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補償法?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補償法的原理是什麼? 5分

前言 《國家電網公司農網“十一五電壓質量和無功電力規劃綱要》提出,綱要指導思想為:以公司“新農村、新電力、新服務農電發展戰略為指導,以安全、質量、效益為核心,堅持科技進步,全面提高農網電壓無功綜合管理水平,持續改善供電質量,降低電能損耗,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優質、經濟、可靠的電力供應。切實達到《國家電網公司電力系統電壓質量和無功電力管理規定》的“無功補償配製應按照分散就地補償與變電站集中補償相結合,以分散為主;高壓補償與低壓補償相結合,以低壓為主;調壓與降損相結合,以降損為主”的要求。

無功補償的原理 在交流電路中,由電源供給負載的電功率有兩種;一種是有功功率,一種是無功功率。有功功率是保持用電設備正常運行所需的電功率,是將電能轉換為其他形式能量(機械能、光能、熱能)的電功率。

無功功率比較抽象,它是電路內電場與磁場的交換,在電氣設備中建立和維持磁場的電功率。它不對外作功,而是轉變為其他形式的能量。凡是有電磁線圈的電氣設備,要建立磁場,就要消耗無功功率。

無功功率決不是無用功率,它的用處很大。電動機需要建立和維持旋轉磁場,使轉子轉動,從而帶動機械運動,電動機的轉子磁場就是靠從電源取得無功功率建立的。變壓器也同樣需要無功功率,才能使變壓器的一次線圈產生磁場,在二次線圈感應出電壓。因此,沒有無功功率,電動機就不會轉動,變壓器也不能變壓,交流接觸器不會吸合。

(打個比方,農村修水利需要開挖土方運土,運土時用竹筐裝滿土,挑走的土好比是有功功率,挑空竹筐就好比是無功功率,竹筐並不是沒用,沒有竹筐泥土怎麼能運到堤上?)

在正常情況下,用電設備不但要從電源取得有功功率,同時還需要從電源取得無功功率。如果電網中的無功功率供不應求,用電設備就沒有足夠的無功功率來建立正常的電磁場,這些用電設備就不能維持在額定情況下工作,用電設備的端電壓就要下降,從而影響用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但是從發電機和高壓輸電線供給的無功功率遠遠滿足不了負荷的需要,所以在電網中要設置一些無功補償裝置來補充無功功率,以保證用戶對無功功率的需要,這樣用電設備才能在額定電壓下工作。

無功補償是把具有容性功率負荷的裝置與感性功率負荷並聯接在同一電路,能量在兩種負荷之間相互交換。這樣,感性負荷所需要的無功功率可由容性負荷輸出的無功功率補償。

採用無功補償可以收到以下效果:

1) 根據用電設備的功率因數,可測算輸電線路的電能損失。通過現場技術改造,可使低於標準要求的功率因數達標,實現節電目的。

2) 採用無功補償技術,提高低壓電網和用電設備的功率因數,已成為節電工作的一項重要措施。

3) 無功補償,它就是藉助於無功補償設備提供必要的無功功率,以提高系統的功率因數,降低能耗,改善電網電壓質量,穩定設備運行。

4) 減少電力損失,一般工廠動力配線依據不同的線路及負載情況,其電力損耗約2%--3%左右,使用電容提高功率因數後,總電流降低,可降低供電端與用電端的電力損失。

5) 改善供電品質,提高功率因數,減少負載總電流及電壓降。於變壓器二次側加裝電容可改善功率因數提高二次側電壓。

6) 延長設備壽命。 改善功率因數後線路總電流減少,使接近或已經飽和的變壓器、開關等機器設備和線路容量負荷降低,因此可以降低溫升增加壽命(溫度每降低10°C,壽命可延長1倍)

7) 最終滿足電力系統對無功補償的監測要求,消除因為功率因數過低而產生的罰款。

8) 無功補償可以改善電能質量、降低電能損耗、挖掘發供電設備潛力、無功補償減少用戶電費支出,是一項投資少,收效快的節能措施。

9) 無功補償技術對用電單位的......

