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處理有哪些?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組織處理主要包括: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取消評先、調離崗位、責令辭職等7種形式。

這是要處理什麼事情阿。也沒說清楚

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哪些?

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組織處理,是指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違反《幹部任用條例》、《組織人事幹部行為若干準則》等有關規定,尚構不成紀律處分的主要責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採取的處理措施和教育手段。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

組織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組織處理主要有批評教育、通報批評、調離、降職、責令辭職、免職等形式。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

黨紀、政紀處分和組織處理的種類有哪些

根據中紀發[2008]19號文中的精神,組織處理是指黨組織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涉嫌違犯黨紀的黨員幹部,進行必要的崗位、職務調整的組織措施。組織處理的方式有三種。1、停職: 暫時停止履行職務,檢查反省問題。2、調整:調離工作崗位。3、免職:免去或者建議免去擔任的黨內外領導職務。在實際工作中,組織處理還包括批評教育、通報批評、降職、責令辭職等,誡勉談話也可以視為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由紀檢機關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決定。組織處理和行政處理、黨紀處分、司法處理是不同的概念,不能相互替換,但可以同時使用。

黨紀政紀處分,是指各級黨委、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具有處分權的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各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等,依照規定的權限、程序,對違紀對象作出的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及處理建議。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權限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追究責任給予組織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哪些

中央紀委法規室回覆:

《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關於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規定的組織處理方式包括責令辭職和免職等;《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等多部黨內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也都把組織處理作為追究違紀責任的措施之一。因此,執紀中如何進行組織處理,要視具體問題和具體規定而定。關於組織處理的影響期以及在工資待遇等方面的處理,也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具體規定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

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有什麼區別

黨的紀律處分,是指黨的組織對違反黨的紀律的黨組織和黨員,按照黨內法規有關規定所作出的紀律處罰。分為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組織處理是指各級黨組織對違犯黨的紀律,具有從輕條件,不需要追究紀律責任但又需要進行適當處理的黨組織或黨員幹部所作出的處理決定。分為通報批評、解聘、辭退、調整崗位、免職、取消預備黨員資格、取消名譽稱號和其他組織處理8種。

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在反腐敗工作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兩者都有利於提高黨員幹部的覺悟,增強紀律觀念;有利於維護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和幹部隊伍;有利於依紀依法執紀辦案,提高規範化、法制化水平;有利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證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的貫徹執行;有利於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加快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進程龔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係,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相互促進。

對不合格黨員的組織處理方式有哪些?

(1)限期改正。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黨組織對不合格黨員進行教育的一種形式,也是督促這些黨員在規定時間內改正錯誤,提高覺悟,達到合格黨員條件所採取的一種組織處置措施。限期改正這一組織處置形式,適用於雖然屬於不合格黨員,但本人有繼續留在黨內的強烈願意,願意接受黨組織的教育幫助,有改正錯誤的決心和行動的人。對不合格黨員作出限期改正的處置,必須經過支部黨員大會討論,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決定,並報上級黨組織批准。 限期改正的時限為一年。在限期改正期滿時,要及時召開支部黨員大會進行討論,認為其仍未改正缺點錯誤,仍未達到合格黨員的條件,黨組織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一般不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時間。限期改正不是黨的紀律處分,黨員在限期改正期間,其權利和義務不受影響。 (2)勸其退黨。黨章規定:“黨員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黨員義務,不符合黨員條件,黨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在確定是否勸退某個黨員出黨時,黨組織一定要採取嚴肅認真的態度。對其表現要進行全面的歷史的分析,弄清楚原因,分析有沒有轉變的可能和是否確實符合黨章規定的勸退條件,實事求是地作出決定,努力做到本人心服口服,不傷感情。勸告黨員退黨,需要經過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如果本人堅決不退,並誠心表示願意改正的,支部大會可根據情況決定其限期改正,時限一般為一年。期滿後,再由支部大會討論,根據其表現,確定是否勸其退黨。對那些既不願退黨,又沒有決心改正的黨員,要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基礎上由支部大會討論決定,報上級黨委批准,宣佈將他除名。不能再延長限期改正的期限。 (3)黨內除名。黨內除名是對不具備黨員條件的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的一種形式。除名包括對自行脫黨者除名、對要求退黨者除名和對被勸告退黨而堅持不退者除名。 在處理黨員自行脫黨問題時,關鍵是看有沒有“正當理由”和是否“連續6個月”這兩個條件。不要把有客觀原因的這類黨員,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脫黨處理。黨組織在發現黨員有脫黨行為時,應及時對其批評教育,幫助其改正錯誤,而不要等到六個月以後才去過問處理。如果本人不接受教育,堅持不改,則應按照黨章規定處理。 對要求退黨者除名,是指對那些改變了共產主義信仰,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願意繼續做一個共產黨員而要求退黨的黨員,在弄清楚情況以後,經支部大會討論通過,宣佈除名,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 對那些按黨章和有關規定應當勸其退黨,但經黨組織耐心勸說本人堅持不退的黨員。經支部大會討論後可以宣佈除名,報上級黨組織批准後生效。除名不是黨的紀律處分,也不能代替黨紀處分。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程序有哪些

對不合格黨員進行組織處理一般應遵循以下程序:

1、對在民主評議中初定的不合格黨員的主要問題進行核實,並整理成綜合性寫實材料。材料內容一般包括:黨員簡況,主要問題,評議意見,本人態度等。

2、支部委員會依照處置不合格黨員的政策界限,提出初步處理意見,並聽取被處置對象的意見。

3、召開黨員大會,討論支部委員會提出的初步處理意見。

4、黨支部將黨員大會通過的處置決定、核實的材料一併報送上級黨委審批。上級黨委要認真審查黨支部上報的材料,經過充分討論後作出決定。

5、黨支部收到黨委批覆文件後,要及時找 被處置對象談話,轉告上級黨委的審批意見,做好思想工作。之後,召開黨員大會,宣佈黨委決定。

不合格黨員的認定

對民主評議中被評為“差”的黨員,支委會(不設支委會的召開支部大會,下同)要結合平時掌握的黨員現實表現,對照以下情形,客觀準確地認定不合格黨員:

