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改戶口?

General 更新 2024-09-19

怎麼改戶口

如果要變更戶口登記事宜,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和戶口簿,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請,填寫變更四項登記表,經派出所同意後,再到縣區級公安機關和市地級公安機關戶政部門審核批准,經批准後回派出所直接變更即可。

未成年人變更戶口,需要監護人帶領,而成人變更戶口較難。

改戶口年齡要怎麼改?

1,改年齡需要出生證明的,如果沒有出生證明,那麼需要其他相關證明證實你的戶口年齡錯誤才可以,如分娩時的住院證明等。

2,奇怪的是,你的年齡差4歲,當時怎麼可能提前落戶?按照你的說法,你在出生前4年就已經落戶了,如果沒有準生證、出生證,你怎麼可能落戶?而且提前了4年?如果是派出所筆誤,怎麼會拖到上大學才想解決?你想想,你戶口上顯示你7歲可以上學的時候,你實際才3歲,莫非你是到戶口年紀11歲才讀的小學一年級?

3,這些問題我唬不是我會問,派出所的民警也會問的。如果你沒有證明文件,那麼在邏輯上根本說不過去的,當然有關係除外。不過身份證現在聯網了,修改起來風險大多了。

改戶口地址怎麼改

1、在當事人的戶籍地址登記有誤,需要更正的前提下:

(1)應帶上本人的戶口本、身份證、房屋產權登記證(土地使用權證、門牌號等)、村(居)委會開具的加蓋印章的證明;

(2)去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書面申請後,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相關手續即可。

2、在當事人是遷移戶口,更改戶口本地址的前提下: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婚遷的(結婚證)、購房入戶的(房屋產權登記證、購房合同、原始收據)、積分入戶的(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居住證)等證件及資料;

(2)去戶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戶口遷移的證明;

(3)戶口接收地村(居)委會出具同意接收戶口的證明;

(4)帶上上述證件及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申請遷入戶口,領取戶口“準遷證”;

(5)戶口所在地的轄區派出所開出《戶口遷移證》;

(6)攜帶上述資料,去戶口遷入地的轄區派出所戶籍科,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辦理落戶手續即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註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准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准。

第十三條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第十七條戶口登記的內容需要變更或者更正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戶口登記機關審查屬實後予以變更或者更正。

戶口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

怎麼修改戶口上的名字

【根據法律改戶口上的名字程序】公民變更姓名提供材料:

1、未滿18週歲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理由正當的,由其父母雙方或監護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寫出書面申請、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村(居)委會證明(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

2、18週歲以上公民申請變更姓名理由正當的,由本人持合法有效身份證件、書面申請(含變更原因、自願承擔因變更姓名而引發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關責任)。所在單位或(村、居委會)同意變更更正的證明(其中屬在校學生的,需提供學校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屬組織人事部門管理幹部的,需提供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變更姓名證明),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

3、對夫妻離異,需要變更子女姓名的,由父(母)一方或雙方申請,經子女父母雙方同意,並在申請證明上共同簽字,或持雙方經公證處同意變更子女姓名的證書,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姓名。

4、年滿13週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需提供有無違法犯罪證明。

5、派出所受理申請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核實材料,報分局審批,分局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決定。

備註:1、公民申請姓名變更,原則上只能辦理一次。

2、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

(1)被依法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監服刑、被勞動教養和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審結或尚未執行完畢;

(4)對於父母離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協議不成的;

(5)變更後的姓名有違公序良俗或易引起重大誤解的。

經過戶籍機關的審核,可以更改名字的。具體程序還需要本人到戶籍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由公安機關決定是否准予更改!具體情況,各地要求不一樣,請向當地公安機關諮詢!

