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是什麼?
實現抵押權是什麼意思???
、抵押權實現條件:
1.抵押權有效存在和成立[前提條件]:
A.抵押權的實現應以抵押權存在為前提;
B.抵押權必須合法有效。
2.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情形[抵押權可以約定提前實現]:
(1)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但以下情形即使債務未屆至清償期抵押權亦得以實行:
A.債務未屆履行期,但債務人宣告破產的;
B.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恢復原狀或提供擔保遭到拒絕的。
(2)債權人未受清償;
(3)債務人未受清償不是因債權人的原因所致。
【提示】抵押權實行條件:
①須債權有效存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必須以有效債權的存在為前提;
②須抵押權有效存在;
③須被擔保債權已屆清償期;
④須債務人未履行債務。
二、抵押權實現司法保護下自救主義[自力救濟]: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抵押權人可以與抵押人協議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1.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折價/拍賣/變賣;
2.抵押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三、抵押權實現司法保護主義:
1.訴訟程序實現抵押權: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2.非訴訟執行程序實現抵押權:抵押權人與抵押人未就抵押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抵押權人可以請求法院拍賣/變賣抵押財產。
A.目前除了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率的債權文書外,擔保合同不能作為執行根據[可以嘗試直接依據擔保合同申請法院作出許可拍變賣擔保財產的裁定即執行根據];
B.當事人可以直接向公證機構申請,由公證機構對擔保合同賦予強制執行力,擔保物權實現時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提示1】抵押權實行方法之一:協議實行。
①須抵押擔保的債權已屆清償期。
②須抵押人與抵押權人達成抵押物折價協議:
A.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訂立抵押物折價轉移所有權的協議;
B.當抵押物為第三人時,抵押物折價協議必須經第三人同意,否則不產生效力;
C.抵押物折價協議應當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D.抵押物折價的價格應當公平,以市場價格為依據。
③抵押物折價協議應為清償受抵押擔保的債權為目的。
④抵押物折價協議不得損害其他抵押權人利益。
【提示2】抵押權實行方法之二:抵押物拍賣、變賣。
①抵押物拍賣;
②抵押物變賣。
四、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抵押權實現順序規則:
1.順序在後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人只能就抵押物價值超出順序在先的抵押擔保債權的部分受償;
2.順序在先的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先到期的:抵押權實現後的剩餘價款應予提存,留待清償順序在後的抵押擔保債權。
五、抵押權所涉及抵押物範圍:
1.主物;
2.從物:
A.抵押權設定前取得的同屬一人所有的從物,抵押權及於從物;
B.抵押權設定後取得從物/不同屬一人所有的從物,抵押權不及於從物。
3.孳息:
A.抵押權不及於孳息;
B.抵押權人在特定情形下有孳息收取權[佔有權/非取得所有權]:抵押權人自抵押物被法院扣押之日起有權收取孳息。
4.代位物。
六、抵押物變現款法定清償......
第一抵押權是指什麼?
第一抵押權的意思是在抵押順序裡面位列第一位。
當債權實現時,優先清償。
開發商將樓盤地塊先抵押給A銀行,然後又抵押給B銀行。那麼A銀行在開發商不能清償債務時,對於拍賣樓盤地塊所得價款有優先清償互權利。剩下的錢才是B銀行的。
什麼是抵押權人
比如,你按揭買房子,把房子抵押給了銀行,銀行就是抵押權人,你是抵押人
抵押是什麼意思
就是撫設你去銀行貸款 那麼你就要有等值或非等值的東西來抵押 如果在期限內你還不上錢 那麼 你的抵押品就歸銀行所有
擔保物權與抵押權的區別是什麼啊?
抵押權屬於擔保物權,具有物權優先性和物上代位
抵押權釋放是什麼意思
抵押權順序在先受償的權利人放棄其優先權利
民法中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區別是什麼
抵押人是抵押物所有權人,抵押權人是享有抵押物抵押權的人。如你將自己的房屋抵押去銀行貸款,你是抵押人,銀行是抵押權人。
抵押權的次序權是什麼?
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抵押權的實現 是什麼意思 通俗點說?
抵押就是講有價之物押給有錢的人推手你的抵押物你得到他的錢當你拿到錢的時候就是抵押權實現的時候這樣說 你聽得懂吧
抵押權有哪幾類
1.不動產抵押
不動產抵押,是指以不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定的抵押。不動產抵押是最普遍的抵押形式,由於不動產的特殊性,抵押人不轉移對其的佔有即可達到擔保之目的,因此在實踐中受到社會的普遍歡迎。
2.動產抵押
動產抵押,是指以動產為抵押標的物而設立的抵押。動產抵押並不意味著所有的動產都可以稱為抵押的標的物,有一些動產是不適合成為抵押標的物的。動產抵押的特徵仍是抵押人不轉移對財產的佔有,否則將與質押無異。
3.權利抵押
權利抵押,是指以特定的財產權利作為抵押標的物的抵押。對於何種權利可以成為抵押的標的物,一般法律都會做出明確的規定,我國可供抵押的權利一般是指土地使用權。
4.最高額抵押
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額度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時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的抵押形式。最高額抵押具有下列特徵:1、抵押擔保的是將來的債權,現在尚未發生;2、抵押擔保的債權額不確定,但設有最高額限制,最高額限制並非債權的實際最高額;3、實際發生的債權是連續的、不確定的,即債權人不規定對方實際發生債權的次數和數額;4、債權人只可以對抵押財產行使最高限額內的優先受償權;5、最高額抵押只需一次登記即可設置。
我國最高額抵押的適用範圍,僅適用於借款合同和債權人與債務人就某項商品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交易而簽訂的合同。
5.財團抵押
財團抵押,又被稱為企業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全部的財產,包括動產、不動產和權利為一體共同作為標的物來進行抵押的行為。採用此種抵押方式的抵押人一般是企業,可以是企業的擔保能力集中。《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可將其合法財產一併抵押。
6.共同抵押
共同抵押,又成為總括抵押,是指為了同一債權的擔保,在數個不同的財產上設置的抵押。共同抵押的突出特點是在數個抵押物上設定數個抵押權,共同擔保同一債權。其中一個抵押權實現,其他財產上的所有抵押權均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