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朝實行什麼制度?
夏朝和商朝都實行什麼政治制度?
夏商的政治制度夏啟開創“家天下”的制度(王位世襲制)“世襲制”就是古代皇帝下臺後,將皇帝的九五之尊轉給自己的兒子。世襲制就是名號、爵位以及財產等按照血統關係世代傳承,這種傳承主要有“家長”的傳承,諸侯國的傳承,具有極強的封建性。
商代實行宗法制——宗法制是按照血統遠近以區別親疏的制度。早在原始氏族時期宗法制就有所萌芽,但作為一種維繫貴族間關係的完整制度的形成和出現,則是周朝的事情。 在宗法制度下,“天子建國,諸侯立家,卿置側室,大夫有貳宗,士有隸子弟”(《左傳》桓公二年),形成了系統而完整的制度。
積極的一面——宗法制保證了各級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和團結,對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的傳承、祖國統一大業有促進作用。
消極的一面——過分強調宗族、宗法觀念,人為劃分遠近親疏,又束縛了人的自主發展。
分封制
含義:西周王族的宗法制是與分封制互為表裡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是一種基於血緣關係和親緣關係的、具有政治性質的制度。
目的:用規定宗族內嫡庶系統的辦法,來確立和鞏固父系家長在本宗族內的地位,以保證王權的穩定。
特點:嫡長子繼承製。大宗:周王的嫡長子、嫡長孫一系有繼承王位的權利。小宗:次子、庶子的後裔。大宗率小宗,小宗必須服從大宗。
作用: 形成了森嚴的等級,保證了貴族在政治上的壟斷和特權地位,有利於統治集團內部的穩定與團結。
摘自百度網友,謝謝。
什麼是內外服制度?商朝為什麼要採用這種制度?
是夏商兩朝一種維繫中央集權和部落聯盟的政治體制,是西周分封制度的雛形.
商朝的主要政治制度就是內服 、外服制度.
內服是商人本族的活動區域,外服是商族以外的方國,商王通過兩種不同的管理制度來處理本族和臣服的外族的事務.由此,商王控制著聯盟的實際權力,與各方國形成了支配與被支配的關係.但是商王對參加聯盟的方國的控制力是有限的.各方國基本保持原有的社會結構,除對商王承擔應盡的義務外,有很大的自主權.有的方國還經常與商處於戰爭狀態.就是說,商代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不是通過中央對地方的直接性人事控制方式,而是靠商強大軍事威力下的地方部落方國與中央建立盟約的方式來維繫的,也就是錢穆所說的“諸侯承認天子式”的政治聯繫方式.
商王朝地職官有中朝任職地內服官和被封於王畿以外地外服官之別.內服官中又分外廷政務官和內廷事務官.最高地政務官,是協助商王決策地「相」,又稱「阿、保、尹」.王朝高級官吏統稱卿士.三公,則是因人而設地一種尊貴職稱、並不常設.另外有:掌占卜、祭祀、記載地「史」,掌占卜地卜、掌祈禱鬼神地祝,掌記載和保管典籍地作冊(又稱守藏史、內史),武官之長地師長,樂工之長地太師、少師.內廷事務官是專為王室服務地官員,主要是總管地宰和親信地臣.臣管理王室各項具體事務,有百工之長地司工,掌糧食收藏地嗇,掌畜牧地牧正,掌狩獵地獸正,掌酒地酒正,掌王車地車正,為商王御車地服(又稱僕、御),侍衛武官亞,衛士亞旅,掌教育貴族子弟地國老,掌外地籍田地「畋老」.外服官主要有方國首領地侯、伯,有為王朝服役地男、有守衛邊境地衛.
商代在實行貢納制度地同時,還有勞役租「助」,就是要求農人助耕公田(籍田),收穫皆為統治者所得,其比例約佔農人收穫地十分之一.殷紂王加徵賦稅,用以充實鹿臺和巨橋.商朝地政治理念是神權觀念籠罩下地政治思想,商代統治者「尚鬼」、「尊神」.所奉行地最高政治原則,就是依據上帝鬼神地意志治理國家.