戶口本職業怎麼改

根據規定,公民的職業發生變化的,應當持相關證明材料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對公民的申請及材料,公安機關應當進行核查,情況屬實的予以變更更正。根據當事人的情況,當事人需持戶口本及人事部門的轉正定級證明向其所在地派出所申請變更。

如何改戶口本上的姓氏

公民若需要修改戶口本上的姓氏,需要本人帶上有效的戶口簿原件,本人身份證原件,出生證明原件等資料到戶籍部門諮詢並申請補辦的,理由合理的情況下相關部門是給予更改名字的。

公民需要申請更改名字,需要提供以下資料進行辦理:

1、申請人填寫變更申請表、提供書面申請;

2、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工作單位或居(村)委或在讀學校同意證明;

4、父母同意更改的書面報告、出生證、父母結(離)婚證、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5、公安部門出具的申請人過去在戶口登記機關申報登記並正式使用過的姓名的依據;

6、申請人的出生證明和以前的戶口證件等權威原始依據、單位人事部門的人事檔案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怎樣修改戶口本的出生地?

填現在戶口本上的出生地就可以了,沒有必要辦理出生公證.

怎麼改戶口本上的名字?

具體程序和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①.未滿18週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②.18週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成年人怎麼改戶口名字

公民申請變更姓名,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其監護人提出申請);

2、 父母離異變更16歲以下人員姓氏的,需提供離婚證明手續,並經父、母雙方寫出協議書籤字同意。

3、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4、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須提交單位、學校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在校學生的,應提交所在學校準予變更證明,無單位的需由戶口所在地居(村)委會出具證明,然後由戶籍所在地責任區民警在證明上籤署意見,派出所主管所長同意後打印變更更正表(16歲以下人員變更名字,不需打印變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長審批後直接在派出所戶籍室辦理)報分局戶辦大廳審核批准。

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要求更正出生日期,需持下列證明材料

1、 申請人的書面申請(16歲以下的,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2、 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3、 《出生證》或出生日期差錯的原因和原始憑證;

4、 屬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等單位職工的,提交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准予變更證明(屬於戶籍登記工作人員疏忽或差錯的,不需單位證明)。

5、 打印變更更正申請表後交主管所長批准後報分局主管局長審批

成年人改名有三個條件:

第一是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願,

第二是理由要充分,

第三是本人要承諾改名後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且一生只能更改一次。

16 週歲以後,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持有效證明材料報公安機關審批。

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和正受刑事處罰和勞動教養者,不得變更姓名。公民依法變更姓名後,

原姓名作為“曾用名”備查。 也就是說你要寫一個改名申請給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通過蓋章後到所在地公安局戶籍股登記,當然要帶戶口簿。投檔案後大約15或7個工作日後可以正式更改,戶口簿裡面會寫你曾用名是什麼,現名是什麼。 畢業證什麼的需要用到證明你的身份的時候須帶上戶口簿配合。

具體的程序是: 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並提供所需資料,經審批後即可改名。

另外要提醒樓主的是,改名一定要慎重,因為改名後會涉及到自己的銀行卡、社保、醫保以及產權證等等一系列問題,若處理不好,也會產生許多麻煩。

另外補充下有關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七、十八條,由需要更改名字的本人向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請,並把需要改名的理由寫充分,到當地派出所戶籍室辦理,戶口登記機關認為有必要的時候,可以向申請人索取有關變更或者更正的證明。十八週歲以下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如果是十八週歲以上,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民法通則》第99條也規定,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戶口登記條例》第18 條,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18週歲以上公民需要變更姓名時,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公民的姓名權受到侵害了,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所以,申請修改姓名被拒絕,或者限制姓名所引用的文字,從法理上來說,都是侵犯了公民的姓名權,公民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合法的姓名權。

對16歲以上公民更改姓名“從嚴掌握”,僅僅是公安機關內部規定,無可操作性的具體標準,且與《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抵觸之嫌,應無法律約束力。若一味拒絕為公民更改姓名,公民因公安機關行政不作為打起官司時,若公安機關不能舉出公民更改姓名違反法律規定的證據,公安機關就可能承擔敗訴的後果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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