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產生的原因?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簡述債權的發生根據

債發生的根據是指產生債的法律事實。

能夠產生債的法律事實有如下幾類:

1.合同

2.不當得利

3.無因管理

4.侵權行為

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債權債務產生的原因主要有:

(一)、行政行為,如行政命令、計劃指令等;

(二)、民事法律行為,如合同、單方法律行為和共同行為;

(三)、違法行為,如侵權行為;

(四)、事實行為,如無因管理、不當得利等。

債權的基本含義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在貸款、加工款、租金與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六種債權標的形式中,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在這其中,金錢債權是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負債和債權的含義?

負債(Liabilities)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有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債權是一個地地道道的法律術語,是從外國傳過來的,與我們平常所理解的含義有所不同。它在法律上的定義是,“債權”是一方請求他方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權利。通俗地說,債權就是你可以要求他人做某件事,或者要求他人不做某件事的權利。提出要求的一方就是“債權人”,被要求的一方就是“債務人”。需要強調的是,這裡所說的債權和我們常說的欠債是有區別的。欠債僅僅指欠錢,就是所謂的欠債還錢。而你對某人享有債權,則這種債權不僅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錢,而且還可以是別人欠了你的房子等財產,還可以是別人欠了為你提供勞動,甚至還可以是別人欠了向你賠禮道歉等等,所以你有權要求他們去做這些事。由此可見,債權的意思包含了欠債的意思。 債務和債權是相對的,是你欠別人的意思。 一、負債:是指過去的交易、事項形成的現有義務,履行該義務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 1、負債特徵 引起負債的交易或事項已經發生,即負債是現有的負債,而不是預期的負債;負債的清償預期會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犧牲)。 2、確認條件 與該義務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 未來流出的經濟利益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3、負債分類 流動負債 長期負債 4、負債來源 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資金,除投資者投入以外,向銀行或金融機構借入資金也是一個重要來源。另外,公司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於購買材料、商品等或接受其他單位勞務供應而結欠其他單位的款項;公司由於接受投資者投入資金而應付給投資者的利潤,以及應交納的稅金、應付給職工的工資、福利費等,都屬於公司的負債。負債一般具有確切的債權人和到期日。有些負債在其確立時,並無明確的債權人和確定的日期,但其債權人和日期是可以預計的,稱或有負債。如售出產品的保修業務,在其保修期內,購買該產品的單位和個人都可能成為其債權人。負債往往是與資產或費用連帶產生的,在確認負債的同時,還要確認相應的資產或費用。 負債即連帶產生資產,也可以產生費用。比如說,預提費用可能連帶產生待攤費用或長期待攤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負債(預提費用)的同時需要確認相應的資產;也可能連帶產生需要在本期核銷的費用,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為負債(預提費用)的同時在利潤表中確認相應的費用。因此,負債通常不會等於資產。 5、深入瞭解 負債的一個基本特點,是企業具有當前的義務。義務是以某種方式行動或辦事的職責或責任。作為約束性合同或法定要求的一種結果,義務可能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例如,收到貨物或勞務而發生的應付款項,通常就是這種情況。然而,義務還可能來自於正常的經營實踐、習慣和保持良好業務關係或公道行事的願望。例如,如果企業定了一條方針,即使產品在保修期期滿後才發現缺陷,也決定修理,那麼,預計在這類已售產品上面將要花費的金額就是負債。 需要對當前的義務與未來的承諾作出區別。企業管理當局作出的在將來購買資產的決定,其本身並不會產生當前的義務。只有當資產交付時或者在企業簽訂了一份購買資產的不可撤消的.協議時,通常才會產生義務。在後一種情況下,協議不可撤消的性質意味著不履行義務的經濟後果。例如由於存在著一筆鉅額罰款,使企業對如何避免將資源外流到對方毫無考慮餘地。 對當前義務的結算通常涉及企業交付含有經濟利益的資源,以便滿足對方的要求。結算當前的義務可以採用若干方式,例如:(1)支付現金;(2)轉讓資產;(3)提供勞務;(4)以另一義務替換該項義務;(5)將義務轉為權益。義務也可以用其他方式了結,例如,債權人放......

