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
主要是以雙方協商為主,雙方都沒有意見就可以。
如果雙方沒有能達成共識,有一方對分配方式不滿意,主要參考依據就是新婚姻法。
婚前房產歸原所有人。
婚後購買的房產默認各佔50%,離婚時若一方能提供購房款是由一方全部支付或支付絕大部分的依據,房產則歸這一方。共同還貸部分和其餘部分按出資比例支付給另一方。
離婚後房產該如何分割?
一,離婚財產分割標準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原則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遵循以下原則: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裡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三,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1)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四)婚後......
離婚訴訟中房產如何分割
1、一方婚前付清全款的情況
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並取得房產證的,就是婚前財產,婚前財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的這和第一種情況本質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產證取得的時間不同。這種情況下,也是婚前財產,屬於一方所有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婚後夫妻共同清償貸款
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產權證登記在一方名下的,離婚時,房屋的歸屬及分割,以前不同省市的司法實踐對此有不同的規定,而現在《婚姻法》解釋三對此進行了統一規定,其第十條這樣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該條首次明確離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貸款購買的不動產應歸產權登記方所有,也就是說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按揭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該房屋屬於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為個人債務。婚後配偶一方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對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3、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分割問題。
從現實生活中反映的情況看,在子女雙方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前或者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之後,存在大量的父母為子女存購買房屋而出資。當子女雙方當事人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導致離婚,父母出資的房屋歸屬問題,就成了雙方爭議的焦點。
原來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及《婚姻法》解釋二有關解釋來解決,解釋二第22條這樣規定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這就存在一個問題,如果父母為婚後的子女購買房屋,並且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這個房產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共同財產,一直有爭議,現在《婚姻法》解釋三出來後,問題已經迎刃而解。《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是,在實際生活中,父母出資為子女結婚購房往往傾注全部積蓄,一般也不會與子女簽署書面協議,如果離婚時一概將房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勢必違背了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初衷和意願,實際上也侵害了出資購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產權登記在出資購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視為父母明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比較合情合理,多數人在反饋的意見中對此表示贊同,認為這樣處理兼顧了中國國情與社會常理,有助於糾紛的解決。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雙方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更為符合實際情況。《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從我......
按揭中的房屋,離婚怎麼分割房產。
看你的描述,這套房子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離婚的話當然五五分,步驟如下,先去做評估,評估出房子價值,減去剩下的按揭(欠銀行的)再把一半給對方,對方在離婚書上寫明放棄房屋所有全,然後拿著法院判決書去做析產。那麼接下來按揭當然是你來承擔。
夫妻共同買房,離婚時房子如何分割?
近年來,大中城市的房價較高且逐年攀升,準夫妻共同按揭購買房產現象也在增多,按揭購房既可婚後共同居住又可作為投資手段之一。但是,有些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往往基於面子觀念在婚前未能明確房產的權屬以及詳細約定還款數額、方式等事宜,導致婚姻破裂時財產糾紛增多,尤其涉及房產分割時易產生矛盾。本律師在實務中總結出以下幾種典型的離婚房屋分割糾紛。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並取得房產證,婚後雙方共還貸 王某在和劉某結婚前一個月交納了購房首付款80萬元,買下了位於一套二手房作為婚房並且取得了房屋產權所有證。王某從銀行貸款40萬元人民幣,計劃婚後和劉某共同償還。結婚3年後,王某和劉某共同償還了40萬元貸款。王某和劉某感情不和,劉某認為該房屋是婚房,並且他婚後每月都支付佔較大比例的貸款,那麼該房產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平均分割。於是,劉某起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並且分割房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已支付部分款項,並且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的,即已經取得不動產物權,屬於夫妻一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婚後夫妻共同償還貸款不影響房屋權屬,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支付一方的個人債務。在離婚訴訟中,通常判令房屋產權人按照實際共同支付貸款的數額對應補償對方。 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後雙方共還貸並取得房產證 金某在和肖某結婚前交納了購房首付款70萬元,買下了一套房子作為婚房。結婚兩年後,金某和肖某共同償還了60萬元的貸款,並於婚後取得房屋產權所有證。金某起訴離婚,主張房屋系自己婚前購買,並且交納了數額較大的首付款,所以應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婚前一方支付了部分款項,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完了剩餘貸款,房屋產權所有證也是在婚後取得的,那麼房屋應該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對房產進行分割時,通常將購買房屋付出的多少作為衡量標準。房產具有保值增值性,對增值部分按首付、還貸比例和貢獻進行分割是公平原則的體現。法院可以按照購買房屋而花費共有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比例予以分割。 婚前一方結清全款或婚後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婚後取得房產證 楊某的父母給楊某買了一套房屋,並且支付了全款。由於開發商的原因,楊某遲遲沒有拿到房產證。期間楊某與何某閃婚,之後楊某取得了房產證。後楊某發現與何某性格不和於是起訴離婚。何某稱房產證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故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要求予以分割。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一方已經交清全部房款或者婚後以個人財產支付房款,但是婚後才取得房屋產權證書的。因為房屋購買的全部款項都由一方支付,即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交易的穩定性以及市場的積極性,該房屋為一方所有即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離婚訴訟中的房屋分割問題較難處理,尤其在按揭貸款買房已經成為主流的今天更加值得重視。訴訟中,主要問題是當事人舉證能力不足,建議夫妻共同購買房屋時,注意交易記錄、貸款支付記錄的保存,以便必要時作為證據提交。 建議當事人應增強法律意識,倡導全新的婚姻財產理念,拋開傳統的面子觀念,在糾紛未產生時先做到“親兄弟,明算賬”,婚前可約定財產協議或做婚前財產公證。雙方共同出資購房時,約定雙方對該房產享有的具體比例,及時明確房產的權屬,以保障雙方利益。
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房產如何分割
平均分配是基本的原則
基本上就是一方要房產
一方得到貨幣補償
2016婚姻法離婚後財產如何分割
財產平分,房子誰買的歸誰,還有車。當然,如果有公證就不同了,比如誰要是婚姻過錯方就淨身出戶。公證啊,不是協議,如果協議在事後公證有備案,那就有法律效力,不然就沒有法律效力,就是廢紙一樣,公證的才有用。
離婚後房產如何分配,居住如何分配?