佔地補償標準是什麼

1 徵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3萬元。 2 徵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1.76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2.64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4.4萬元。 3 徵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64萬元。 4 徵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72萬元。 5 徵收空閒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0.16萬元。 (二)其他稅費 1 耕地佔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 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 徵地管理費,按徵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 耕地佔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由省徵地事務服務處具體組織實施,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徵地工作程序 1 告知徵地情況。在徵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徵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後,凡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徵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徵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2 確認徵地調查結果。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交通、林業部門,對擬徵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各市動遷辦公室共同確認。 3 組織徵地聽證。在徵地依法報批前,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徵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4 簽訂徵地補償協議。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補償標準,與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簽訂徵地補償協議,並將協議作為徵地報件必備件附徵地卷一同上報。 5 公開徵地批准事項。經依法批准徵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省國土資源廳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徵地批准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徵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徵地所在村、組公告徵地批准事項。 6 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徵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政府批准後應按法律規定的時限向被徵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時支付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當地國土資源部門要協同農業、民政等有關部門對被徵地集體組織內部徵地補償安置費用的分配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三、房屋地上物補償標準 1 房屋補償標準 樓房(二層以上)每平方米補償650元。 搗(預)制磚砼結構房屋每平方米補償550元。 磚瓦房每平方米補償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補償300元。 2 其他地上(下)附著物補償標準 倉房每平方米補償1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補償25元。 沼氣池每個補償400元。 廁所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 豬雞舍每平方米補償50—10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補償25—30元。 菜窖每平方米補償50—130元。 磚石牆每延長米補償50元。 格柵(含工藝格柵欄)每延長米補償150元。 大門樓每個補償400元。 飲用水井(含壓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 農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設備)每眼補償2000元。 排灌大井(含設備)每眼補償1萬元。 排水管(塑料管、鑄鐵)每延長米補償10—30元。 電話移機補助費每戶200元。 有線電視遷移補助費每戶300元。 墳每座補償300元。 3 異地安置補助費(包括宅地、配套設施、租房費等)每戶6000元。

求採納

什麼是“N+1”的賠償方法?

按照國家和相關地方的法律規定,一般裁員需要按照員工在企業工作的年限計算賠償金,每工作一年賠償一個月的薪水(一般是按照上年度平均工資計算,也有用當前月薪計算的),不足一年按一年計算。如工作了17個月,應該拿到相當於兩個月薪水的賠償金。

如果是Intel這種跨國公司,在執行這些賠償的時候肯定不會違反法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N是工作年限,+3或者+5是指再增加3或5個月的月薪。

國內小公司就不好說了,一般能提前一個月通知你離職就不錯了,別想賠償金的事。

大體如此。

什麼是國家賠償法及司法賠償分幾個方面

國家賠償法是實體與程序合一的一部較為特殊的法律,國家賠償的主體、程序、範圍、方式、標準均由法律直接規定。程序上除賠償義務機關先行處理、請求複議之外(行政賠償又有不同),立法機關把最終處理司法賠償案件的權限設定在了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這項工作是人民法院繼刑事、民事、行政審判和執行工作之後又一項新的重要的工作。

司法賠償的特徵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司法賠償的侵權行為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司法賠償本質上是對因司法權違法行使造成的損害的賠償,而司法權是由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來行使的,因此侵權主體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根據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主要包括:(1)行使刑事偵查權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軍隊保衛部門及其工作人員;(2)行使檢察權(僅限於刑事檢察權)的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3)行使審判權的人民法院(包括專門人民法院,如軍事法院)及其工作人員;(4)行使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此為司法賠償的形式特徵。

第二,司法賠償的原因是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司法活動中違法行使司法權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我國,公安機關具有治安行政管理與刑事偵查兩種職能,分別體現為行政權行使主體與司法權行使主體,其在履行治安管理過程中違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產生行政賠償責任;在履行刑事偵查職能時違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產生司法賠償責任。

