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爭商標是什麼意思?
如何訴爭商標 措施是什麼
第一,可以通過商標局。一般商標分為幾個程序:申請、審查、公告;如果想要取得權利,可以在商標的公告期內,對其提出異議,因此公告期也稱為異議期。如果認為申請商標侵犯了自己的權利、或具有其他不良影響,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如果錯過了異議期,也可以自商標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對其提起爭議。
第二,如果以上兩種方式都不成功,也可以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怎樣就會商標無效呢,以神農架的訴爭為例
第通商標局般商標幾程序:申請、審查、公告;想要取權利商標公告期內其提異議公告期稱異議期認申請商標侵犯自權利、或具其良影響都其提異議錯異議期自商標核准註冊起五內其提起爭議 第二兩種式都功向級民院提起訴
請法律高手回答~什麼是係爭案件?拜謝!
係爭:所爭論的、爭議所涉的。例如係爭商標,就是爭議的商標;係爭作品,指爭論所涉及的作品。係爭案件,指爭議涉及的案件。
不服商標爭議裁定的,可否向人民法院起訴?
您好,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應當通知商標裁定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蔘加訴訟。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助到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通過了嗎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已經通過。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現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自2001年12月1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施行以來,人民法院開始依法受理和審理利害關係人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商標駁回複審、商標異議複審、商標爭議、商標撤銷複審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對相關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積極探索,積累了較為豐富的審判經驗。為了更好地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進一步總結審判經驗,明確和統一審理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先後召開多次專題會議和進行專題調研,廣泛聽取相關法院、相關部門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對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中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研究和總結。在此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際,對審理此類案件提出如下意見:
1、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對於尚未大量投入使用的訴爭商標,在審查判斷商標近似和商品類似等授權確權條件及處理與在先商業標誌衝突上,可依法適當從嚴掌握商標授權確權的標準,充分考慮消費者和同業經營者的利益,有效遏制不正當搶注行為,注重對於他人具有較高知名度和較強顯著性的在先商標、企業名稱等商業標誌權益的保護,儘可能消除商業標誌混淆的可能性;對於使用時間較長、已建立較高市場聲譽和形成相關公眾群體的訴爭商標,應當準確把握商標法有關保護在先商業標誌權益與維護市場秩序相協調的立法精神,充分尊重相關公眾已在客觀上將相關商業標誌區別開來的市場實際,注重維護已經形成和穩定的市場秩序。
2、實踐中,有些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雖有誇大成分,但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或者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等並不足以引人誤解。對於這種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將其認定為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標誌。
3、人民法院在審查判斷有關標誌是否構成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時,應當考慮該標誌或者其構成要素是否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生消極、負面影響。如果有關標誌的註冊僅損害特定民事權益,由於商標法已經另行規定了救濟方式和相應程序,不宜認定其屬於具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4、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一般不得作為商標註冊和使用。實踐中,有些商標由地名和其他要素組成,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商標因有其他要素的加入,在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徵,而不再具有地名含義或者不以地名為主要含義的,就不宜因其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而認定其屬於不得註冊的商標。
5、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訴爭商標指定使用商品的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從整體上對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進行審查判斷。標誌中含有的描述性要素不影響商標整體上具有顯著特徵的,或者描述性標誌是以獨特方式進行表現,相關公眾能夠以其識別商品來源的,應當認定其具有顯著特徵。
6、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時,應當根據中國境內相關公眾的通常認識,審查判斷訴爭外文商標是否具有顯著特徵。訴爭標誌中的外文雖有固有含義,但相關公眾能夠以該標誌識別商品來源的,不影響對其顯著特徵的認定。
7、人民法院在判斷訴爭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時,應當審查其是否屬於法定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依據法律規定或者國......
誰的名字不能被註冊為商標
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關於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二條明確,當事人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主張訴爭商標構成對其未註冊的馳名商標的複製、摹仿或者翻譯而不應予以註冊或者應予無效的。
也正因為如此,《規定》還指出,政治文化等領域公眾人物姓名不能當商標!文化名人、商界精英的名字不是你想用就能用!
