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
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 30分
根據民事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關係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委託代理關係因哪些原因而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關係終止:(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3)代理人死亡;(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導致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原因是什麼
第四百一十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
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一十一條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的,委託合
同終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根據委託事務的性質不宜終止的除外。
委託代理終止的條件
因為代理人的繼承人不一定具有代理的資質,律師的孩子不一定能夠成為律師,所以不能繼續代理
被代理人一般會有繼承人的,他的被代理的利益還是存在的
委託代理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一)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三)代理人死亡;(四)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五)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第七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五)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民法通則)規定,有哪些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民法通則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 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 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 代理人死亡;
(四)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五) 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法定代理終止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0條的規定,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原因有如下五種: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民法通則》第11條規定:“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此,所謂被代理人取得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原來不滿18週歲的未成年人現在已滿18週歲,取得了獨立進行民事活動的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或是雖未滿18週歲但已滿16週歲並且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法律上將其視為成年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被代理人一旦由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成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法定代理權和指定代理權就歸於消滅,法定代理關係隨之終止,代理人不得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也不再替被代理人承擔法律責任。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關係是以不可轉移的身份關係為前提的,不論是被代理人還是代理人死亡,都使代理關係失去了存在的基礎。所以,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將會導致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關係的終止。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同前面講到的委託代理終止的原因一樣,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則法定代理權或指定代理權喪失。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例如,王某與李某結婚後,李某因一次意外事件精神受刺激而致精神失常。由於李某患上精神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王某作為其配偶成為李某的監護人,同時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三年後,王某與李某離婚。由於兩人的婚姻關係已經解除,監護關係隨之消滅,故法定代理也終止。
委託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委託代理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1)代理期間屆滿或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什麼情況下,委託代理終止合同無效?
1.主體不適格,時候又未經適格主體追認的委託代理合同。如由未成年人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未經監護人的追認,自然無效。
2.代理人不適格,如代理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與之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自然無效。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自己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無效。
4。委託代理合同的內容中有損害國家利益、第三方利益以及不合公序良俗的約定,該委託代理合同全部或部分無效。
5.委託代理合同也是合同的一種,也收到合同法的約束,合同法上規定的合同自始無效的條款也適用於委託代理合同,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部分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另外,效力待定的合同被撤銷後也是無效的,這些合同有:
第五十四條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86題,被代理人死亡為什麼不能導致委託代理終止?人都死了還怎麼代理啊,求解釋。
民法通則並沒有把被代理人死亡列為委託代理關係終止的原因之一,可見,被代理人死亡並不必然引起委託代理關係的終止。根據司法解釋,被代理人死亡之後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2)被代理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代理人與代理人約定到代理事項完成時代理權終止的;(4)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之後,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需繼續完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