第三,司法賠償實行有限賠償原則,範圍很窄。在刑事賠償中,只對無罪被羈押者以及錯誤判處死刑並已執行的人給予賠償,而對輕罪重判、有罪被超期羈押的不予賠償。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國家只對人民法院違法採取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執行措施等造成的損害給予賠償,對因錯誤判決造成的損害以及其他訴訟行為造成的損害則不予賠償。

第四,司法賠償以獨特的非訴訟程序進行。該程序分為侵權機關及侵權行為人所在機關自我確認行為違法並賠償的程序;上級機關對賠償複議的程序;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對賠償的決定程序。

勞動法補償標準n+2是什麼意思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n代表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例如,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n就是1;不滿六個月的,n就是0.5;以此類推。。

國家賠償法得基本內容是什麼

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313398

麻煩採納,謝謝!

交通事故賠償標準是根據什麼依據賠償

你好,具體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的項目和標準。

人命賠償標準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二十九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國家徵收土地補償標準是多少?依據什麼來補償?怎麼補償?

一、問題的提出 1.按土地平均年產值作為計算土地補償費的標準違背了以市場價值確立補償數額的要求,即不科學,也不合理 根據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徵收土地的,按照被徵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徵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收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從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來看,徵地補償金計算的基準是農地的年產值。眾所周知,年產值是農作物產量與價格的函數,其高低受所處地區的農業生產條件和社會經濟條件的影響,與被徵地的區位等地價因素無關。[2]況且,近幾年農產品價格不斷下降,按法定標準計算出來的補償標準根本不能解決失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從理論上講,土地補償費的確定很大程度上與被徵地所處的區位、區域經濟發展狀況及區域基礎設施條件等緊密相關,而與土地年產值的關聯性並不明顯。概括的說,現行法定的徵地補償標準遊離於土地市場價格之外,嚴重損害了農民權益。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的補償標準由政府規定造成了補償偏低,極大損害了被徵收人的利益 根據中國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依據規定標準進行補償,造成的結果往往是補償不到位,極大地損害了被徵地人的利益。從中國現行的實際狀況看,要麼是一些地方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本沒有規定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的補償標準,而授權市、縣人民政府自己規定;要麼是雖然規定了補償標準,但往往也是長時間不進行修改,該標準與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費實際價值形成較大反差。例如,2005年洛陽市洛龍區政府組織的被徵地農民拆遷過程中,仍然依據1997年洛陽市政府(1997)第 71號文件,即《洛陽市建設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對磚混結構房屋按280元/平方米對實際價值1000元/平方米的房屋進行補償,使被徵地農民遭受了極大的損失。 眾所周知,在中國城市的房屋拆遷補償制度中,起始也是依據政府規定的標準。對於這種其不合理的補償制度,2001年修正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了貨幣補償的金額,應當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無論實踐中對上述規定貫徹的如何,但該條款最起碼從制度層面實現了補償標準向市場價值的迴歸。同樣的道理,農民的房屋也是有價值的,衡量其價值最公平的方式就是市場,任何機關規定的標準也沒有市場決定的價值更具有公平性,更容易讓人接受。 3.法定補償標準偏低,與土地的實際價值形成較大反差,被徵收人應當享受的利益被強行歸公 集體土地是農民集體的財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其價格是土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公平合理的徵地補償應依照等價交換原則,按市場價值對農民進行全額補償。該市場價格不但包括土地的自身價值,還包括土地的增值。實踐中,政府向農民徵收土地時按農業收益支付土地補償安置費,向社會拍賣時卻按土地市場價格成交,增值達數十倍、甚至百倍,形成價格的巨大差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者並沒有分享土地出讓後的增值。對於這樣做的理由,有學者認為,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農地被徵收前三年平均純收入資本化形成的“影子價格”,是“土地本身所值”;二是“農轉非”之後的“自然增值”,國家應當補償是“土地本身所值”,自然增值部分應當歸公。[3] 土地的“自然增值”是早期經濟學家(約翰.穆勒和亨利.喬治)使用的名詞,馬歇爾《經濟學原理》開創的外部性理論問世後,都認為這是由於經濟活動的外部性造成的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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