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是什麼意思?
徇私枉法是什麼意思
遷就私情而違反法紀。
什麼是徇私枉法
徇私:謀求私利。 枉法:歪曲法律,違法。 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
徇私枉法讀音是什麼
徇私枉法
【拼 音】:xùn sī wǎng fǎ
【解 釋】:遷就私情而違反法紀.
【示 例】:他因~而致身敗名裂.
成語徇私枉法中的尋和王分別解釋為什麼這個成語的意思是什麼
徇情枉法
xùn qíng wǎng fǎ
【解釋】徇:曲從;枉:使歪曲。曲從私情,歪曲和破壞法律,胡亂斷案。
【出處】元·王謦《中書右丞相史公神道碑》:“使官吏一心奉公,而不敢為徇情枉法之私。”
【結構】連動式。
【用法】用作貶義。形容為了照顧私情而違法亂紀。一般作謂語、賓語。
【正音】徇;不能讀作“xún”。
【辨形】徇;不能寫作“殉”。
【近義詞】徇私作弊
【反義詞】執法如山、鐵面無私
【例句】人民法庭;一定要依法辦案;絕不允許~;包庇壞人;損害人民利益。
徇私枉法是什麼意思?
徇私枉法罪,是指因私人關係,對明知無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訴,或者因私人關係,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法律追訴。
徇私,是指不依法律規定辦事而照顧、維護私人關係。
枉法,是指違背事實做出的結論。
本罪的特徵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司法公正,即確保無罪的人不受法律追訴,確保有罪的人受到法律的制裁及司法機關對犯罪作鬥爭過程中的正常的司法活動。
二、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故意歪曲事實致無罪的人受到法律追訴,有罪人不受法律制裁。
1、在立案、偵查、起訴過程中,對有罪的人不加追訴或者包庇有罪的人;
2、在立案、偵查、起訴過程中,故意歪曲事實真相,使無罪的人受到法律的追訴;
3、其他徇私枉法的行為。
三、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安、國家安全、檢察、法院、監獄的司法工作人員,其他人不構成本罪的犯罪主體。
四、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徇私枉法的嚴重後果仍然行為之,並希望這種結果發生的故意行為。
徇私枉法罪,刑法規定:
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徇私枉法罪與徇私舞弊罪在選擇上如何區分?
呵呵,這個我剛經歷過,徇私枉法是指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應當依法追究而不追究,不應當追究而追究,或者作出枉法判斷的行為,主要看結果,就是是否做出了宣判結果!而且是刑事的!這個答案應該選B
徇私枉法罪免於刑事處罰是什麼意思
就是己經構成徇情枉法
徇私枉己是什麼意思
親,是徇私枉法吧?
徇私枉法:【解釋】:徇私:謀求私利。 枉法:歪曲法律,違法。 為了私情、私利而做不合法的事。
徇私枉法的相關成語
食子徇君 徇情枉法 徇私舞弊 徇國忘身 不徇私情 重氣徇命 法不徇情 捐身徇義 徇私枉法罪 一、概念 徇私枉法罪(取消枉法追訴、裁判罪,刑法第399條第1款),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二、犯罪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司法機關是人民民主專政的重要工具,是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保護人民、打擊敵人,制裁犯罪,保護社會主義四化建設的職能。司法工作人員,手中握有執法權,依法享有偵查、預審、逮捕、起訴、審判的權力。這就需要他們在執法時,剛正不阿,忠於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忠於法律制度,忠於事實真相,嚴格依法辦事,力求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如果他們濫用職權徇私枉法,就會破壞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損害它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破壞社會主義法制。 所謂司法機關是指行使國家賦予審判和法律監督權力的機關。在我國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總稱。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依法行使檢察權;公安機關是公安機關,負責部分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預審。公、檢、法三機關實行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刑事訴訟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為、所謂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於個人目的,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實,違背法律作錯誤裁判。根據本條規定,徇私徇情可以表現為下列幾種基本形式,即: 一是對明知是無罪的人使他受追訴。所謂無罪的人,既包括根本上無違法犯罪事實的人,又包括雖有違法行為,但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人,還包括雖然構成犯罪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條的規定依法不應追究,如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等的人。所謂使他受追訴,是指對無罪人本不應該進行偵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活動,但為了徇私徇情,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對無罪的人立案偵查、起訴或審判。 二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所謂有罪的人,是指構成犯罪且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的人。所謂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訴,是指故意包庇使其不受偵查(含採用強制性措施)、起訴或者審判,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的犯罪事實,既可以是全部的犯罪事實,也可以是部分的犯罪事實和情節。此外,故意違背事實真相,違法變更強制措施,或者雖然採取強制措施,但實際放任不管,致使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追訴的,以及司法機關專業技術人員在辦案中故意提供虛假材料和意見,或者故意作虛假鑑定,嚴重影響刑事追訴活動的等等,都應以本罪的徇私枉法行為論。 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與前兩種情況有所不同,上面兩者可以發生在刑事訴訟的立案、偵查、起訴、審判的過程中,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審判人員都可以成為行為的主體而構成本罪;而這種情況則僅發生往刑事審判過程中,只有刑事審判人員才能實施這種行為而構成本罪。所謂枉法裁判,則是指有罪判無罪,多罪判少罪,無罪判有罪,少罪判多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 根據1999年9月l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施行的《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的規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對明知是無罪的人,採取偽造、隱匿、毀滅證明或者其他隱瞞事實、違背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責任為目的進行立案、偵查(含採取強制措施)、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