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內部控制的定義?
我國目前內部控制體系包括哪些規範?
第一篇 概 述
第一章 公司概況
第二章 公司內部組織架構圖
第三章 決策層與管理層的職責與職權
第二篇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內部環境
第三章 風險評估
第四章 控制活動
第五章 信息與溝通
第六章 內部監督
第三篇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1號——資金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2號——採購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3號——存貨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4號——銷售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5號——固定資產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6號——無形資產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7號——投資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08號——籌資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0號——成本費用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1號——合同協議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2號——對子公司的控制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3號——財務報告編制與披露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4號——人力資源政策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5號——關聯交易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6號——內部審計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7號——擔保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第18號——公司併購
中國哪一年首次提出內部控制的概念
1997年;
從中國在會計領域走過的道路看,內部控制具有典型的標誌。1997年,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頒佈了一個準則,即《內部控制和審計風險》,首次提出了內部控制概念;1999年,新的《會計法》第二十七條將內部控制的本質寫進了法律,第二十七條的四句話可以概括為:責任分明、授權批准、財產完整、內部審計;2001年,財政部根據第二十七條制定內部控制的規範,對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目標、原則、內容等做出了原則規定。此後,相關的內部會計控制具體規範紛紛出臺,漸成體系。可以將這段歷史稱作是內部控制法規規範的推進期。
2006年1月,財政部發起成立了企業內部控制標準委員會,之後僅用了兩年的時間,就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併發布了中國第一部《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可以將這段時間稱作內部控制實務規範的推進期。
目前我國的內部控制規範體系是怎樣的
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簡介 ·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概要 ·《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簡單解讀 ·內部控制規範的特點、侷限性和目標Ⅰ企業內部控制體系概要一、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圖示 2008年6月28日和2010年4月26日()(18+2項指引的頒佈生效.flv),財政部等五部委分兩次聯合頒佈了《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18項《企業內部控制應用指引》、《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和《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還於2010年7月出臺了操作應用指南。這標誌著我國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基本形成。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圖二、企業內控配套指引的層級應用指引應用指引(已出臺的有18項):以公司治理為起點,從內部環境開始,到流程、控制點,到控制手段,覆蓋了企業經營管理的方方面面和各個環節。·18/26個,與會計準則體系層及對應。·分為三類:A 內部環境類5:有組織架構、發展戰略、人力資源、企業文化和社會責任等5項,A類指引對企業層面相關控制加以規範;B 控制活動類9:資金活動、採購業務、資產管理等9項;C 控制手段類4:全面預算、合同管理等4項。BC類指引是從梳理流程開始,找出風險點和薄弱環節,提出控制措施。·這18項指引通俗易懂,簡便易行,具有很強的操作性。·處於主體地位,為企業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體系提供指引Ⅱ《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的簡單解讀一、基本規範的框架基本規範共7章50條。包括:總則、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措施、信息與溝通、監督檢查和附則。總括起來是5個5: 5部委聯合發佈:財政部、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 5個目標:合理保證企業經營管理合法合規、資產安全、財務報告及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提高經營效率和效果,促進企業實現發展戰略。 5個原則: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成本效益原則 5個要素:內部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內部監督 5個核心章50條二、《規範》的制定目的與依據“第一條 (目的)為了加強和規範企業內部控制,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風險防範能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社會公眾利益, (依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範。”三、《規範》的適用範圍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大中型企業。小企業和其他單位可以參照本規範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四、內部控制的5個目標1、內部控制的概念第三條 第一款 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1)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是實現目標的手段,而不是結果本身;重視過程,達到最佳結果。(2)內部控制受到組織內各層次人的影響,而不僅僅是制定出一本制度手冊或規章;各層級、各部門、全體員工共同的事情。(3)對管理層或董事會而言,內部控制提供的只是合理的保證,而不是絕對的保證;客觀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4)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實現企業一個或幾個目標,但這些目標可能會有重複和交叉。內部牽制目的查弊糾錯,保證資產安全。A. 內部牽制由三個要素構成:職責分工(不相容職務分離);會計記錄;人員輪換B. 內部牽制的兩個設想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無意識地犯同樣錯誤的機會較少;j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或部門有意識地合夥舞弊的可能性大大低於單獨一個人或部門舞弊的可能性(評:先天缺陷:串通舞弊)kC. 內部牽制的四項職能是:(1)實物牽制:指兩個或兩個以上......
