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
納稅人的權利義務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納稅人享有下列權利和義務: (1)納稅人的權利。包括知悉權、要求保密權、申請減稅權、申請免稅權、申請退稅權、陳述、申辯權、複議和訴訟權、請求國家賠償權、控告、檢舉權、請求迴避權、舉報權、申請延期申報權、取得代扣、代收手續費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權、索取完稅憑證權、索取收據或清單權、拒絕檢查權、委託稅務代理權。 (2)納稅人的義務。包括按時繳納或解繳稅款的義務;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義務;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的義務;依法設置賬簿、進行核算並保管賬簿和有關資料的義務;備案財務會計制度或辦法、會計核算軟件的義務;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取得發票的義務;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的義務;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義務;延期申報必須預繳稅款的義務;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依法計價核算與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的義務;結清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欠稅人應當向抵押權人、質權人說明欠稅情況的義務;繼續納稅和承擔連帶責任的義務;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信息的義務;接受稅務檢查的義務;發生納稅爭議先繳納稅款或提供擔保的義務。
什麼是納稅人?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納稅人的權利包括
有享受稅法規定的減稅、免稅的權利;
納稅人有依法申請收回多繳納稅款的權利;
在生產、經營發生重大困難時,依法享有申請分期、延期繳納稅款或申請減稅、免稅的權利; 弗對稅務機關不正確的決定有申訴權;
對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不法行為有向其上級主管部門及國家監督、檢查機關檢舉、揭發的權利。
納稅人的義務包括
按稅法規定辦理稅務登記;
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和程序辦理納稅申報,並按期交納稅款;
向稅務機關及時提供會計、財務報表;
接受稅務檢查,並如實反映和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納稅人是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納稅人的權利主要有:
(1)知情權。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2)保密權。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您的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保密。(3)申請回避權。稅務人員徵收稅款和查處稅收違法案件,與納稅人或稅收違法案件有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該稅務人員迴避。(4)申請減、免、退稅權。有依法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5)申請延期申報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困難影響按期申報時,有權申請延期申報。(6)申請延期納稅權。因不可抗力或當期貨幣資金短缺影響按期繳納稅款時,有權申請延期繳納稅款。(7)多繳稅款退還權。發現自己有超過應納稅額多繳的稅款時,有權要求退還多繳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利息。(8)取得完稅憑證權。依法繳納稅款後,有權從稅務機關取得完稅憑證,或者要求扣繳義務人開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9)拒絕非法檢查權。稅務人員檢查時沒有出具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的,有權拒絕檢查。(10)維護基本生存權。稅務機關採取稅收保全措施時,不得查封、扣押個人及您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生活用品。(11)陳述申辯權。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12)法律救濟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的權利。(13)控告檢舉權。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14)委託辦理稅務事項權。有權委託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稅務事宜。
納稅人的義務:
(1)依法辦理稅務登記;(2)如實報告開立的所有銀行賬戶賬號;(3)依法使用稅務登記證件,亮證經營;(4)依法設置、保管賬簿;(6)按期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或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財務會計核算軟件及說明;(7)依法領購、開具、使用、保管發票;(8)按期如實申報;(9)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納稅資料;(10)按期如實繳納稅款;(11)合併或分立時應依法報告,並繳清稅款或者承擔連帶納稅義務;(12)欠稅5萬元以上在處分不動產或大額資產前應向稅務機關報告;(13)接受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14)依法履行稅務處理決定和稅務行政處罰決定。
納稅人應該享有那些權利???最基本的權利!!!
納稅人享有平等權;批評建議權;申訴、檢舉控告權;請求賠償權;延期申報和延期繳納稅款的權利;減免稅申請權;要求退還多繳稅款權;請求保密權;拒絕履行代收、代扣、代繳稅款義務權;要求舉行聽證權;申請行政複議權和行政訴訟權……以上權利只是針對納稅人在納稅過程而言。
樓主提到的“最基本的權利”屬於公民權以及社會福利,即使不是納稅人的公民也應該享有。“取稅於民!利國利民!”是一個目標,實現它還需要各人努力。包括樓主合法抗爭的努力!
參考資料:zhidao.baidu.com/question/9622712.html
簡述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 納稅人的權利是指納稅人在依法履行納稅義務時,由法律確認、保障與尊重的權利和利益,以及當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納稅人所應獲得的救助與補償權利。我國現行稅法規定,納稅人以及扣繳義務人(以下統稱納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稅收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享有被告知與自身納稅義務有關信息的權利。納稅人的知情權主要包括:(1)稅收政策知情權。(2)涉稅程序知情權。(3)應納稅額核定知情權。(4)救濟方法知情權。
二、保密權
納稅人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保密。包括納稅人的儲蓄存款、賬號、個人財產狀況、婚姻狀況等個人隱私,符合現行法律規定的做法、經營管理方式、生產經營、金融、財務狀況等商業祕密。只要納稅人不願公開的信息,同時又不是違法行為,稅務機關就應該尊重納稅人的這項權利,履行為被檢查人保守祕密的義務。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不屬於保密範圍。
三、依法申請稅收優惠權
納稅人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即納稅人有權根據稅收法律規定及自己的實際情況向稅務機關申請享受稅收優惠的權利。但必須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請、審批。
行使享受稅收優惠權的申請人,必須是納稅義務人,不能是代扣代繳義務人。納稅人同時符合同一稅種兩個或兩個以上優惠條件的,只能選擇其中一個享受,不能重複享受。
四、陳述與申辯權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陳述權是指納稅人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享有的陳述自己意見的權利,申辯權是納稅人認為稅務機關對自己所為在定性或適用法律上不夠準確,根據事實和法律進行反駁、辯解的權利。如果納稅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行為合法,稅務機關就無權對其實行行政處罰,即使納稅人的陳述或申辯不充分合理,稅務機關也應當解釋其行政處罰行為的原因,並將納稅人的陳述內容和申辯理由記錄在案,以便在行政複議或司法審查過程中能有所依據。
五、稅收救濟權
稅收救濟是國家機關為排除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對稅收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侵害,通過解決稅收爭議,制止和矯正違法或不當的稅收行政侵權行為,從而使稅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獲得補救的法律制度的總稱。稅收救濟權的內容包括稅務行政複議、稅務行政訴訟和稅務行政賠償。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納稅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稅務機關的納稅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六、稅收監督權
納稅人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如索賄受賄、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稅款,濫用職權多徵稅款或者故意刁難納稅人等。有權檢舉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如對其他納稅人的稅收違法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收到檢舉的機關和負責查處的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給予獎勵。
七、申請延期申報權
納稅人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經稅務機關核准,可以延期申報。
凡納稅人因不可抗力的作用或客觀困難的影響,需要延期申報的,稅務機關本著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納稅人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則,在納稅人提出延期申報書面申請後,可批准其在一定......