什麼是債權?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民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 [編輯本段]債權的產生  和物權不同的是,債權是一種典型的相對權,只在債權人和債務人間發生效力,原則上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債之關係不能對抗第三人。

債發生的原因在民法債編中主要可分為契約、無因管理、不當得利和侵權行為;債的消滅原因則有清償、提存、抵銷、免除等。

(1)合同。合同是債權產生最主要的原因。

(2)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可分為一般侵權行為和特殊侵權行為。在一般侵權行為中,當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過錯而給他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時,才負賠償的責任,如果沒有過錯,就不需負賠償責任。而在特殊侵權行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損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過錯,你仍要負賠償責任。

(3)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既沒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沒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當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行為。在不當得利的情況下,受到損失的當事人有權要求另一方返還不當利益。

(4)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含義是指,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和服務的,提供管理和服務的一方有權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費用。

貨款;加工款;租金;交貨;貨物運輸;技術服務。

對於前三種:貸款、加工款、租金,我們可歸之為金錢債權,因為它們都是直接以貨幣為內容的。對於後三種,我們可稱之為非金錢債權,它們不直接以金錢為內容,而是直接表現為一種行為、一種物或者智力成果。

金錢債權,是我們最常見的債權,也是最重要的債權。

從會計意義看,債權是指單位未來收取款項的權利,包括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應收股利、應收利息和應收補貼款告等。

什麼債權行為

債權行為指的是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實施的由其享有的債權的處分行為

債的發生原因是什麼,引發債產生的法律事實有哪些?

一、債的發生原因

債的發生原因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

二、引發債產生的法律事實

1、合同

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

2、單方允諾

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3、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行為之債。

4、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

5、不當得利

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

債的發生原因有哪些

債的發生原因也稱債的發生根據,是指引起債的關係產生的法律事實。  民法通則第84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而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據此,債的發生原因可分為兩類:一是合同,一是法律規定。實際上,除合同外,其他的法律行為也可以發生債的關係,例如遺囑。因此通說認為,債的發生原因依其是否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可劃分為法律行為和法律規定兩大類,前者稱為意定之債,後者稱為法定之債。在各國民法上,可引起債的產生的法律事實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合同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合同依法成立後,即在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此合同是債的發生根據。基於合同所產生的債,稱為合同之債。合同之債是當事人在平等基礎上自願設立的,是民事主體開展各種經濟交往的法律表現,也是債的最常見、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二、單方允諾  單方允諾也稱單獨行為或單約束行為,是指表意人向相對人作出的為自己設定某種義務,使對方取得某種權利的意思表示。依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可基於某種物質上或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於他方當事人的對價請求。因此,單方允諾能夠引起債的發生。在社會生活中較為常見的單方允諾有懸賞廣告、設立幸運獎和遺贈等。  三、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指不法侵害他人的合法民事權益的行為。依法律規定,侵權行為發生後,加害人負有賠償受害人損失等義務,受害人享有請求加害人賠償損失等權利。這種特定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侵權行為之債。侵權行為之債是除合同之債以外的另一類較為常見的債,它由非法行為引起,依法律規定而產生,以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  四、無因管理  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的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行為。無因管理一經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間即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管理人有權請求本人償還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費用,本人有義務償還,此即無因管理之債。無因管理之債與合同之債一樣,都是因合法行為而發生的,二者的根本區別在於合同之債為意定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為法定之債。  五、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而獲得利益並使他人利益遭受損失的事實。依法律規定,取得不當利益的一方應將所獲利益返還於受損失的一方,雙方因此形成債權債務關係,即不當得利之債。不當得利之債與侵權行為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同屬法定之債,其特點在於,它既不像合同之債那樣基於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權行為之債那樣因不法行為而發生,或像無因管理之債那樣因合法的事實行為而發生,而是基於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發生不當變動的法律事實(事件)而發生。  六、其他原因  除上述發生原因外,債的關係還可因其他法律事實而產生。例如,因締約過失,可在締約當事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拾得遺失物,可在拾得人與遺失物的所有人之間產生債權債務關係;因防止、制止他人合法權益受侵害而實施救助行為,可在因此而受損的救助人與受益人之間產生債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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