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融自保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4

遇到平臺自融自保自用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這是一起民事經濟糾紛,協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訴。

一、擔保人與借款人之間是連帶責任;

二、出借人既可以單獨起訴擔保人或借款人,也可以將二者作為共同被告。

出借人應當提前查明對方的財產線索,最好是對二者的財產都進行訴前財產保全(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或銀行帳戶等)。

一箇中介融資平臺有融資資格,利用一空殼公司和自己的擔保公司進行自融自保業務,而且老闆都是一個人。老

您好,融資性擔保管理辦法第三十條規定,融資性擔保公司不得為其母公司或者子公司提供融資性擔保。這裡的子公司已經涵蓋了法人相同,關聯控股公司。您提的涉及違規,會受到處罰,不違法。具體規範整頓方案,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監管政策對p2p,到底是殺手鐗還是一塊敲門磚

10月13日,P2P行業迎來了久違的熱鬧。當天下午,多家媒體報道稱“國務院正式發佈《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隨後各大門戶網站便登出了《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全文。

嚴格意義說來,《方案》與此前發佈的《暫行辦法》存在著一個本質的區別,即《方案》是針對P2P網絡借貸、第三方支付和股權眾籌三大業務領域提出的,而非只面向P2P這一種業態。就P2P網貸的部分來看,監管思路及整治意見與《暫行辦法》大致相同。在P2P行業忙著自我整改的關鍵時期,銀監會再下這麼一步棋,用意已是十分明顯,無非是想加速落實監管細則,更全面、深入地推動行業整治。

一、重申P2P平臺的業務邊界和經營紅線

《方案》在“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一章的第一部分就提到,“P2P網絡借貸平臺應守住法律底線和政策紅線,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基本上是重述了《暫行辦法》中“P2P平臺13項禁止從事行為”的內容,提煉出來就是要求P2P平臺做好“確立平臺的中介性質”和“明晰平臺的業務底線”兩件事。

監管層之所以要三令五申P2P要堅持平臺功能,主要目的還是為了從源頭上防控風險。P2P行業高速發展的幾年間,監管缺失導致市場亂象叢生,打著“互聯網金融”的幌子做著吸儲、放貸的“影子銀行”式生意的P2P平臺不在少數。一方面,原則上P2P模式的核心是金融脫媒,P2P平臺的中介功能可以幫助投融雙方直接匹配,減少中間環節。但是國內徵信體系的不健全導致P2P平臺無法勝任“信息中介”而只能充當“信用中介”,在未取得金融牌照的前提下,P2P平臺以自身信用介入投融過程,已經完全背離了P2P的原有模式。另一方面,監管反覆強調的資金池、拆標、承諾本息保障等禁止行為,恰恰就是部分P2P平臺作為“信用中介”必然會產生的行為。即便是早期法無禁止的時期,就有不少平臺栽在了資金池、拆標、剛兌上,這些行為所帶來的流動性風險說是扼住P2P平臺咽喉的“魔鬼之手”也不為過,足見前述行為對P2P平臺長久生存的巨大傷害。

二、強調P2P銀行資金存管的必要性

《方案》在“重點整治問題和工作要求”中明確規定P2P平臺要“嚴格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資金存管機構”,並在“強化資金監測”一節指出會“嚴格要求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落實客戶資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相關資金賬戶的監督。”從去年7月的《指導意見》開始,銀行存管似乎就成了政策文件的“標配”,也足夠說明監管層對P2P平臺資金安全保障的重視程度。

然而,銀行存管成為監管“標配”並不意味著它也能成為P2P平臺的“標配”。有統計數據顯示,目前僅有291家平臺已經宣佈與銀行簽訂存管協議,而完成了銀行存管系統上線的平臺僅有95家,佔比不超過5%。事實上,現階段P2P平臺對接銀行存管之所以會存在這麼大的難度,一方面是銀行的“興致平平”,在P2P行業的自由發展時期,銀行壓根就看不上這個“野孩子”;到了監管關注的時期,P2P行業卻又進入了內外交困的整改階段,平臺的合規程度參差不齊,銀行難以對P2P存管業務的成本和風險進行準確測算和預判,進而必然會影響其在存管業務上的積極性。另一方面是P2P行業的監管相關配套措施還沒有到位,平臺很多時候是在“跟風”辦事,例如此前的ICP、ED......