確切地說,對社會產生不良影響的,以及給公眾產生誤解的不能被註冊商標。尤其是像山寨版的“麥肯基”商標不能被註冊。
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規定》其意義在於,進一步規範我國的商標法,防止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註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註冊商標的好處:
1、便於消費者認牌購物。
2、商標註冊人擁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3、通過商標註冊,可以創立品牌,搶先佔領市場。
4、商標是一種無形資產,可對其價值進行評估。
5、商標可以通過轉讓,許可給他人使用,或質押來轉換實現其價值。
6、商標還是辦理質檢、衛檢、條碼等的必備條件。
7、地方各級工商局通過對商標的管理來監督商品和服務的質量。
商標註冊的流程:
商標查詢(2天內)→申請文件準備(3天內)→提交申請(2天內)→繳納商標註冊費用→商標形式審查(1個月)→下發商標受理通知書→商標實質審查(12個月)→商標公告(3個月)→頒發商標證書。(2014.05.01實施新的商標法,商標實質審查期9個月。)
那些詞語不能被註冊商標?
你好,商標法第十條:
第十條 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勳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誌、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註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商標起名、商標設計、商標檢索、商標申請、變更、轉讓、續展、異議、侵權訴訟,您還可以詢問我們:
如何判斷被控侵權標識與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構成近似
一、如何判定商標的相同、近似
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應認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是否屬於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其次應從商標本身的形、音、義和整體表現形式等方面,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並採取整體觀察與比對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斷商標標誌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1、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註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2、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3、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4、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5、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相同和近似的判定原則
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對訴爭商標進行整體比對和主要部分比對
在商標侵權糾紛案件中,認定被控侵權商標與主張權利的註冊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視所涉商標或其構成要素的顯著程度、市場知名度等具體情況,在考慮和對比文字的字形、讀音和含義,圖形的構圖和顏色,或者各構成要素的組合結構等基礎上,對其整體或者主要部分是否具有市場混淆的可能性進行綜合分析判斷。其整體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場混淆可能性的,可以認定構成近似;否則,不認定構成近似。也就是說,判斷商標侵權中的近似不限於商標整體的近似,還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標法意義上,商標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來源的識別性、最易於使相關公眾將其與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聯繫起來的商標構成要素。
2、認定商標近似時,考慮請求被保護的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顯著性越強、知名度越高的商標,被混淆誤認的可能性越大,因而對其保護的強度亦越大。這是因為對於在特定市場範圍內具有馳名度的註冊商標,給予與其馳名度相適應的強度較大的法律保護,有利於激勵市場競爭的優勝者、鼓勵正當競爭和淨化市場秩序,防止他人不正當地攀附其商業聲譽,從而可以有效地促進市場經濟有序和健康地發展。
商標爭議不服,行政訴訟要準備什麼材料
、商標訴訟的提起人 是指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請求保護商標權利的權利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訴訟的是指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 商標註冊人,是指經申請,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局核準的商標權所有人。 與商標權有關的利害關係人,是指經與註冊商標所有人簽訂註冊商標使用合同的註冊商標使用人、註冊商標財產的合法繼承人。二、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在下列被侵權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未經權利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2、 銷售侵犯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 3、 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權利人的註冊商標標識; 4、 未經權利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投入市場; 5、 給權利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失。三、起訴方式 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可以單獨起訴,也可以共同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指出:“在發生註冊商標專用權被侵犯時,獨佔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註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註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經商標註冊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違反不正當競爭和侵犯商標權可以同時起訴嗎
違反不正當競爭和侵犯商標權可以同時起訴。
兩種行為裁判要點
1.經營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經營範圍而違反行政許可法律法規的行為,不影響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標侵權和不正當競爭的民事權利。
2.反不正當競爭法並未限制經營者之間必須具有直接的競爭關係,也沒有要求其從事相同行業。經營者之間具有間接競爭關係,行為人違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的,也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
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指經營者在市場競爭中,採取非法的或者有悖於公認的商業道德的手段和方式,與其他經營者相競爭的行為。在現實生活中,不正當競爭行為五花八門、形形色色、舉不勝舉。所以,各個國家的競爭法律制度往往首先對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概括性的規定,然後再具體列舉出典型的、突出的、在一定時期內比較嚴重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明文加以禁止。
商標侵權定義:
商標侵權(TRADEMARKINFRINGEMENT)即:商標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