,不屬於採用違法手段套取他人的言辭,法律應予保護。作者:湘東區人民法院 黃豔丹

電話錄音作為法律證據的必要條件是哪些?需要注意什麼?

證據應當符合三個條件:一是取得方式和形式的合法性,二是證據材料及反映的事實的客觀真實性,三是材料與待證事實之間的關聯性。

電話錄音也應當符合上述三個條件,需要注意的是取得方式應當合法,也就是說不能以侵犯他人穩私的方式取得,打個比方——如果是正常的談話錄音,不涉及個人穩私方面的,經過法庭質證是能夠作為證據的,但是如果錄音時屬於侵犯公民合法個人穩私等的,在我國一般不作為證據使用。

法律訴訟中,電話錄音能作為證據吧?需要什麼格式?必須做鑑定麼?

以下內容根據本人辦案經驗整理,僅供參考:

1、手機通話錄音,需選在信號好的地方,必須在錄好後最少刻制4張光盤:法院、對方、你自己、你的代理人各1張,有MP3、CD等音頻格式,在每張光盤上寫明錄音人、雙方談話人及雙方的電話號碼、錄製設備、錄製時間、錄音時長等內容;

2、千萬不要對錄音剪輯,錄音要流暢;對方有異議可申請鑑定;

3、錄音作為視聽資料的一種表現形式,體現在證據上,須提交:光盤;你手機的通話記錄(去營業廳打印);視聽資料(錄音)整理記錄,你的手機作為錄製設備沒有提交的必要。

附: 視聽資料(錄音)整理記錄

錄音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秒至 月 日 時 分 秒

錄音地點:

錄音人:張

錄製設備: 牌 (型號)手機

談話人:張 、王

具體談話內容,整理如下:

張 ( 分 秒):“ 。 ”

王 ( 分 秒):“ 。 ”

張 ( 分 秒): 。 ”

王 ( 分 秒):“ 。 ”

張 ( 分 秒):“ 。 ”

王 ( 分 秒): 。”

張 ( 分 秒):“ 。”

整理人:張

整理時間: 年 月 日

電話錄音可以做證據嗎

錄音要怎麼樣才能被當成證據

第一,被錄音的一方,必須是涉案的對方當事人。若被錄音一方音有異議,可申請進行司法鑑定,如證明錄音與真人不符,法庭會認定該錄音無效。

第二,通話錄音必須完整,不可是被剪輯的。

第三,獲得錄音的方式必須是合法的。

第四,錄音的內容是要能夠完整反映案件有關內容的,例如涉案的具體金額、事由等。

第五,錄音應當整理成書面材料,並刻製成光盤,提供給法院。

或者可以直接去訪問匹諾曹錄音的首頁

錄音作為證據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錄音證據需要注意的問題

1、當事人出示的錄音證據是真實的。錄音證據的真實性,表現在其未被剪輯或者偽造,前後連接緊密,內容未被改動,具有原始性和連貫性。

2、錄音證據的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3、對方認可該錄音資料,或雖提出反駁但沒有足夠的證據加以證明,反駁理由不成立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4、在訴訟中,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往往會涉及到錄音資料證明效力的認定。視聽資料是內地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獨立的證據種類,包括錄音、錄像、電子計算機儲存的資料等,而錄音資料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一種。對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而私自錄音或通過其他方式取得的視聽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個問題,2002年4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是這樣規定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就是說,只有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而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如果未經相關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像資料沒有侵害到他人的合法權益,也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則該錄音錄像資料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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