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的自治區有什麼區別?
中國的省和自治區有那些區別?
自治,就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我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自治區是一種行政區劃名稱。在我國成立初期對民族自治地方統稱為自治區;195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分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自治旗)三級。自治區的行政地位相當於省,為中國最高一級行政區——省級行政區。截止到2007年底,中國共計有5個自治區。
自治區的設置是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丹發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統一行使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是我國神聖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受中央人民政府管轄,與國家的關係是地方與中央的關係,不具有獨立主權的性質,它們的實施都有利於國家經濟的發展,有利於祖國和平統一,有利於鞏固我國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之間有什麼區別?
1.省是作為行政區劃分標準存在.有一定行政權利..有國家間接管轄調空.
2.自治區是少數民族聚集地的行政單位.地位與省相同.但擁有特有的法律.一憲法根本.民族風俗和當地習俗為標準.由當地民族人選舉管理者(省長).通常由當地民族的人擔當
3.直轄市是由中央直接管轄的地區,與省同級,擁有比較大的權利..甚至擁有除外交權外所有權利..(現在沒有地區擁有軍權,但國家可以允許某地擁有此權,例如:作為臺灣迴歸的條件,但不會擁有外交權.因為有外交權就相當於承認該地區獨立)
自治區和一般省份的區別是什麼
自治區就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
省是中國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名。源於古代省制。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省人民政府,是省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由省長、副省長、祕書長、廳長、局長、委員會主任組成,每屆任期5年 ,對省人民代表大會和國務院負責並報告工作 。省人民政府實行省長負責制。主要職權有:貫徹執行省人民代表大會的決議及國務院的決議和命令,依據憲法和法規制定規章,發表決議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領導所屬部門和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依法定權限和程序任免、獎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管理本省的經濟、文化、教育、科學、衛生、民政、公安、民族事務、計劃生育、精神文明建設等 。
最主要的區別是,自治區以少數民族聚居為基礎,由少數民族掌管內部事務,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享有一定自治權。
廣西省和廣西壯族自治區有啥區別
有區別,廣西省與廣西壯族自治區存在的時間不同,廣西省為清代設立,民國沿用,建國後沿用至1958年,而廣西壯族自治區為桂西僮族自治州與廣西省合併之後於1958年成立至今的行政區劃,差別就跟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差別才不多,成立的時間不同。
自治區跟省有什麼區別?
自治區是民族自治地方的省級行政區,跟省相比,在憲法範圍內享有民族自治權。最高行政長官叫“主席”,不叫“長”,政府所在地叫“首府”,不叫“省會”。
自治區和省份有什麼區別?
我國的地方一級行政區劃有省、自治區,還有直轄市、特別行政區。
我國自元代實行行省制度以來,逐步發展和完善了地方一級行政區劃管理制度,全國由元代的18個行省逐步發展到現在的34個省級行政區劃(其中省23個,自治區5個,直轄市4個,特別行政區2個)並由最初的行省簡稱為省。
到新中國成立時,國家根據傳統對地方一級行政區劃稱之為省,而將對我國具有重要戰略和經濟地位的三大城市北京、上海飢天津(到後來新增加了重慶)及其周邊郊縣劃為與省級平行的中央直轄市。以及為了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形成的香港澳門問題又分別建立了享受更高自治權的地方一級行政區劃——特別行政區。
而為了促進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國家賦予了其區域自治權,分別成立了省級的自治區、地級的自治州,縣級的自治縣、自治旗和鄉鎮級的民族鄉。民族自治區享有比省更多的經濟管理權限,各自治區的最高行政首長即自治區主席由相應少數民族的人員擔任。
自治區和省在權利上的區別
自治區一把手叫主席 中心叫首府還有《民族區域自治法》
省區和省有什麼區別?
省區是一個省的管轄範圍,而省是中國的一級行政區劃,地方最高行政區域名。
省和自治區有什麼區別?
在法律上屬於同一級別的行政區劃,只是自治區享有“自治權”,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以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為基礎,建立相應的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由少數民族人民自己當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內部地方事務.民族自治區享有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規定的民族自治權,這種制度稱為“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中國的一項基本政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