“巴鐵”在6年前就被否了,之後它是怎麼重新包裝上線的

曾被叫做“立體快巴”的巴鐵,六年前就被否了

巴鐵,在六年前叫“立體快巴”,由宋有洲發明,不過在中國專利信息查詢網上並沒有這個專利名稱。根據巴鐵科技項目總監宋友江(據說是宋有洲的弟弟)的說法,它的專利名字叫作“寬體高架電車”。然後,查到了:

2009年5月申請,申請人為中聯運(北京)立體快巴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申請類型為發明專利,案件狀態為:駁回失敗。為了理解的順暢,我們來了解一些專利知識。

常見的專利類型有三種:

第一種是發明專利:需要經過初步審查和實質審查兩步,技術含量最高,需要2-3年的審查期;

第二種是實用新型專利:只需要進行初步審查,技術含量較低,即我們常說的小發明,一般幾個月就可以審查下來;

第三種是外觀設計專利:顧名思義,主要是對外觀的改變。

發明專利駁回失效是指,專利在審查過程中,由於實質上的缺陷,不具備授權條件,因而由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不授予專利權的決定。(參照《專利法實施細則》)

換句話說,宋有洲的“立體快巴”申請發明專利失敗。

根據百度詞條對宋有洲的介紹,宋有洲共有50多項專利(360詞條中顯示有200多條介紹)。經過在“中國專利信息查詢”系統的查詢,裡面署名宋有洲的“發明專利”共有7項,目前只有2項有效;此外記錄在案的還有40多項“實用新型”專利,比如一種空氣過濾門窗,一種醫用或防護用過濾口罩,一種便攜式微米顆粒物防護盔和一種濾液過濾式微米顆粒物防護頭罩。

宋有洲雖有口罩、防護盔等發明,但是,他能夠發明前沿科技,我是十分懷疑的。

隨著巴鐵事件的發酵,宋有洲被曝只有小學文化。宋有洲接受採訪時表示:“對於巴鐵,我作為發明人,只是提出了一個概念,具體的技術和研發有各個領域的專有人才和團隊在做,並不是我一個人在做。所以質疑我的學歷和本人,根本沒有意義。”

不管宋有洲怎麼說,最後巴鐵的專利依舊沒有通過,不過我們根據當時的申請記錄看下當初巴鐵的技術到底是啥。

講真,這真的不是一個龍門吊麼?

一毛一樣好嗎。

也許“動力系統”、“駕駛系統”和“制動系統”無法在圖中表現出來。在旁邊的專利介紹中“動力系統通過連接導電線和外接電源線連接”,我怎麼覺得這就是已經被我們淘汰的有軌電車的運行方式呢。

這一“科技”最大的亮點的介紹,關於車輛架構的問題,總結起來就是一句話:“大車下面可以走小車”。

在“寬體高架電車”專利提交審核的過程中,宋有洲並沒有閒著,他去了上海。他想找權威機構來認證,來增加自己的“新科技”的說服力。

2009年,他找到了上海交通大學汽車研究院的張建武教授,請他為自己的“立體快巴”項目進行評估。張教授接手了,並且由喻凡和王麗亞兩位教授分別擔任車輛和基礎設施的論證。結果於2010年出爐:從車輛本身看,立體快巴作為基礎設施建設的可行性為“基本可行”。

張建武在面對南都記者的採訪時說:“基本可行有很多前提。比如,要同時保證巴鐵的16個電動輪骨同步運行。”也就是說,當時“立體快巴”的技術是不完善的。

當時同樣受到邀請的還有同濟大學鐵道與城市軌道交通研究院的沈鋼教授,在他看來,這根本就是“瞎搞,為了創新而創新”。並且表示,快巴在整改之後還是可以運行的,但只是作為觀光車,放在景點比較新奇有趣。想要作為適合城市的公共交通工具,是不可能的。

然而,就連這份水分不少的可行性論證報告後來都幾乎被否定了。在宋有洲多次拿著這份報告證明自己的“新技術”時,上海交通大學表示,我們學校不承認,這只是某些教授的個人行為。

好吧,姑且不論他有沒有像坊間傳的那樣花了錢,到2010年“......

P2P網貸危險專項整治計劃落地 哪些平臺或將被取消

《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國務院同意正式下發,報道引述未具名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高層人士稱,網貸平臺將實現“一戶一檔”,將根據網貸機構是否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及是否有非法集資等違法情況等,而被分為合規類、整改類和取締類三類;對於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的取締類平臺,將給予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

P2P行業從2016年開始到4月份意見出現將近三百多家平臺出現問題,一方面由於監管的力度加大,一方面由於網貸平臺之前存在的問題現在已經兜不住,資金窟窿出現嚴重缺口,導致現在問題集中爆發。

