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火災是不可抗力?

General 更新 2024-11-20

火災是合同法中不可抗力嗎

我認為:

1.要看公安出具的《火災事故認定書》的認定結果的。

2.如果說是非人為的,那就是不可抗力。3.如果說是人為的,應該追求責任人的責任了。

火災是否屬於不可抗力

這要看什麼層面上來理解了。

對於個人之間來說是,但對於企業之間,就比較難界定了。

火災發生不需要賠償的什麼是不可抗力

這個貌似要等消防部門確定這起火災起火的原因,在做決定是否要賠償。如果鬧上法院也要有消防部門的鑑定結果才能判出結戶。雖說火源是由你們房屋引起的,如果這起火災是意外之火的話,你就不需要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畢竟你也損失了房子。如果這起火災的責任在你家,那你就要賠償人家的損失的。以上僅供參考

意外火災是不可抗力嗎

不可抗力對不同的人和事有不同的認定。意外火災對旁人可能屬於不可抗力叮但是對事故責任人就不能認定為不可抗力。

失火屬於不可抗力嗎?

可抗力通常包括兩種情況:一種是自然原因引起的,如水災、旱災、暴風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社會原因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但不可抗力事件目前國際上並無頂一的明確的解釋。哪些意外事故應視作不可抗力,可由買賣雙方在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中約定。

一般認為是屬於的。

國監考試合同管理中火災和暴雨屬於不可抗力因素嗎? 5分

構成不可抗力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A.不可預見的偶然性。

不可抗力所指的事件必須是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不可預見的事件,它在合同訂立後的發生純屬偶然。當然,這種預料之外的偶然事件,並非是當事人完全不能想象的事件,有些偶然事件並非當事人完全不能預見。但是由於它出現的概率極小,而被當事人忽略不計,把它排除在正常情況之外,但結果這種偶然事件真的出現了,這類事件仍然屬於不可預見的事件。

在正常情況下,判斷其能否預見到某一事件的發生有兩個不同的標準:

一是客觀標準,即在某種具體情況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夠預見到的,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到。如果對該種事件的預見需要一定的專門知識,那麼只要具有這種專業知識的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預見到的事件則該合同當事人就應當預見。

二是主觀標準,就是在某種具體情況下,根據行為人的主觀條件,如當事人的年齡、發育狀況、知識水平、職業狀況、受教育程度以及綜合能力等因素來判斷合同當事人是否應該預見到。

B.不可控制的客觀性。

不可抗力事件必須是該事件的發生是因為債務人不可控制的客觀原因所導致的,債務人對事件的發生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主觀上也不能阻它發生。債務人對於非因為可歸責於自己的原因而產生的事件,如果能夠通過主觀努力克服它,就必須努力去做,否則就不足以免除其債務。

不可抗力事件的不可預見性和偶然性決定了人們不可能列舉出它的全部外延,不能窮盡人類和自然界可能發生的種種偶然事件。所以,儘管世界各國都承認不可抗力可以免責,但是沒有一個國家能夠確切地規定不可抗力的範圍,而且由於習慣和法律意識不同,各國對不可抗力的範圍理解也不同。

根據我國實踐、國際貿易慣例和多數國家有關法律的解釋,不可抗力事件的範圍主要由兩部分構成:

一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現象,如,火災、旱災、地震、風災、大雪、山崩等;

二是由社會原因引起的社會現象,如,戰爭、動亂、政府幹預、罷工、禁運、市場行情等。

所以火災和暴雨都屬於不可抗力

民法上 ,失火,算是不可抗力???? 高手解釋下~##

我怎麼記得失火不是不可抗力~~ 但是剛才看一道司考原題,說失火是不可抗力~!~ 說失火造成的雞棚倒塌,是不可抗力··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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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說的“失火是不可抗力”,是說“失火”對於“雞棚倒塌”是不可抗力。也就是說, “雞棚倒塌”的原因,不是人的過錯造成的。

按照邏輯說,“儲棚倒塌”的原因,是“失火”,而“失火”是人的過錯(過失)造成的。那麼,雞棚倒塌也可以說是人的過錯造成的。

但是,法律追究責任,要求行為(原因)與事實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

某人的過失,導致失火,他對失火有過失責任,但是對失火造成雞棚倒塌,他是根本無法預料的,對於“雞棚倒塌”不負法律責任。

不可抗力的範圍包括哪些

不可抗力又稱人力不可抗拒,它是指在貨物買賣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訂約者任何一方當事人的過失或疏忽,而是由於發生了當事人既不能預見,又無法事先採取預防措施的意外事故,以一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遭受意外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責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不可抗力既是合同中的一項條款,也是一項法律原則。對此,在國際貿易中不同的法律,法規等各有自己的規定。在英美法中有"合同落空"原則的規定,其意思是說合同簽訂以後,不是由於當事人雙方自身過失,而是由於事後發生了雙方意想不到的根本性的不同情況,致使訂約目的受到挫折,據此而未履行的合同義務,當事人得以免除責任。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法律中有“情勢變遷”或“契約失效”原則的規定,其意思也是指不屬於當事人的原因而發生了預想不到的變化,致使合同不可能再履行或對原來的法律效力需作相應的變更。不過,法院對於以此原則為理由請求免除履約責任的要求是很嚴格的。 綜上所述,在國際貿易中儘管不同法律,法律對不可抗力的確切含義在解釋上並不統一,叫法也不一致,但其精神原則大體相同。主要包括以下幾點:意外事故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以後;不是因為合同當事人雙方自身的過失或疏忽而導致的;意外事故是當事人雙方所不能控制的,無能為力的。 不可抗力的事故範圍較廣,通常可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自然力量”引起的,如水災、火災、冰災、暴風雨、大雪、地震等;另一種是由於“社會力量”引起的,如戰爭、罷工、政府禁令等。 但是,由於不可抗力是一項免責條款,買賣雙方通常主要是賣方都可以援引它來解釋自身所承擔的合同義務,這種援引在多數情況下是擴大不可抗力的範圍,以減少自己的合同責任。有的賣方除把各種自然災害列入外,還把生產製作過程中的意外事故、戰爭預兆、罷工、怠工、貨物集運中的事故、原材料匱乏、能源危機、原配件供應不及時等生產過程中的事故,以及航、陸運機構的怠慢,未按以預定日期出航等等,統統歸入不可抗力的範圍。因此,在交易中應認真分析,區別不同情況,做出不同處理,防止盲目接受。

什麼是不可抗力

所謂不可抗力,在我國《民法通則》上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形:

(1)自然災害、如颱風、洪水、冰雹;

(2)政府行為,如徵收、徵用;

(3)社會異常事件,如罷工、騷亂。

參考資料:baike.baidu.com/view/2717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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