我國稅法規定的納稅人權利包括
稅前權利
指納稅人在取得稅務登記證成為正式納稅人後,到繳納稅款之前應享有的權利。包括:(1)財會設置權。依據《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納稅人有權選用適合自身情況的財務會計處理方法;而且,納稅人在按規定填寫《稅務登記表》,提供相關資料後,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在15日內發放稅務登記證。
建議權
納稅人有權通過一些可以得到的便利渠道,從納稅主體的角度出發,對現行稅制規定、徵管執行方式、稅收服務體系等涉及徵納雙方的稅務事宜,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3)知情權。納稅人自辦理稅務登記開始,即成為稅務機關的服務對象,有權得到相應的納稅指導,包括與自身生產經營範圍、性質有關的稅法規定、具體稅種、稅率、稅務會計處理、稅收處罰等,為正確納稅做好必要的準備。 引引
[編輯本段]稅中權利
繳納稅款是整個納稅活動的中心環節,涉及到稅款計算、徵納行為、稅法處罰等具體的事項。納稅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應正確使用應有的權利,以保護合法、正當的權益。稅中權利包括:(1)延期申報或繳款。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照稅法規定辦理納稅申報或按期繳納稅款,需要延期的,可以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核實批准,可延期申報或繳款。(2)委託代理權。納稅人出於某種需要,可以委託規範的稅務代理機構依法代辦稅務事項。(3)申請減免權。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可向稅務機關書面申請減稅或免稅。(4)申辯權。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處罰決定有異議者,可就有關事實、理由進行陳述申辯。(5)拒絕合作權。稅務機關檢查人員在進行稅務檢查或處罰時,必須著裝上崗或向當事人出示《稅務檢查證》;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或稅收保全措施時,必須開具收據或開列清單。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合作。納稅完畢後,納稅人有權索取完稅憑證。(6)申請聽證權。當稅務機關就納稅人行為作出的處理意見,可能影響到納稅人正當權益時,納稅人有權事先得知處理事項並提出聽證申請。
[編輯本段]稅後權利
繳稅完畢並不意味著納稅活動的結束,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後,有權監督稅務徵管行為。稅後權利包括:
[編輯本段]保密權
納稅人為避免重大的經濟損失或正當權益遭到侵犯,有權要求稅務機關對其提供的一些生產經營狀況、財務信息、商業祕密或私人隱私予以絕對保密。
[編輯本段]申請退稅權
納稅人多繳稅款,在結算納稅之日起3年內,可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編輯本段]求償權
稅務機關在執法過程中若因自身原因造成納稅人不應有的直接經濟或精神損失時,納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申請索求賠償。
[編輯本段]複議起訴權
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理決定及採取的強制執行措施和稅收保全措施不服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對不同性質的行為,可以在一定期限內,向作出決定的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編輯本段]監督檢舉權
有權監督稅務職能部門依法治稅行為,檢舉揭發貪汙受賄的不法分子,以保證取之於民的稅收真正用之於民。
[編輯本段]納稅人權利-具體權利
納稅人在履行納稅義務過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編輯本段]知情權
納稅人有權向政府瞭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現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和稅收政策規定;辦理稅收事項的時間、方式、步驟以及需要提交的資料;應納稅額核定及其他稅務行政處理決定的法律依據、事實依據和計算方法;與我們在納稅、處罰和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納稅人可以採取的法律救濟途徑及需要滿足的條件。
[編輯本段]保密權
......
徵稅人和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
有多大的權利,就承擔多大的義務。兩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很多時候,是不一樣的。
納稅人有哪些主要權利
你好,(1)有權向稅務機關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
(2)有權要求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情況保密;
(3)依法享有申請減稅、免稅、退稅的權利;
(4)對稅務機關所作出的決定,享有陳述權、申辯權;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5)有權控告和檢舉稅務機關、稅務人員的違法違紀行為。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納稅人權利的概述
納稅人權利作為稅法的基礎和核心問題,目前已引起國內外稅收立法者日益廣泛的關注。市場經濟發達國家十分重視強調納稅人權利,先後通過立法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納稅人權利保障機制。客觀而言,中國對納稅人權利的關注還剛剛開始,《稅收徵收管理法》雖對納稅人權利作出了一些規定,但無論在立法內容或是可操作性等方面都無法起到十分有效的保障作用。2009年12月初,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相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明確了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