某地方金融管理機構高層人士透露,網貸平臺將實現“一戶一檔”,“我們下一步會對本地網貸平臺逐一排查,摸底的內容很細,除了股東和法定代表人,還要看實際控制人,也看平臺的產品情況、標的真實性、資金來去,涉及資金池、自融、虛假標的的平臺,基本上要被嚴打了。”

實現“一戶一檔”後,網貸機構將依據其是否滿足“信息中介”的定性以及在業務過程中是否踩“紅線”、是否有非法集資等違法情結等,而被分為三個檔次:合規類、整改類、取締類。

到底是如何劃分這三類呢?有什麼具體依據呢?據內部人士透露:一看踩不踩“紅線”,二看定性,三看業務。

1、從“紅線”方面,即網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自融、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者承諾保本保息、大規模線下營銷、誤導性宣傳、虛構借款人及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違規債權轉讓、參與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或利用類HOMS等系統從事股票市場場外配資行為、從事股權眾籌或實物眾籌等。

2、從定性方面來考察,“主要看平臺是‘信息中介’還是‘信用中介’的性質了”。正規的網貸平臺是單純的信息中介本質,網貸平臺不可以為客戶提供增信。北京聯盟

3、從業務方面來審核,看是否是個體與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的直接借貸。此外,據悉,平臺如果銀行業金融機構合作,則也要看合作是否違反法律規定,以及互聯網跨界過程中是否有監管套利。

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方案落地 哪些平臺或將被取締?

此次整改行動中,哪些類型的平臺將會被重點關注整改?

根據《實施方案》中,知情人士透露,在各種問題裡,最值得“重點排查”的是“業務擴張過快”、“承諾高額回報”、“涉及房地產配資”、“涉及校園網貸”,另外從事股票場外配資,從事股權眾籌或事物眾的也被視為“主要問題”,如果現在有投資在有這些現象的平臺中,投資者應該及時警覺,以防財產受到意外波及。北京聯盟

除了大量設立線下門店的平臺會被重點關注,加以整改之外,主要還是上述“紅線”範圍的平臺也會受到重點關注,比如設立資金池、自融自保、向借款人承諾保本保息、虛構標的、發放貸款、期限拆分、違規轉讓債權等。

對於不同問題的平臺,監管層將會如何“分類處置”?

1、對於進入“合規類”的平臺,監管會繼續支持甚至鼓勵其發展,過程中做好督促。

2、對於進入“整改類”的平臺,或為“大約異化成信用中介”,有些觸“紅線”但並未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則監管態度為“限期整改”,如果到期後仍然整改效果不明顯,就有可能面臨淘汰或整合

3、對於涉嫌從事非法集資等違法違規活動的“取締類”的平臺,有關部門將進行嚴厲打擊,這些平臺除了將退出市場外,還將面臨行政處罰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這其中,政府不承擔兜底責任。

“本月內將完成部署培訓,7月底前將完成行業摸底排查,11月底前分類處置就要做完,明年1月前銀監會將赴各地督導,各地進行情況彙總並由銀監會形成最後的報告。”上述地方金融管理機構人士稱。...

股權眾籌是互聯網變相亂集資嗎

隨著人口紅利、社交紅利、資本紅利逐漸“退燒”,這兩年風風火火的互聯網行業開始頗有些“三春去後諸芳盡”的蕭瑟意味。未來的發展該由何驅動?創新的下一個“風口”又在哪裡?是為擺在所有創業者和決策者面前的重大課題。

自去年7月以來,圍繞規範金融創新、促進互聯網金融有序發展的監管政策及行業協會規範意見頻出;10月13日,由人民銀行等17部委聯合印發《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下簡稱《實施方案》),與之同時公佈的還有人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相關機構分別印發的《非銀行支付機構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股權眾籌風險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等針對不同方向業務的整改要求。

近日,太原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簡稱《方案》)出臺,主要整治範圍包括P2P網絡借貸和股權眾籌、通過互聯網開展資產管理及跨界從事金融業務等。專項整治從即日起到2017年3月15日結束。

《方案》明確,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

股權眾籌平臺不得發佈虛假標的,不得自籌,不得“明股實債”或變相亂集資。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機構和互聯網從業機構等未取得相關金融資質的,不得利用P2P網絡借貸平臺和股權眾籌平臺從事房地產金融業務。

非銀行支付機構不得挪用、佔用客戶備付金,客戶備付金賬戶應開立在人民銀行或符合要求的商業銀行。開展支付業務的機構應依法取得相應業務資質,不得無證經營支付業務,開展商戶資金結算、個人POS機收付款、發行多用途預付卡、網絡支付等業務。

互聯網保險方面,保險機構不得與未取得相應業務資質的互聯網金融從業機構開展合作,保險機構與互聯網企業開展合作業務不得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通過互聯網跨界開展金融活動實現監管套利。

