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和開除有什麼區別?
辭職與開除的區別
員工辭職企業是不需要支付賠償金的,辭退員工企業要按勞動法支付主員工每年公司齡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有封頂,為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倍)。員工曠工是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公司可以開除,但手續要齊全,以免以後員工起訴。員工辭職後故意曠工以求開除,對些事對於一些初級員工還真沒太多辦法,對於高級別的員工可以在行業中披露,對員工今後的職業生涯是不利的。
辭退、辭職和開除有什麼不同
辭退呢肯定比開除的嚴重程度低。辭退也許就是公司不需要你了,而開除肯定是因為你的一些違規違紀,給公司帶來了惡劣的負面影響,將會對的下一次工作造成不良印象。那辭職就是主要偏向於受僱方的主動了,只要是合程序的離職,那麼對的工作都沒有影響。
開除與辭職的區別
辭職:屬於勞動者單方提出的終止勞動合同形式,依照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動者如需單方終止合同,必需提前30天提交書面辭職申請,在提前30申請辭職書後,如與用人單位沒有其他的保密資料或特殊崗位培訓費用約定,則不管用人單位批准與否,勞動者可以在一個月後自行離職而且不用承擔任何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必需及時結算清該辭職者的相關應得的工資等費用,但用人無須作出其他任何賠償!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涉及資料保密或特殊崗位工種培訓等相關約定,則老動者就算是依據相關法文規定提前了30天提交辭職報告,也得等單位同意後才能離職,否則是要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對用人單位作出適當的賠償!
2,開除(除名),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期間不能遵守合同約定或法律認可的該公司的相關制度或條約如廠紀廠規,員工手冊等,給公司造成損失經教育無效的,公司根據其情節輕重在不違背法律的原則耽對勞動者作出的處罰,因此凡被用人單位開除的是不可能或很難很難獲得任何賠償的,而且勞動者如因違反某些條約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重大經濟損失的,還將依法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
被辭退和主動辭職有什麼區別
如果是員工自己辭職,公司除了付出基本工資,是不用付出任何代價的,包括績效獎金。
如果是公司辭退員工,是需礎付出相應的補償金的,金額根據地區的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是轉正的員工才能享受補償金。
這些跟檔案是沒有什麼關係的,只要你沒犯法,沒做違背職業道德的事情,檔案的事情就不用擔心了。
所以說,辭職還是不辭職,選擇熬著等著公司開除你,還是瀟灑一把走人,看你的決定了。
祝你好運!
被企業開除和自己辭職有什麼不同
被公司開除或者辭退和自己主動辭職的不同:
1、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
2、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
3、程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
4、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這也是辭退與辭職的主要區別之一。辭退如果是因為勞動者違反單位的勞動紀律或違法引起的,則單位沒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如果是單位非法辭退職工,則應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者主動辭職,單位不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公司辭退,可以享受失業金:主動辭職不能享受。
自己辭職與公司辭退的區別
千萬不要自己辭職!讓公司辭退可以賠償兩個月的工資。但你首先要將勞動合同拿到手,並想辦法讓公司蓋章,如實在不行,就掌握個人考勤、或有關方面的重要信息,以防萬一。否則到時公司很有可能不給錢,不承認你是公司員工。我就遇到過這類黑心老闆,讓我寫辭職書,最後卻不給錢,不過我有勞動合同,有公司銀行賬戶,最後我將公司告到勞動局,經歷了差不多六個月才了結這事。一定要保護好自己的權益,現在一切是看證據的。
自己辭職與被公司辭退的區別?
首先,辭退是因為公司方面主動,終止個人的工作,按照當初合同的工作時間,如果沒有滿期則需要支付個人賠償金,比如說一個人簽了兩年合同,結果一年就辭退了,公司需要和個人協商補償金問題。
其次,辭職是個人主動問題,由於個人工作辭職面臨工作崗位缺失,對於企業來說會大大的降低工作效率以及在工作職能上的脫節,所以勞動法中為了保護企業利益要求員工辭職需要提前30天,給企業重新尋找員工的時間,也是打了一個工作交接的時間差,在這段時間裡,個人的工資和保險都是正常發的,因為屬於勞動範疇中的。
辭職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1. 辭職和辭退行為主體不同。辭職的行為主體只能是職工個人,辭退的行為主體只能是單位。因此,不管是什麼原因導致職工與單位之間行政隸屬關係的解除,只要不是職工主動,就不能構成辭職;不是單位主動,就不能構成辭退。在通過法定程序來解除職工與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時考慮到實際事由是必要的。然而,通過哪一種解除職工和單位之間的行政隸屬關係,第一前提條件就是職工和單位誰是行為主體。
2. 辭職和辭退和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不同。國家的有關政策法規在賦於(或承認)職工和單位以辭職和辭退的權力這些規定對辭職辭退的作用概括為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兩類。所謂政策支持,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對辭職辭退行為的成立給以支持;政策約束指的是有關的政策法規使辭職辭退行為不能成立或對其在立附加條件。比較起來看,辭退的政策支持和政策約束都十分明確,並且辭職的政策支持比辭退的政策支持大得多,辭職的政策約束比辭退的政策約束小得多。也就是說,辭職成立的事由是很廣泛的,辭退成立的事由則是相當有限的。
3. 辭職和辭退成立的事由在性質上不同。辭職和辭退雖然都是中性行為,沒有懲處方的含義,但辭職和辭退能夠成立所依據的事由在性質上有明顯的不同。以目前的政策法規來看,辭退成立的法定事由,絕大部分是屬於職工本人有程度不同的違紀行為。辭職卻不是這樣。所以,人們、社會和單位以辭職人員和辭退人員的看法是不一樣的,往往認為被辭退是不光彩的。
4. 辭職和辭退的程序不同。辭職首先要由職工本人提出書面申請,而辭退單位無需向任何人提出申請。根據現行文件中對相關程序的規定,如果單位及有關機構有意拖延,因職工辭職而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可距職工最初提出辭職申請六個月之久。而因辭退發生爭議的時間,最長也只能是在單位向被辭退職工簽發"辭退證明書" 後15日之內。實際情況中,有極少數單位或辦事人員就是利用這種程序上的不同來達到不正當的目的,阻撓職工的合理辭職。
5. 辭退和辭職涉及的經濟償付不同。做為被辭退者一定時間內的生活保障和其在本單位工作的補償,單位需按有關政策的規定向被辭退職工支付法定數額的辭退費。而辭職職工不需向單位償付任何費用(培訓費除外)。在培訓費方面,辭職人員需按規定向單位償付自已使用過的培訓費,對於辭退則沒有這方面的規定。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還可以看出,辭職辭退時,在照顧單位和職工個人兩方的正當權益方面,國家政策是向個人傾斜的。這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市場經濟體制轉軌時期是必要的。
自動離職、開除、辭退、辭職各有何不同?
1:自動離職:員工自行走人,自動放棄一切,什麼都拿不到!這就是懲罰!
2:開除:公司因員工犯錯誤將員工除名,員工什麼都沒得到,得到一個壞名聲,員工什麼也得不到!算懲罰吧!
3:辭退:公司因故讓員工走人,員工可以得到在上班期間同崗同事得到的待遇和福利;
4:辭職:員工向公司提出要走人,沒批的話走人叫自動離職,批了的話走人就還有工資,沒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