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種情況屬於違規?
以下哪種情況屬於違規發佈商品?
E 親謝謝啊
一般來說,違法行為屬於哪類違法範圍,就承擔哪類法律責任.對嗎
行為是否屬違法必然有一條或幾條相對應的法規來定義,這些法規就有相對應的處罰條款。
什麼是違法?構成違法須具備哪些條件?
什麼是違法行為?
違法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違背法律規定、危害社會的各種過錯行為。違法必須同時具備四個條件:一是有違背法律規定的行為;二是必須是一種危害社會的行為;三是必須是有過錯的行為;四是必須是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依法成立的法人。
!!!!!!!!!!!!!!!違法是公民個人或者社會組織違反法律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它表現為行為人不履行守法義務,超越法定行使權利的界限,對其他主體的合法權益造成破壞和侵害。社會危害性是一切違法行為的根本特徵。
違法行為按其性質不同,可分為五種:一是違憲行為,簡稱“違憲”,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國家機關、政黨、社會組織或具有特定地位的公職人員的某引起活動,與憲法的規定相違背或者相沖突,應當承擔憲法責任的行為。二是民事違法,是指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該追究民事法律責任的行為。三是行政違法,是指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應當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四是經濟違法埂是指違反經濟法律規範,應該承擔經濟法律責任的行為。五是刑事違法,是指觸犯刑法,應受刑罰懲處的行為。
什麼樣的行為屬於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
違法不一定犯罪 但犯罪一定違法
兩者區別:第一:程度不同; 第二:依據不同; 第三:責任方式不同.
常常有很多人認為違法就是犯罪,其實違法和犯罪是兩個不同的概念,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
違法是指一切違反國家的憲法、法律、法令、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的行為,其外延極為廣泛。而犯罪則必須符合我國《刑法》關於犯罪的規定,
必須具備以下特徵:第一,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行為對社會的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質的特徵。第二,犯罪是觸犯刑律的行為。也就是說危害社會的行為必須同時是觸犯《刑法》規定的行為,才構成犯罪。第三,犯罪必須是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只有應受刑罰處罰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才被認為是犯罪。上述特徵是確定任何一種犯罪必須具備的缺一不可的條件。《刑法》同時還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就說明,行為的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的程度是區分違法和犯罪的界限。
如某鄉鎮企業一名職工深夜撬開倉庫門盜走數千元物資,事發後被法院判了刑;而另一名職工在修倉庫暖氣時,乘人不備,盜走了近百元的同一物資,事發後卻不認為是犯罪,僅以違法行為處理。這兩名職工的行為雖然同屬於盜竊,但由於前一職工的行為社會危害性大,且盜竊數額較大,已經構成了犯罪。而後一名職工的行為則屬於社會危害性較小,盜竊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犯罪。
綜上可見,違法並非犯罪,犯罪行為必然是違法,二者既有聯繫又有區別,而根本的區別就在於行為的社會危害性的情節和程度不同。
在我國,法律對某些行為做出了禁止性規定,違反了這些規定的行為,要受到相應的法律制裁和懲罰。根據這些行為的危害性大小和違法的法律規範的不同,分為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所謂一般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除刑法以外的一般法律規範,這樣行為由相應的法律管轄和制裁。而對於社會危害性很大的行為,由於其行為已經違反了刑法,因此構成了犯罪,應當由刑法管轄,並依照刑法定罪量刑。
因此,犯罪的概念可做如下闡述:犯罪是指違法刑法規定,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依照刑法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行為。我國刑法第十三條規定:“ 一切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顛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破壞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依照法律應當受刑罰處罰的,都是犯罪,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這是我國刑法對犯罪概念十分明確具體的規定。
所謂行為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是指雖然具有刑事違法性,但由於其行為自身的社會危害性沒有達到刑法規定定罪量刑的程度,依靠其他法律就可以懲戒該行為,因此刑法不將此類行為規定為犯罪。
違法和犯罪的區別比較明顯,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加以區分:
1、社會危害性不同。一般違法行為雖然也具有社會危害性,但與犯罪相比起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遠不及後者。因為對於社會危害性十分嚴重的犯罪行為要靠刑法來調整和處罰。
2、刑事違法性不同。一般違法行為雖然也違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規定,但其並沒有達到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程度,因此不作為犯罪看待。而一切犯罪行為,都已經違法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根據不同的犯罪構成觸犯相應刑法條文,構成不同的犯罪。
3、應受刑法處罰性不同。犯罪行為一律應受到刑法的處罰,雖然某些犯罪行為因其自身的一些原因和刑法的特別規定,刑法不進行刑罰處罰,但其具有的應受刑法處罰的性質是沒有改變的。而一般違法行為由於沒有觸犯刑法規範。因此刑法不將其作為犯罪來懲處,......