我國內部控制評價的演進及發展趨勢 20分
建國以後,我國各單位大都建立了以賬戶核對和職務分工為主要內容的牽制制度,各單位中或多或少地都存在一些內部會計牽制制度。但總的來看,這些制度比較零散、不繫統,而且很多未能真正執行而流於形式,致使單位內部管理低效,控制弱化。
20世紀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隨著內部控制的發展,內部控制評價開始受到專業人員的關注和使用,但內部控制評價仍停留在對內部管理制度執行的一般瞭解上,內部控制評價還只是起輔助作用,有的甚至流於形式。此時的內部控制評價只是作為一種審計方式,其目的是在瞭解、測試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的基礎上評估其控制風險,據以確定實質性測試的性質、時間和範圍,還沒有作為一項專項鑑證業務而使用,企業自身也沒有對內部控制評價產生關注。
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我國政府才開始積極推進內部控制評價的規範化建設。
(1) 1997年1月,審計署頒佈的《獨立審計準則實務公告第2號——管理建議書》中把“管理建議書”和專門接收委託的內部鑑證服務進行了區分,這表明我國已開始重視內部控制的評價和鑑證。
(2) 2001年11月,財政部發布《獨立審計實務公告第X號——內部控制審核(徵求意見稿)》,後又在2002年2月以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內部控制審核指導意見》的形式予以發佈。《意見》對內部控制審核進行了定義(定義為“註冊會計師接受委託,就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對特定日期與會計報表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的認定進行審核,並發表審計意見。”),並且對各方責任進行了界定,指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並保持其有效性,是被審核單位管理當局的責任;瞭解、測試和評價內部控制並出具審核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的責任。並明確了內部控制審核報告分為四種類型:無保留意見、保留意見、否定意見和拒絕表示意見。
(3) 2000年3月證監會發布《公開發行證券公司信息披露編報規則》,要求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做出說明。同時要求注則會計師對其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建議,以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形式做出報告,並且對內部控制評價報告的披露作出了規定。2001年10月,中國證監會發布《關於做好證券公司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通知》,要求證券公司、商業銀行應加強內部控制的稽核、檢查與完善,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與有效性進行評價,提出改進意見,並出具評價報告。
(4) 2004年12月,針對近年來國內商業銀行頻繁發生重大金融案件,商業銀行自身免疫力還不高,內部控制仍存在嚴重缺陷的現狀,銀監會發布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試行辦法》,旨在通過建立一套對商業銀行內部控制評價的框架和方法,規範和加強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評價,督促其進一步建立內部控制體系,健全內部控制機制,形成風險管理的長效機制。
可見,我國正在逐步建立起規範的內部控制評價體系,既有中介機構從審計的角度對企業內部控制的規範,又有監管部門從信息披露的角度對企業內部控制評價的規範,也有反映加強企業內部管理要求的規範;既要求中介機構對企業內部控制作出評價,也要求企業自身作出評價。但總體而言,我國內部控制制度和評價規範的建設起步較晚,已出臺的相關規範還有許多不完善之處,如內部控制評價的內容和範圍不明確、各部門制定的相關內部控制規範和評價內容互相沖突、缺少統一科學的內部控制評價標準等。
中國內部控制框架和兩個coso框架的區別是什麼
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與COSO報告之比較分析
1.內部控制的認識比較
COSO報告認為,內部控制是由董事會、管理層和員工共同設計並實施的,旨在為實現組織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COSO報告認為內部控制是一過程,是實現目標的手段,是與管理過程融合在一起的,是一個不斷髮現和解決問題的循環往復的動態過程。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也只是這個“動態過程”中某個時點上的一種狀態。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由企業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和全體員工實施的、旨在實現控制目標的過程。
2.內部控制的目標比較
COSO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為實現以下三類目標提供合理保證: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適用法律法規的遵循性。為應對未來外部環境變化給企業帶來的風險,新COSO報告又增加了戰略目標。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指出內部控制旨在實現以下五類目標:企業戰略;經營的效率和效果;財務報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實、完整;資產安全;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要求。可知,《基本規範》借鑑了COSO報告的目標,同時考慮到我國國有大型企業比重大、國有資產流失嚴重的國情,增加了資產安全目標,這是我國內部控制規範對COSO報告的補充。
3.內部控制的構成要素比較
COSO報告認為,為實現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需要五個要素的支持: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和溝通及監督。新COSO報告包含了八個構成要素:內部環境、目標設定、事項識別、風險評估、風險應對、控制活動、信息與溝通、監控。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在形式上借鑑了COSO報告五要素框架,但同時進行了充實和豐富,在內容上體現了新COSO報告風險管理的八要素框架的實質,即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日益融合、風險導向成為內部控制未來發展方向的趨勢。
4.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比較