一是理想信念缺失,對馬克思主義缺乏信仰,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缺乏信心,推崇西方價值觀念和社會制度,熱衷於組織、參加宗教活動和封建迷信活動。

二是政治立場動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不能自覺與黨中央保持一致,不能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傳播政治謠言及有損黨和國家形象的言論。

三是宗旨觀念淡薄,服務群眾意識差,利己主義嚴重,與民爭利甚至損害群眾利益,在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受到威脅時臨危退縮。

四是工作消極懈怠,不思進取、不負責任、不敢擔當,在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生活中不起先鋒模範作用,落後於普通群眾。

五是組織紀律散漫,不按規定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不按時交納黨費,不完成黨組織分配的任務,不按黨的組織原則辦事,甚至參加非組織活動。

六是道德行為不端,違反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貪圖享受,奢侈浪費,沉迷低級趣味,生活作風不檢點。

不合格黨員處置程序

對評定為不合格的黨員,黨組織要根據其表現和態度進行組織處置。組織處置方式分為限期改正、勸退、除名。對有繼續留在黨內的願望、願意接受教育並決心改正的不合格黨員,黨組織應要求其限期改正,時間一般為1年;限期改正期間,黨員權利不受影響。對拒不改正或限期改正期滿仍無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黨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費,或不做黨所分配的工作,按自行脫黨予以除名。

處置不合格黨員程序:1、黨支部在民主評議黨員工作中,根據個人自評、黨員互評、民主測評結果,由支委會對有不合格表現的黨員作出初步認定。2、黨支部對黨員不合格表現進行調查,形成調查核實材料,支委會提出初步處置意見。基層黨委(具有審批預備黨員權限的黨委,下同)可派人蔘加。3、黨支部將初步處置意見、調查核實材料報基層黨委預審。對擬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預審。4、經預審同意後,黨支部召開支部大會,通報對擬處置黨員調查核實和預審情況,討論處置意見並進行表決。5、對作出限期改正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審批;對作出勸退、除名處置的,由基層黨委集體研究提出審批意見,報上一級黨委組織部門審查批准。黨支部接到審批意見後,及時通知被處置黨員,並以適當方式宣佈。

對受到限期改正處置的黨員,黨支部要通過談心談話、教育培訓、結對幫扶等措施促其改正。限期改正期滿,黨支部對其進行評議,根據改正情況作出相應決議,按程序上報審批。對被勸退、除名的,基層黨組織要認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被處置黨員對處置結果有不同意見的,按《中國共產黨黨員權利保障條例》規定提出申訴。黨組織要按照規定進行復議、複查,並對本人作出回覆。

處置不合格黨員政策界限

處......

黨紀處分,組織處理,誡勉談話有什麼不同

一、黨紀處分包括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等五種。

二、組織處理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方式。

三、誡勉談話,主要針對領導幹部存在雖不構成違紀但造成不良影響,或者雖構成違紀但根據有關規定免予黨紀政紀處分的問題,由黨組織對其進行談話教育,防止小毛病演變成大問題。其目的在於對領導幹部進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屬於組織處理。

誡勉談話與黨紀處分、組織處理各司其職,都是黨組織對有問題的黨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的措施。

村委會主任的組織處理的方式有哪些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保障村民依法有序地行使民主權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遼寧省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村民委員會選舉應當依法有序進行,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村民委員會成員由村民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三條 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五人組成。

村民委員會成員中,婦女應當有適當的名額,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成員。

第四條 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舉行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 年滿十八週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年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六條 中國共產黨在農村的基層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進行工作,發揮領導核心作用;依照憲法、法律、法規支持和保障村民行使民主權利。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按照市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區、縣(市)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各級民政部門依法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第八條 為保障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依法有序的順利開展,其選舉工作應當在區、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鄉人民代表大會的依法監督下進行。

第二章 選舉機構

第九條 區、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時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選舉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三)培訓選舉工作人員;

(四)開展選舉試點,總結試點工作經驗;

(五)指導、督促村民選舉委員會擬訂具體選舉工作方案和選舉辦法,依法履行職責;

(六)受理有關選舉的申訴、檢舉、控告和受理村民來信來訪,依法查處和糾正選舉違法現象;

(七)設計、監督選票的印製、保管和選民證、選舉用的各種文書、統計報表等工作;

(八)指導和監督本轄區的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核發當選證書;

(九)組織檢查驗收,交流選舉經驗,擬定撰寫選舉總結,進行評比表彰;

(十)承辦村委會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十條 村民委員會的選舉,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七人或者九人組成。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當選的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中推選一人主持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從有原則性,辦事認真,有一定組織能力,能夠正常履行職責的村民中推選產生。其中擔任村領導職務的不得超過半數。投票結果按應選名額以得票數多少依次當選。

第十一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不依法履行職責,經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按照原推選結果依次遞補或者另行推選。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在選舉期間無故不參加村民選舉委員會工作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十二條 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接受縣級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兩級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機構的指導,並履行下列職責:

(一)調查摸底;

(二)宣傳並組織選民學習有關村委會選舉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三)制定選舉實施方案,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四)召開選舉工作會議,部署選舉工作;

(五)組織推選村民代表、村民小組長;

(六)負責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辦理委託投票,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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