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服性約束警械有哪些?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警棍、警繩、手銬、約束毯、約束帶、催淚噴射劑、
警察可否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驅逐性警械:包括警棍、電擊器、麻醉槍、高壓水槍、催淚彈、爆震彈、閃光彈等。
只要經警告無效,繼續實施犯罪及抵抗可以使用警械。
只要不反抗不需用這些,向聚眾賭博,沒有威脅到民警,就不能使用。
人民警察不可以使用制服性警械那些情況下
在處理人民內部矛盾時,如老百姓之間一般性的吵架、推搡等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有規定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警察使用警械和槍支都有哪些規定?
我當武警的時候對武器警械使用規範有過學習,具體的我忘了。大概是能通過口頭警告的就不使用警械,非警械不能制止的就不使用武器,非武器不能制止的能擊傷就不擊斃。然後還有對槍支使用的流程是首先口頭警告,口頭警告無效再鳴槍警告,鳴槍警告無效的在開槍射擊!(當然一般情況下動用槍支必須經過上級同意然後還要對槍支使用過程寫一份書面報告!)純手打,滿意就採納吧!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以什麼為原則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四條規定,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同時《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都有規定。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
第四條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儘量減少人員傷亡、財產損失為原則。
警械使用
第七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淚彈、高壓水槍、特種防暴槍等驅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結夥鬥毆、毆打他人、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二)聚眾擾亂車站、碼頭、民用航空站、運動場等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
(四)強行衝越人民警察為履行職責設置的警戒線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的;
(六)襲擊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會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為,需要當場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應當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當違法犯罪行為得到制止時,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八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下列任務,遇有違法犯罪分子可能脫逃、行凶、自殺、自傷或者有其他危險行為的,可以使用手銬、腳鐐、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一)抓獲違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
(二)執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審訊、拘傳、強制傳喚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傷害。
武器使用
第九條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決水、爆炸等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劫持航空器、船艦、火車、機動車或者駕駛車、船等機動交通工具,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搶奪、搶劫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
(四)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犯罪或者以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相威脅實施犯罪的;
(五)破壞軍事、通訊、交通、能源、防險等重要設施,足以對公共安全造成嚴重、緊迫危險的;
(六)實施凶殺、劫持人質等暴力行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
(七)國家規定的警衛、守衛、警戒的對象和目標受到暴力襲擊、破壞或者有受到暴力襲擊、破壞的緊迫危險的;
(八)結夥搶劫或者持械搶劫公私財物的;
(九)聚眾械鬥、暴亂等嚴重破壞社會治安秩序,用其他方法不能制止的;
(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十一)在押人犯、罪犯聚眾騷亂、暴亂、行凶或者脫逃的;
(十二)劫奪在押人犯、罪犯的;
(十三)實施放火、決水、爆炸、凶殺、搶劫或者其他嚴重暴力犯罪行為後拒捕、逃跑的;
(十四)犯罪分子攜帶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拒捕、逃跑的;
(十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使用武器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規定使用武器,來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後可能導致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第十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發現實施犯罪的人為懷孕婦女、兒童的,但是使用槍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實施暴力犯罪的除外;
(二)犯罪分子處於群眾聚集的場所或者存放大量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場所的,但是不使用武器予以制止,將發生更為嚴重危害後果的除外。
第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實施犯罪,服......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後承擔那些法律責任?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無辜人員傷亡的,應當及時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並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該人民警察所屬機關報告
某民警私自一人而且不在辦案區訊問嫌疑人!違反了什麼規定,該給予什麼處分!民警將警械轉借他人造成不良
可以去警察督察投訴他
公安機關在調查恐怖活動犯罪嫌疑人可以責令她遵守哪些約束措施
當事人可以參照以下規定確定公安機關的權力範圍,根據《人民警察法》第十二條 (職責範圍)公安機關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一)預防、制止和偵查犯罪活動;
(二)羈押、監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執行刑罰,執行強制醫療;
(三)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防範和打擊恐怖主義;
(四)預防、制止和查處違反公安行政管理的行為;
(五)監管被行政拘留、被採取行政強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六)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七)監督管理消防工作;
(八)管理槍支彈藥、管制器具、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物質,管理易製毒化學品;
(九)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業和場所;
(十)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
(十一)調解處理民間糾紛;
(十二)指導、監督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
(十三)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十四)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五)監督管理保安服務活動;
(十六)負責警用航空的運行、安全和管理工作;
(十七)管理戶政、國籍、難民、出境入境事務,管理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停留居留有關事務,管理在中國境內活動的境外非政府組織;
(十八)維護國(邊)境地區、沿海和海域的治安秩序;
(十九)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目標和活動;
(二十)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
(二十一)監督管理信息網絡安全工作;
(二十二)開展國際執法合作,參加聯合國警察維和行動;
(二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三條 (危難救助)公安機關接到溺水、墜樓、自殺、走失、公共設施出現險情等危及公共安全、人身、財產安全的緊急求助,應當立即進行先期處置,同時通報相關部門,並積極參與救助。
人民警察在非工作時間,遇有前款規定以及職責範圍內的緊急情形,應當根據現場情況採取先期處置措施,必要時及時報告,請求支持。
第十四條 (內部協助義務)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在本行政區域內履行職責。
公安機關負有互相協助的義務,因履行職責需要請求異地公安機關協作、配合的,有關公安機關應當依照規定予以協作、配合。
第十五條 (外部警務協助)其他國家機關遇有妨礙其依法履行職責且自身不能排除的情形,請求公安機關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職責範圍內提供協助。除緊急情況外,請求協助的機關應當提出書面申請。不予協助的,公安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身份證件查驗)人民警察因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依法查驗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證明身份的證件。
第十七條 (行政強制與行政處罰)公安機關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採取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排除妨礙、恢復原狀,以及代履行等方式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傳喚)人民警察對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人需要傳喚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公安行政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傳喚時,應當將傳喚的原因、依據和地點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人民警察傳喚違法行為人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且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或者涉嫌構成犯罪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第十九條 (現場處置)人民警察對擾亂社會治安秩序、妨害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