《方案》明確,專項整治將做到“三個不”:一是在專項整治期間,堅決不停止互聯網金融企業的註冊登記,並歡迎全國各地互聯網金融企業落戶太原;二是輕易不取消互聯網金融企業合法資質;三是輕易不採取停業整頓措施。

互聯網金融創新不是鑽監管的空子進行政策套利甚至欺詐投資者,陸金所董事長計葵生認為,真正的互聯網金融創新是利用互聯網技術以及數據優勢,最大程度地優化現有金融服務,創造過往無法實現的服務方式,最終服務到傳統金融之前難以覆蓋到的廣大小微企業以及普通投資者。

P2P系統徵信有什麼相關法律政策嗎

銀監會創新部主任王巖岫已經表明網貸監管的“十項監管原則”,相關部門要求不得觸碰“四條紅線”。 一是P2P監管要遵循P2P業務本質,所謂業務的本質就是項目要一一對應,P2P機構不能持有投資者的資金,不能建立資金池,我們P2P不是經營資金的金融機構; 二是要落實實名制原則,投資人與融資人都要實名登記,資金流向要清楚,各國都對開戶有非常高的原則要求,避免違反反洗錢法規。 三是要明確P2P機構不是信用中介,信用中介要承擔信用風險,也不是交易平臺,是信息中介,P2P是為雙方的小額借貸提供信息服務的機構,應當清晰其業務邊界,應與其他法定特許金融服務進行區別; 四是P2P應該有一定的行業門檻,P2P信息平臺作為分析、遴選新聞信息、提供參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強的專業性,應有一定的門檻,對從業機構應該有一定的註冊資本,高管人員的專業背景和從業年限、組織架構也應該有一定的要求,同時對他的風險控制、IT設備、資金託管等方面也應該有一定的資質要求。P2P機構應做好風險評估、風險提示和投融資限額的規定; 五是投資人的資金應該進行第三方託管,不能以存款代替託管,託管是獨立的監管行為。同時儘可能引進正規的審計機制,P2P機構自己不能碰錢,這也是為大家避免非法集資的行為; 六是P2P機構不得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自身為投資人提供擔保,不得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諾,不承擔系統風險和流動性風險,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從事貸款和受託投資業務、不得自保自融,這也是避免非法集資、詐騙等行為。 七是走可持續發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資項目,我們很高興看到現在規範P2P機構融資的利率已經在逐步的下降,也接近了合理的水平; 八是P2P行業應該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風險,既要向市場披露自身的管理和運營信息,也要向投資者做好風險提示,開展必要的外部審計; 九是P2P投資者平臺應該推進行業規則的制定和落實,加強行業自律的作用; 十是必須堅持小額化,支持個人和小微企業的發展,項目一一對應的原則。 明確四條邊界:一是要明確平臺的中介性質,二是要明確平臺本身不得提供擔保,三是不得將歸集資金搞資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業內專家稱,上述四條紅線的設定對於目前我國P2P網絡借貸平臺將起到很強的監管和約束作用,這不僅會使P2P網絡借貸平臺得以在今後健康的運轉,還會給我國對新興金融業態監管方面的工作設立了一個標杆。

p2p網貸平臺為什麼不能大規模線下營銷和發放貸款

p2p網絡借貸平臺應落實信息中介性質,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不得向出借人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不得進行期限錯配、期限拆分,不得虛構標的,不得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不得進行誤導性宣傳,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大規模線下營銷,不得發售銀行理財和券商資管等產品,不得進行違規債權轉讓,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融資等金融業務

解讀互聯網金融“專整”方案 P2P平臺應關注哪些點

應關注哪些點?

一、禁止行為參照“基本法” 重點關注地產金融。

在《實施方案》關於P2P網絡借貸的重點整治內容中,繼續強調了P2P平臺作為信息中介的定位,要求P2P網絡借貸平臺“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發放貸款,不得非法集資,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戶承諾保本保息、期限錯配、期限拆分、虛假宣傳、虛構標的,不得通過虛構、誇大融資項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誤導出借人,除信用信息採集及核實、貸後跟蹤、抵質押管理等業務外,不得從事線下營銷。”同時提出,P2P網絡借貸平臺“未經批准不得從事資產管理、債權或股權轉讓、高風險證券市場配資等金融業務。”

二、綜合整治措施,再提存管要求。

在此次公佈的《實施方案》中,提出了綜合運用各類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的要求,涵蓋了嚴格准入管理、強化資金監測、建立舉報和“重獎重罰”制度、加大整治不正當競爭工作力度、加強內控管理、用好技術手段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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