在COSO報告下,管理層對內部控制負主要責任,不但要向董事會下屬的審計委員會報告,還要評估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對外發布內部控制報告。我國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對內部控制的主要責任主體的責任分別進行規定: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企業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在COSO報告中,內部控制的責任主體主要是管理層而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卻強調了董事會對內部控制的重要責任,而且更加明確地規定各責任主體對內部控制的責任,使治理層和管理層的責任分工更加明確。
5.內部控制的外部審計比較
在COSO報告下,審計師要在審計財務報表的同時對公司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進行審計,既要評價管理層對內部控制的評價,又要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發表意見。在我國,執行《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的上市公司,應當對本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自我評價,披露年度自我評價報告,同時應當聘請具有證券、期貨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內部控制的有效性進行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可見,我國《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和COSO 報告都強制要求對內部控制進行外部審計。
三、完善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的建議
《基本規範》及配套指引主要是在借鑑COSO報告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進行適當修改完善後形成的。《基本規範》及其配套指引只規定了中國企業建立內控制度的基本原則、目標、框架及主要控制環節和相應核心控制點,如何從宏觀上有效地促進並引導企業提高內控水平,還必須建立一系列規範統一、具體明確、簡明實用的《企業內部控制評價制度》,藉以督促企業儘快務實地建立健全並持續改進內部控制制度。......
什麼是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指經濟單位和各個組織在經濟活動中建立的一種相互制約的業務組織形式和職責分工制度。內部控制的目的在於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它是因加強經濟管理的需要而產生的,是隨著經濟的發展而發展完善的。最早的控制主要著眼於保護財產的安全完整,會計信息資料的正確可靠,側重於從錢物分管、嚴格手續、加強複核方面進行控制。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生產規模的擴大,經濟活動日趨複雜化,才逐步發展成近代的內部控制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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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方面最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如果是內部管理的話,沒有什麼新的,企業管理講究內部自治,制定好企業章程就行了。如果是公司法的內容,有十三處修改,具體請詳述你想知道哪方面的。
內部控制制度的發展歷程是什麼。。?
一、萌芽期——內部牽制
內部控制,作為一個專用名詞和完整概念,直到本世紀30年代才被人們提出、認識和接受。但在此前的人類社會發展史中,早已存在著內部控制的基本思想和初級形式,這就是內部牽制(Internal check)。例如,在古羅馬時代,對會計賬簿實施的"雙人記賬制"--某筆經濟業務發生後,由兩名記賬人員同時在各自的賬簿上加以登記然後定期核對雙方賬簿記錄,以檢查有無記賬差錯或舞弊行為,進而達到控制財物收支的目的,即是典型的內部牽制措施。
二、發展期——內部會計控制與內部管理控制
1934年美國《證券交易法》,首先提出了“內部會計控制”(Internal accounting control system)的概念。審計程序委員會(CAP)下屬的內部控制專門委員會1949年對內部控制首次做出瞭如下權威定義:“內部控制是企業所制定的旨在保護資產、保證會計資料可靠性和準確性、提高經營效率,推動管理部門所制定的各項政策得以貫徹執行的組織計劃和相互配套的各種方法及措施”。1953年10月,審計程序委員會(CAP)又發佈了《審計程序公告第19號》(SAPNo.19),將內部控制劃分為會計控制和管理控制。
1972年,美國審計準則委員會(ASB)在第1號公告(SASNo.1)中,對管理控制和會計控制提出今天廣為人知的定義:(1)內部會計控制。會計控制由組織計劃以及與保護資產和保證財務資料可靠性有關的程序和記錄構成;(2)內部管理控制。管理控制包括但不限於組織計劃以及與管理部門授權辦理經濟業務的決策過程有關的程序及其記錄。這種授權活動是管理部門的職責,它直接與管理部門執行該組織的經營目標有關,是對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控制的起點。
三、成熟期——內部控制結構和內部控制整體架構
1.內部控制結構(Internal Control Structure)
1988年4月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發布的《審計準則公告第55號》(SAS N0.55),規定從1990年1月起以該文告取代1972年發佈的《審計準則公告第1號》。該文告首次以內部控制結構(Internal Control Structure)一詞取代原有的“內部控制”
2.內部控制整體架構(Internal Control一Integrated Framework)1992午,美國"反對虛假財務報告委員會"(National Commission on Fraudulent Reporting),所屬的內部控制專門研究委員會發起機構委員會(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簡稱COSO委員會),在進行專門研究後提出專題報告:《內部控制一一整體架構(Internal Control一Integrated Framework)》,也稱COSO報告。參與COSO報告的主要機構包括美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內部審計師協會,財務經理協會,美國會計學會,管理會計協會。)
COSO報告指出:內部控制是一個過程,受企業董事會、管理當局和其他員工影響,旨在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經營的效果和效率以及現行法規的遵循。它認為內部控制整體架構主要由:
控制環境(control environment)
風險評估(risk assessment)
控制活動(control activities)
信息與溝通(information and communication)
監督(monitorin......