1,由於結婚後買房子寫的是老婆的名字,房產證上沒有我的名字。
房產無論寫誰的名字,如沒有協議約定房產歸屬,房產屬於你們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後我還要住這套房子。
是否能住要看房產歸屬
3,子女有分房產的份額嗎?
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子女無權分割
4,如何雙方都不願意搬出房屋居住,該怎麼辦?
如法院判決,房產肯定會歸屬一方
5,如果我要支付一半房屋的錢從而佔有房子,應該支付購買時房價的一半還是,當前市場價格的一半?
是按照現在的市場價格。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後房產分割如何規定的問題
婚前父母單方面贈與的部分,屬於你個人財產,婚前你個人按揭的部分也屬於個人財產,而婚後按揭的部分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舉個實際的例子:男性A某的父母為A某按揭買了一套住房,首付為父母支付,按揭部分由A某支付,後來A和B某結婚,婚後半年辦理了房產證,之後,A某和B某感情不好,並牽扯到離婚。但婚還沒離成,A某因車禍身亡。後來B擅自處理該房屋,引起A父母不滿,並對簿公堂
B某認為,房屋是婚後取得產權,應當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自己有權分得一半,剩下的按照遺產繼承。但法院認定:依照最新的婚姻法相關解釋,房屋的歸屬並不因產權證的辦理時間而變化,房屋系婚前購買,且A的父母有出資證明,因此房屋不能認定為婚後共同財產,其中A父母出資部分視為其父母贈與A某個人,因此該房屋屬於A的個人財產而非夫妻共同財產。但由於A和B在法律上保持著婚姻關係,因此B作為其合法配偶,享有遺產繼承權,A某死亡後留下的房產有其父母,子女,配偶共同繼承。最終,A某的父母按照房產價值,支付B某20萬作為補償,B某放棄房屋和其他遺產,拍拍屁股走人。
因此,可以這麼說:第一,婚前購買的房屋,婚前支付的部分屬於個人財產,除非夫妻間在婚後明確財產贈與或共享,否則即便加了名字,也只能視為個人財產。
PS:新的婚姻法解釋出臺後,很多人驚呼這是公開支持找小三,因為夫妻財產被明確,婚前的部分除非贈與,否則不能認定為共同財產。
第二,婚前出資並按揭部分屬於個人財產,但婚後的按揭以及女方可能對房屋進行裝修或還貸導致女方出資的部分屬於婚後共同財產。
如:一套房屋價值100萬元,婚前由男方父母出資30萬首付,男方按照20年按揭貸款,貸款5年後,男方結婚,婚後開始裝修房屋,女方提供了10萬元進行裝修,之後男方按揭15年付清了貸款。此時房子經過折算等,估價150萬
那麼,這套房屋,首先:100萬里有30萬是男方父母婚前贈與男方個人,同時男方婚前按揭5年,這一部分都是為婚前個人財產;而婚後,男方又按揭15年,這時候,由於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這部分按揭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女方提供了10萬元作為房屋裝修,如果未來雙方離異,這部分也要充分考慮
那麼,這一套房產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呢(如果加入女方姓名)?答案:是的,但不是全部
即:婚後按揭15年的部分,屬於共同財產;婚前的首付和按揭,屬於個人部分。雖然在實際操作中比較難處理,但按照法律確實是這樣處理。
不過如果婚後加了對方姓名,這種情況在實際中很難認定:上面月長石也說過,婚前財產在婚後,如果持有一方同意贈與或與對方共享,可以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一旦添加對方姓名,就很難說清楚這一情況了。
按照目前發生的一些實際案例來看,單方婚前購房,婚後辦證加名,後來發生離婚的情況時,一般法院會綜合考慮實際請款,被添加名字的一方一般不享有房屋產權,但肯定會按照房屋的價值獲得一定補償。
另外,關於一方出軌的問題:夫妻雙方離異時,一方有明顯過錯的,應當對另一方予以補償,夫妻共同財產應不分或適當少分。個人財產的部分並不在這個分割的範圍,但因為過錯的原則,未出軌的一方可以主張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