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解釋權怎麼寫?
最終解釋權歸XX的合同有效嗎?合法嗎?
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償用非格式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樣寫是否合法?
這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原則上是有效力的,除非直接排除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免除自己責任。就你說的這以條款,應該是有效地,因為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最終解釋權合法嗎
合法,廣告最終解釋權視為合同條款,表示承諾的視為接受條款,則最終解釋權對當事人有約束力。
“最終解釋權”條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沒有法律效力;
2.《合同法》明確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時,應當按照通常理解給於解釋;對於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做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的解釋。也就是說,商家在行使最終解釋權時只能以大眾化常識作為參照對象,任何利用所謂的“最終解釋權”矇騙消費者的行為都是法律所不認可的。《消法》中浮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告示等方式做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3.知情權。
“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商家所有”這樣的行為合法嗎
以往經營者通常都是以“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某某公司/商場所有”的方式來達到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的。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的規定,該公司的這一通知、聲明或店堂告示等都是無效的,是沒有法律保障的。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四條 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本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應當是工商部門和人民法院,由工商部門和人民法院說了算。
政府文件的本實施意見解釋權屬於XXX是否合法
合法,因為任何文件,不同的人看可能理解是有差別的,這時就要由發文機關來判定。任何文件都不可能做到意思唯一,不會有任何歧義。
商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解釋權是否合法
根據法律規定,凡是所謂【本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類條款,是無效的。所以不存在商家在法律範圍內有解釋權的問題。
“最終解釋權歸誰所有”合法嗎
你好
單獨看這個條文是沒有實際意義,也無法確認是否合法的。這需要看設立條文這在援引這個條文時,是否侵犯了另一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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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關格式合同的解釋規則,屬於無效條款。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第41條規定:“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於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採用非格式條款”。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上述規定的解釋規則均為強制性法律規範。最終解釋權條款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屬於無效合同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