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案房產是什麼意思?
房產案件財產轉移規定
雖然判決還沒生效,也沒有申請過財產保全,但你母親將名下房產贈與兒子並辦理過戶,訴訟對方當事人完全有理由認耿這是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從而主張贈與無效,要求法院強制執行該房產。
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是什麼意思,求答案。
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並非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因為房地產開發項目本身並不直接具有財產內容或直接表現為一種可交易的財產,只能說房地產開發項目的主體擁有著以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多種權利。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轉讓,就是項目原業主所擁有的與項目有關的各種權利的總體移轉。而該項權利中土地使用權是核心,而且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必然帶動其他相關權利的轉移。因此,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實質,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反而言之,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也必然帶動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土地使用權和房地產項目不可能分別轉讓。
正因為房地產開發項目轉讓的實質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因此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條件”,而該兩條內容正是針對以出讓方式或劃撥方式所獲得的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而設定的條件。
根據上述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在轉讓房地產項目時應當符合以下兩個條件:
1、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如果房地產項目的轉讓欠缺上述兩個法定條件,將會產生怎樣的法律後果?
首先,從我國《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相關規定的精神來看,欠缺上述任何一個條件,都將導致房地產項目的轉讓不能為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認可,不能完成項目轉讓所需的相關手續的變更,受讓方不能獲得土地使用權,也不能獲得房地產項目。也就是說,該轉讓房地產項目的行為不能得以完成,項目轉讓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其次,從對合同的效力影響來看,單純地審視上述關於兩個條件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關於合同無效情形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一個似乎非常明確的結論,即:關於房地產項目轉讓的兩個條件的規定屬於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欠缺該條件則意味著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此情形下籤訂的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則應當屬於無效的合同。這一觀點在2004年以前的司法實務中基本上得到了各級法院的普遍認同。直到2004年,才有個別法院的相關判例對此試探性地提出了不同見解。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發佈的《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充分考慮到我國現行的物權變動模式,第一次明確顛覆了這一觀點。根據《關於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之相關規定,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如果欠缺上述第一項條件,即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未付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僅僅是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原因,就土地使用權的處分而言,處分人是否付清出讓金並無民事法律意義,除非出讓合同對此有明確約定),則該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將構成無權處分,形成效力待定的效果。因為,房地產項目的轉讓就是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轉讓方應當首先擁有針對某特定地塊的土地使用權,方能轉讓該權利,否則其訂立項目轉讓合同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的行為就屬於無權處分行為;而土地使用權作為一種不動產物權,擁有該物權的表徵就是取得了相應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此,轉讓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訂立轉讓合同的行為,便構成無權處分的行為,“該轉讓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效力的補正條件為:轉讓方在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前取得了土地使用權證書,否則,該轉讓合同將成為一個無效合同。如果欠缺上述第二項條件,即未達到......
該處房產有權屬限制不能辦理轉讓是什麼意思?是抵押了還是被查封啊!急求答案,麻煩懂的說明下,萬分感謝
房改出售的房屋是屬有限產權,也就是說此房屋原來是單位或房地產管理部門的公房,建造該房屋的土地一般都是劃拔土地,在93年時國家實行房改政策,將這一類房屋通過房改低價出售給單位職工或原租住戶,現在你如果再要出售,要向政府補繳一部分土地出讓金(或叫土地收益金)後才能出售。所以說,辦理買賣過戶是可以的,但前提是要向政府部門補繳土地出讓金我,這就是所謂的有限制全部產權。
該處房產有權屬限制不能辦理轉讓是什麼意思?是抵押了還是被查封啊!急求答案。
如果房產被抵押、查封,或者土地性質為集體所有的以及單位集資建房等情況,都可能處於房產有權屬限制狀態不難以正常辦理過戶手續。
房地產估價師掛靠轉檔案是要上班的意思嗎
按國家規定,註冊類的證書是人證合一的,即證書和人是一個公司工作,要與個人的交社保掛鉤。
兒女的房產轉贈給父母后在房產檔案裡還留有記錄嗎
是要離婚的節奏嗎?有記錄的!但是律師和有關部門才知道,不然誰管你轉不轉贈啊!
李某將私有房產賣給劉某卻無法進行房產產權轉移登記案
1)劉某是否可以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為什麼?
不能不辦理產權登記,國家規定有抵押或經濟糾紛的房產不予以上市
2)該市房管局產權處的做法是否妥當?為什麼?
感覺辦事效率慢了一點,但當時可能就是那種效率吧
3)本案應該如何處理?
根據合同法,李與劉的合同中有欺詐行為,劉應該去起訴李某,但你沒有說是不是在1999年 3 月 2 日之前法院進行的房產進行財產保全
我有一本房產估價師證書掛資質,單位說要轉檔案,輕問一下我具體要轉什麼檔案,說具體一點,重謝
(1)意思是把您的個人檔案放在掛證單位。
(2)裡面有資格考試報名表,註冊時要用。
因房屋租賃糾紛向法院起訴甲方(轉租人),但是涉及案件的房東並不是房屋產權證上的所有人,該房東無法出
可收集電話錄音等證據來補充。 具體案情可來電本律師 18782143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