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業人員有哪些權利?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那些?
八權利:
(1)知情權即權解其作業場所工作崗位存危險素、防範措施事故應急措施;
(2)建議權即權本單位安全產工作提建議
(3)批評權、檢舉、控告權即權本單位安全產管理工作存問題提批評、檢舉、控告
(4)拒絕權即權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5)緊急避險權即發現直接危及身安全緊急情況權停止作業或者採取能應急措施撤離作業場所;
(6)依本單位提要求賠償權利;
(7)獲符合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勞防護用品權利
(8)獲安全產教育培訓權利
三項義務:
(1)自律遵守義務即業作業程應遵守本單位安全產規章制度操作規程,服管理確佩戴使用勞保護品;
(2)自覺習安全產知識義務要求掌握本職工作所需安全產知識提高安全產技能增強事故預防應急處理能力;
(3)危險報告義務即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安全素應立即向現場安全產管理員或者單位負責報告
從業人員在勞動過程中享有哪些權利
一、勞動者有平等就業的權利 勞動權,也稱勞動就業權,是指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職業的權利。勞動是人們生活的第一基本條件,是一切物質財富、精神財富的源泉,它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和切實保證按勞動取酬的權利。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的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失去了基礎和意義。 二、勞動者有選擇職業的權利 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是指勞動者根據自己意願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個人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建國以後相當長時期內,我國對勞動就業實行統一分配,提倡勞動者“幹一行愛一行”。勞動者服從國家的分配,在祖國最需要的崗位忘我工作,為社會主義建設做出了巨大貢獻。但國家統包統分的計劃經濟模式也存在弊端,企業是政府的附屬物,它不能自主地選擇自己所需要的勞動,同時勞動者不能自主地選擇職業和企業,造成了社會生產力的浪費。隨著經濟體制的改革以及企業轉換經營機制的改革,迫切要求培育和發展社會主義勞動力市場。勞動者成為市場的主體,勞動者與企業通過雙向選擇實現就業。在勞動力市場上,勞動者作為就業主體,具有支配自身勞動力的權利,可根據自身素質、意願和市場價格信號,選擇用人單位。選擇職業的權利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是社會進步的體現。 三、勞動者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是公民的一項重要勞動權利。我國憲法不僅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而且給予勞動者的勞動權利以現實的物質的和法律的保障。我國憲法明確規定的各盡所能、按勞力分配的原則,是我國的經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憲法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國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制定了許多有關工資制度的法規。它們的實施,保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的提高,調動了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了生產的發展。隨著勞動制度的改革,勞動關係的各方面初步入引了市場機制。關於勞動報酬,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者付出勞動,依照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報酬,是勞動者的權利,而及時足額地向勞動者支付工資是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違反義務,勞動者可以依法要求有關部門追究其責任。獲取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持續地行使勞動權必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四、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我國勞動法規定的休息時間包括工作間歇、兩個工作日之間的休息時間、公休日、法定節假日以及年休假、探親假、婚喪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近年我國對休息制度作了較大調整,由原來的每週48小時工作制,改為44小時。縮短工時是提高勞動生率的一種手段,也適應了勞動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規定既是實現勞動者休息權的重要保障,又是對勞動者進行勞動保護的一個方面。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任意延長勞動時間。 五、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由於勞動總是在各種不同環境、條件下進行的,在生產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如不採取防護措施,就會造成工傷事故和引起職業病,危害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如果勞動保護工作欠缺,導致的後果不是某些權益的損失,而是勞動者健康和生命的直接傷亡,對任何一個勞動者而言,生命是行使勞動權利的前提,沒有生命,享受任何權利都是一句空話。目......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有哪些權利
從業人員有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是勞動者應享有基本的人權。各國和有關國際組織對此都給予高度重視,以立法予以保障。在我國於2001年批准加入的聯合國《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中明確規定:“各締約國承認人人有權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條件,特別要保證……安全和衛生的工作條件”。我國作為社會主義國家,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勞動者的勞動安全保護。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明確規定:“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在我國勞動法、工會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中,也都有關於勞動者安全生產保障問題的規定.安全生產法作為安全生產的專門法,在分則的有關條款中,對從業人員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作了更具體的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法規定,從業人員享有的安全生產保障權利主要包括:
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包括獲得安全生產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權利,被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
3、有對安全生產問題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存在問題提出建議、批評、檢舉、控告,生產單位不得因此作出對從業人員不利的處分。
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從業人員對管理者作出的可能危及安全的違章指揮,有權拒絕執行,並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處分。
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不得因此受到對自己不利的處分。
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履行保障從業人員依法享有的獲得安全生產保障權利的義務主體,是從業人員所在的生產經營單位。但國家也應通過各種途徑……予以保證。
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的權利有哪些
答:(1)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2)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3)發現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現場;
(4)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十大權利都包括哪些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2.知情權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7.緊急避險權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9.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從業人員在安全中的權利包括哪些
1.要求獲得勞動保護的權利
2.知情權
3.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
4.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培訓的權利
5.獲得職業健康防治的權利
6.合法拒絕權
7.緊急避險權
8.工傷保險和民事索賠權
9.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10.批評、檢舉和控告權
新安全生產法中規定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安全生產保障權利包括:(1)有關安全生產的知情權;(2)有獲得符合國家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權利;(3)有對安全生產生產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4)有對違章指揮的拒絕權;(5)有采取緊急避險措施的權利;(6)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有獲得及時搶救和醫療救治並獲得工傷保險賠付的權利等;
安全生產的義務有:(1)在作業過程中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不得違章作業;(2)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要和安全生產知識;(3)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本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報告;(4)正確使用和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主要內容包括:
(一) 有依法獲得社會保險的權利。
(二) 有了解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危險因素的權利。
(三) 有權瞭解和掌握事故的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並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 有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五) 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進行緊急碧險的權利。
(六)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時,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還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的權利。
依照《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從業人員在安全生產方面義務,主要內容包括:
(一) 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 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安全生產管理。
(三) 在作業過程中,應當正確佩帶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四) 應當自覺地接受生產經營單位有關安全生產的教育和培訓,掌握所從事工作應當具備的安全生產知識。
從業人員的基本權利是什麼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四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第四十六條 從業人員有權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採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因從業人員在前款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十八條 因生產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1]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從業人員的人身保障權利有哪些
生產經營單位的所有制形式、規模、行業、作業條件和管理方式多種多樣。《安全生產法》規定了各類從業人員必須享有的、有關安全生產和人身安全的最重要、最基本的權利。這些基本安全生產權利,可以概括為5項。
(一)獲得安全保障、工傷保險和民事賠償的權利
(二)得知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的權利
(三)對本單位安全生產的批評、檢舉和控告的權利
(四)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五)緊急情況下的停止作業和緊急撤離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