目前我國的內部控制規範體系是怎樣的
一、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構成
2010年4月26日,財政部會同證監會、審計署、銀監會、保監會在北京聯合發佈了《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配套指引》。該配套指引由21項應用指引(此次發佈了18項,涉及銀行、證券、保險等業務的3項指引暫未發佈)、《企業內部控制評價指引》與《企業內部控制審計指引》(兩者以下合稱為評價與審計指引)所組成,自2011年1月1日起首先在境內外同時上市的公司施行,自2012年1月1日起擴大到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公司施行,並計劃在上述施行公司的基礎上,擇機在中小板和創業板上市的公司中施行。同時,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提前執行。
《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配套指引》連同2008年5月發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自2009年7月1日在上市公司範圍內施行,鼓勵非上市大中型企業執行,以下簡稱為基本規範)共同構成了中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如果說目前已在上市公司實施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範》還只是一個框架結構,主要界定內部控制的內涵、目標、要素,說明制定企業內部控制規範的目的、依據及該規範的適用範圍,操作性指導還不強,還是一個方向性指南的話,那麼,《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配套指引》則是企業加強和改進內部控制具體的、具有操作性的指南。
二、對我國企業內部控制規範體系的評價
(一)對基本規範的評價
從基本規範來看,主要涉及到內部控制的基本理論問題,包括內部控制的本質、目標、原則、要素(對象)與方法。規範提出的內部控制五原則:全面性、重要性、制衡性、適應性、成本效益性原則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在控制要素(對象)上,基本規範採用的是1994年COSO報告中的五要素觀,而沒有采用2004年風險管理框架的八要素觀,是實事求是的做法。實際上,這也涉及到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關係問題。內部控制主要體現在流程管理上。流程管理的內容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業務流程,即規定完成業務的先後順序;二是管理流程,主要是對各風險管理點的標準。二者結合在一起才是真正的流程管理”。
對於五要素之間的關係,內部控制環境是基礎(說明在什麼樣的環境下開展控制活動),風險評估是前提(說明要重點針對什麼活動和在該活動的什麼方面進行控制),控制活動是核心(說明對需要重點控制的活動或環節運用什麼方法進行控制),信息與溝通是橋樑(以一定的方法對風險評估確定的應該控制的活動和環節開展控制,沒有信息的支持是無法達成目標的),監督是保障(沒有監督作為保障,控制的好壞在管理上沒有區別,則無法達到控制的目標)。就內部控制的方法來說,應該涉及到全部五個要素,既有內部控制環境的評價、改進方法,也有風險評估、風險管理策略的選擇方法;既有直接運用於控制活動的方法,也應有信息生產與溝通、監督的方法。
基本規範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1.在控制要素上僅提到內部監督,難以指導企業內部控制規範指引,也說明基本規範與指引有不相銜接的地方;2.對控制方法的說明不集中,僅在第28條較詳細地闡述了控制活動的方法,對其他要素控制的方法很少說明,如風險評價的方法、信息生產與溝通的方法、監督的方法等;3.如何建立反舞弊機制問題放在信息與溝通要素部分不恰當,筆者認為這應該是內部監督的內容;4.對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審計委員會、內部審計部門的職責劃分不清。如第12條規定,董事會負責內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監事會對董事會建立與實施內部控制進行監督,經理層負責組織領導內部控制的日常運行。但第13條又規定企業應在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查企業內部控制,監督內部控制的有效實施和內部控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