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社權是什麼意思?
結社權的含義
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表達自由、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權利的實行的必要途徑之一。
結社權(jié shè),意思是組織團體的權力。
什麼是結社權?
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表達自由、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權利的實行的必要途徑之一. 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這在任何一部現代憲法中都可以找到,它也是世界人權法所保障的基本的不得限制的權利。《世界人權宣言》(1948)第20條第一款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則更明確規定這是一項不得限制的權利。該公約第22條規定:“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規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會中為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護公共衛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人類為什麼如此看重這一權利?因為這一權利的行使是民主法治社會得以存在的前提,它與民主法治的關聯不僅僅是工具意義的:結社權有利於促進民主與法治,而且在於它同民主法治的關聯是“意義”的,即民主法治本身就包含了結社權的內容:沒有結社權就不可能形成與保持民主與法治的社會。因為民主與法治社會不但依賴單個公民的努力來形成與維護,更要求有不同利益與觀念的人組成的群體的參與,而這必須有結社權。不同社團的存在是民主社會的一景,沒有這一景則肯定沒有民主與法治。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依法結社權”是什麼意思?
依法參加消費者協會。
什麼是消費者依法結社權
你好
消費者依法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如消費者協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二條 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組織的權利。
消費者權利中,知情權和獲得有關知識權有什麼區別?還有結社權是什麼?在什麼情況下用得到? 20分
消費者的知情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獲得有關知識權:消費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結社權:所謂消費者結社權,是指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下午中考政治,消費者權益中結社權是什麼玩應
結社權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公民表達自由.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權利的實行的必要途徑之一.
依法結社權 案例
“公盟”案例提示結社權的法律危機
7月14日,以“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的聯盟”為組織定位的“公盟”,同時接到分別來自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下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地稅擬處罰30多萬元,國稅擬追繳18萬多元所得稅並處93萬多元罰款,兩局擬罰款總額142萬多元。7月17日,北京民政局做出《關於取締“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決定》,並上門查抄了公盟,沒收包括電腦、辦公傢俱、案件資料、調研報告等在內的所有物品。以非營利為目的、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公民組織“公盟”,因突然面臨國稅、地稅、民政局同時行動,受到稅務、民間組織管理的雙重處罰,而成為攻顯中國民間組織當前法律困境的一個典型案例。
在美國的拉斯羅普訴道諾胡案(1961年)中,威斯康辛州的一些律師認為:州政府要求律師向財政部門繳納費用的規定和細則侵犯了他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原告尤其對“被強制支持一個被批准的直接從事政治和宣傳活動的組織”持反對態度。在審理此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遵照了以前“鐵路僱員工會”訴漢森案(1958年)的判決:鐵路勞動法中要求僱員繳納工會費作為被僱用條件的規定並沒有違反結社權。由此,在拉斯羅普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強制付費服務於州政府政策的合法目的,因而並沒有侵犯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
農曆上的結社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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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盟”案例提示結社權的法律危機
7月14日,以“為了公共利益的公民的聯盟”為組織定位的“公盟”,同時接到分別來自北京市國稅局、北京市地稅局下達的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地稅擬處罰30多萬元,國稅擬追繳18萬多元所得稅並處93萬多元罰款,兩局擬罰款總額142萬多元。7月17日,北京民政局做出《關於取締“公盟法律研究中心”的決定》,並上門查抄了公盟,沒收包括電腦、辦公傢俱、案件資料、調研報告等在內的所有物品。以非營利為目的、在工商部門註冊登記的公民組織“公盟”,因突然面臨國稅、地稅、民政局同時行動,受到稅務、民間組織管理的雙重處罰,而成為凸顯中國民間組織當前法律困境的一個典型案例。
在美國的拉斯羅普訴道諾胡案(1961年)中,威斯康辛州的一些律師認為:州政府要求律師向財政部門繳納費用的規定和細則侵犯了他們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原告尤其對“被強制支持一個被批准的直接從事政治和宣傳活動的組織”持反對態度。在審理此案中,聯邦最高法院遵照了以前“鐵路僱員工會”訴漢森案(1958年)的判決:鐵路勞動法中要求僱員繳納工會費作為被僱用條件的規定並沒有違反結社權。由此,在拉斯羅普案中,聯邦最高法院作出如下判決:強制付費服務於州政府政策的合法目的,因而並沒有侵犯結社自由的憲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