什麼情況下屬於現場違章
車輛現場違法是:
一般指車輛違章後現場被發現或查處,如正好遇上警察,或被現場拍照等。或警察發現了你的車違章,但車主你並又不在現場(只是車被記上違章)等等。
這種情況是接受交警的現場處理,一般情況下交警會利用執法儀刷取當事人的牡丹交通卡,並當場開具處罰決定書。而當事人則需要在15日之內,直接到工商銀行進行罰款的繳納(無需前往交通支、大隊執法站再次接受處理)。
什麼是重大違法行為
重大違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且受到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行為。
對於重大違法行為目前的審核尺度是:原則上,凡被相關行政機關給予罰款以上行政處罰的行為,都視為重大違法行為。但行政處罰的實施機關依法認定該行為不屬於重大違法行為,並能夠依法作出合理說明的除外。上述行政處罰主要是指財政、稅務、審計、海關、工商等部門實施的涉及川司經營活動的行政處罰決定。被其他有權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涉及明顯有違誠信,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也在此列。保薦機構盡職調查時要全面核查。
違法但不犯罪是什麼意思?什麼樣的行為屬於違法但不犯罪?會接受什麼樣的處罰或者是不處罰?
違法(非法)行為是指違反國家現行法律規定,危害法律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行為。 違法行為中只有違反刑事法規,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才是犯罪。違法與犯罪的聯繫是犯罪一定違法,違法不一定犯罪。按照其違反的法律,可分為行政違法行為、民事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違反一切法律的行為都是違法行為,犯罪僅是違反刑法。違法行為從廣義來說,包括犯罪。犯罪,指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和應受刑罰處罰性的行為(三特徵)。會接受(承擔)民事、行政、刑法處罰,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自首和立功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違法行為的兩種劃分方法是什麼?
特徵一、刑事違法性 刑事違法性是指觸犯刑律,即某一個人的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法律特徵,是對犯罪行為的否定的法律評價。在罪刑法定原則下,沒有刑事違法性,也就沒有犯罪。因此,刑事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徵。 刑事違法性之違法具有不同於其他違法行為的特殊性。在法理上,違法行為可以分為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和刑事違法行為,此外還存在訴訟違法行為。違法行為的共同特徵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法律規定是違法行為產生的法律原因。而法律規定是各種各樣的刑法行為其他部門法的制裁力量,其規範主要由假定與處理兩部分構成。例如,“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刑法規定,“故意殺人的”是罪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是法定刑。罪狀就是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法定刑是刑法規範的處理部分。當行為符合刑法所規定的故意殺人這一假定性條件時,就應當處以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這一法定刑。在刑法理論上,刑法規範的假定部分規定的是犯罪構成要件。只有當行為人的行為符合這一犯罪構成要件時,其行為才構成犯罪並處以刑罰。因此,刑事違法性之違法並非是指對刑法規範中的假定性條件的違反,而恰恰是符合。顯然,刑事違法性之違法是指違反行為刑法規範前提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刑法關於故意殺人罪的規定,表明刑法禁止殺人。當行為符合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就是違反了刑法禁止殺人的規定。由此可見,刑法的禁止性規定是內在於刑法規範的,一個人的行為是否具有刑事違法性,應以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為根據。 二、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性是指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利益的侵害。這裡所謂刑法所保護的利益,就是法益。刑法法益是關係社會生活的重要利益,對此,我國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中作了明文列舉,這就是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上述法益,可以分為國家法益、社會法益和個人法益。這些法益被犯罪所侵害而為刑法所保護,因此,法益侵害性揭示了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 法益侵害行為是刑法明文規定的,因此行為是否具有法益侵害性,應以刑法規定為根據。在這個意義上說,刑事違法性是法益侵害性的前提。一個行為如果不具有刑事違法性,就不可能具有法益侵害性。因此,超越刑事違法性的法益侵害性是不被承認的,這也是罪刑法定原則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法益侵害性雖然是對犯罪的實質社會內容的闡述,但它仍然受到犯罪的刑事違法性的限制。在這個意義上說,法益侵害性是刑事違法範圍內的法益侵害性。 法益侵害具有兩種情形:一是實害,二是危險。實害是指行為對法益造成的現實侵害,例如故意殺人,已經將人殺死,造成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危險是指行為對法益具有侵害的可能,在這種情況下,實際損害並未發生,但法益處於遭受侵害的危險狀態,因而同樣被認為具有法益侵害性,並具有刑事可罰性。在我國刑法中,大多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實害性而被規定為犯罪,例如以發生一定的法益侵害結果為法定犯罪構成要件的結果犯就是如此。也有少數行為是因為具有法益侵害的危險性而被規定為犯罪,這種危險包括抽象危險與具體危險。其中抽象危險是指立法推定的危險,在司法活動中毋須認定,只要具有法律規定的行為既可構成犯罪。具體危險是指司法認定的危險,如果不具有這種危險,即使存在法律規定的行為也不構成犯罪。此外,犯罪的預備行為、未遂行為和中止行為,也都是沒有造成法益侵害的實害結果,也是因其具有法益侵害的......
)以下哪種行為不屬於嚴重違規
很明顯選擇D啊
哪些情形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都屬於違法解除。這裡的法定情形有四類:
一是協商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是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是非過錯解除,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四是經濟性裁員,即《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