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金最多領多長時間?
失業保險金最多可以領多久
你這種情況最多為12個月。
1、失業保險金標準的計算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照所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保險金標準一般都低於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高於本市當年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2、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計算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按照失業前累計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 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什麼情況可以領失業金怎麼領領多長時間
從單位離職,由單位開具“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交納社保在一年以上可以領失業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失業金怎麼領:
1、申領失業保險待遇,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六十天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小一寸彩照兩張、失業證明、戶口簿(屬幹部、固定工身份的職工還須帶個人檔案)複印件來待遇計發科辦理申領失業保險待遇手續。同時還需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辦理失業登記。
2、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的失業職工,每月7-9號(法定休息日順延)必須帶本人《失業待遇證》親自來清遠市社會保險局失業簽到處簽到,否則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也不予補發,連續二個月不來簽到的,按重新就業處理,停發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金最長能領多長時間
失業金單次申領最長不超過24個月的,但並不限制每個人一生中的申領次數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最長可以領取多長時間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是按照不低於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由所在省、直轄市、自治區規定的;失業保險金可以領取的最長期限,是按照失業職工繳費年限確定的。
《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六條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 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 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失業金可以領多長時間?
失業保險領取辦法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扣除已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計算。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為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年限每增加1年,期限增加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5年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5年不滿10年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10年以上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視作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失業人員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其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確定;第13個月至第24個月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為其第1個月至第12個月領取標準的80%。失業人員未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保留。重新就業且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後又再次失業的,核定其期限時,應當將其剩餘期限合併計算。合併計算後,失業人員連續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超過24個月。
領取失業保險金最長時間是多少
領取條件是: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以上的;
(二)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按規定辦理失業和求職登記的。
領取時間是: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一年不足兩年的(領取)為三個月;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兩年不足三年的為六個月;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三年不足四年的為九個月;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四年不足五年的為十二個月;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五年不足七年的為十五個月;
(六)累計繳費時間滿七年的為十六個月。以後累計繳費時間每增加一年,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失業金在辦理後多長時間可以領取?
辦理失業金領取各地規定不同,下面我拿深圳來舉例吧,在深圳領取失業金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員工繳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2、必須是非員工自願離職,如:單位裁員、解僱、勞動合同期滿單位不續簽等;
3、已進行就業登記,有就業意向。
上面第2點提到的非員工自願離職,包括以下六種情形: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終止勞動合同的;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4、被用人單位辭退、開除的;
5、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解除勞動關係的情形。
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先到單位所屬地勞動站辦理就業登記,表示就業意向。進行就業登記需提供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正反面複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摺;
4、單位開具的離職證明(必須體現是非本人自願離職)。
進行就業登記時,資料審核通過的,勞動站會出具受理回執,員工持回執到屬地社保站申請失業金領取,申請失業金領取需帶以下資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正反面複印);
2、本人社保卡(如有);
3、本人在本市四大銀行開戶的銀行卡或存摺;
4、進行就業登記時開具的受理回執。
社保站受理後,一般在次月中旬發放失業金,失業金直接打入員工賬戶,不發現金。
其他說明:
1、員工失業期間,由社保局給員工購買社保醫療保險,所以,員工失業期間不得找工作,因為找到工作後也買不了社保,員工身份證號被社保佔用,如果單位強行調入,則被社保局視為該員工已經再就業,而停發失業金。
舉例:張三2014年8月10日離開A公司,同時進行了就業登記,並已向社保站提出失業金領取,社保站已受理,按理說,失業金將於9月15日左右發放到張三的銀行賬戶。然而,張三還沒等到失業金到賬,就於9月5日找到了新的工作,被B公司錄用,這時,B公司在給張三買社保時,發現張三正在參保中(張三失業期間由社保局給張三買了醫療保險),如果B公司強行調入張三的社保,社保局則停發張三的失業金。
2、員工在失業金領取前找到新工作的,可以向社保局提出停領,社保局受理後,停發失業金,同時,將失業金領取月份累計,等該員工下一次失業並申請失業金領取時,一併累計領取的月數。
舉例:張三於2013年7月1日入職A公司,同時開始買社保,於2014年8月10日非本人意願離職,同時申請領取失業金(按深圳規定,張三隻能領取一個月的失業金),根據上面論述,張三的失業金應該在9月15日左右發放。然而,張三於9月1日找到了新工作,入職B公司,於是張三向社保局申請停領,社保局受理後,由B公司為其購買社保。張三於2015年8月又失業了,那麼,張三這時可以申請領取的失業金,就包括之前停領的一個月,以及後面的一個月(第二次繳交失業保險滿一年)。
以下是上面論述引用到的法律依據: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六條 員工因下列情形失去工作後的一個月內,應攜帶有關材料,到失業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解散或者撤銷;
(二)用人單位被依法整頓;
(三)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而裁員;
(四)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失業員工逾期不辦理失業登記手續的,其享受的失業救濟金從登記期限屆滿之日起逐月減發。
《深圳經濟特區失業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交三年一個月,能領多長時間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
(一)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2年的,可以領取3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2年不滿3年的,可以領取6 個月的 失業保險金;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3年不滿4年的,可以領取9 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4年不滿5年的,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五)累計繳費 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六)累計繳費時間 滿5年以上的,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但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享受醫療補助金的標準,根據其繳費時間,分別按照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和醫療費的60%—80%予以報銷。具體報銷標準如下:
(一)累計繳費時間不滿5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0%。
(二)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滿10年的,按照醫療費的6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65%。
(三)累計繳費時間滿10年不滿15 年的, 按照醫療費的70%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0%。
(四)累計繳費時間滿15年不滿20 年的, 按照醫療費的75%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75%。
(五)累計繳費時間滿20年以上的,按照醫療費的80% 給予補助;但累計補助金額,最高不超過本人應領取失業保險金總額的80%。
請問失業保險金從失業起最多可以領多少個月?
1.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
勞動者失業後,能夠領取多長時間的失業保險金?標準是多少?
勞動者失業後,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時間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確定。 (1) 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滿5年的,每滿1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最長為12個月; (2) 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4個月失業保險金;累計繳費時間超過5年以上的,每超過1年,增發1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累計繳費時間的確定,一是實行個人繳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年限,與實際繳費年限合併計算;二是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領取年限可與前次失業尚未領取的期限合併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原則確定。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滿期還沒找到工作,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可按照規定申請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