在婚姻制度上,商朝實行的是
1、婚姻制度
商朝王室的婚姻制度名義上是一夫一妻制,實質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
2、繼承製度
商初,王位繼承是兄終弟及與父死子繼並行。商末,則完全實行父死子繼制。商朝在實行父死子繼制以後,又逐漸實行了嫡長繼承製
商朝的繼承製度 10分
“父死子繼”配合“兄終弟及”
在商王的后妃制度中,有一個特殊的現象,即有的王不止有一個法定的妻子。像仲丁有2位法定配偶,祖丁有3位,武丁有3位。凡法定配偶所生的兒子,都有權繼承王位。因此,商朝還沒形成嚴格的嫡長子繼承製,而是“父死子繼”配合“兄終弟及”。王位繼承製,凡兄弟行皆以長幼為序,兄終弟及,幼弟死後,王位應對復歸於長兄之子繼承。這個制度在中丁時期被打亂,中丁父輩有小甲、大戊、雍己三人為王。中丁為大戊之子,雍己死,按慣例王位應由小甲之子繼承,但“自中丁以來,廢適而更立諸弟子,弟子或爭相代立,比九世亂”,從而削弱了商王朝的統治。到小乙時,乾脆以幼弟之子繼位,故小乙給其子武丁。康丁以後,后妃罰度改變為一王一妻制,並實行直接傳長子制度。因此,商代王位繼承製度雖有兄終弟及現象,但其主幹仍是以傳長為常法。
商代的王位繼承製度都有哪幾種
事實上,長久以來,商代王位繼承的法則一直是個難解的問題。
1、商代王位的繼承曾實行過“父死子繼”、“兄終弟及”或“叔侄相傳”的制度,但同時它又實行嫡長子繼承王位制。(《史記·殷本紀》說,商王之繼統,或父死子繼,或兄終弟及。《史記·宋世家》也說:“父死子繼,兄死弟及,天下通義也。”《魯世家》亦說:“一繼一及,魯之常也。”《史記·殷本紀》所載“帝乙長子曰微子啟,啟母賤,不得嗣。小子辛,辛母正後,辛為嗣”。)
2、然而,若按王國維先生的說法,立子立嫡之制始自周代,殷以前並績嫡庶之制。再有,“父死子繼”與“兄終弟及”這兩個繼承原則是不可能同時適用的。近來也有法制史教材認為商代前期實行兄終弟及,後期則實行父死子繼。但並沒有給出前後兩期的分界點以及支持其觀點的依據。
商朝的婚姻制度
商代法律在確定婚姻關係上,較夏代更加明確地規定了一夫一妻制,但只是適用於平民百姓。商代允許男性王族在一夫一妻外,大量納妾。由此導致正妻之外,又有娣、嬪、妃、妾的存在。此外,商代奴隸主貴族之間還盛行媵嫁制度,即王族或貴族娶妻,往往連同妻的隨嫁女一同收納為妾。而所納的妾在家中的地位是比較低的,其中突出地表現在繼承問題上,商代的繼承製度是實行嫡長子繼承製,只有妻所生的兒女才是嫡系,才能繼承財產。除了妻下沒有子嗣,否則妾所生子女基本上是沒有繼承權的。
商朝的法規及主要措施
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神權政治與法制
1."率民以事神"商朝奴隸制國家的確立和發展,使由來已久的神權政治得到充分發展。史載殷商奴隸主貴族極端迷信鬼神。"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所謂聽命於神,是商朝法制的指導思想和基本特點。
2.以天命、祖命宣佈王命將祖先崇拜與上帝崇拜相結合,使神直接為政治統治服務,是商朝神權政治高度發展的重要標誌。統治者將其祖先與上帝基本上合而為一,具有深刻的政治內涵:違背王命,不但獲罪於天,而且為列祖列宗所不容。這種觀點對於此後的封建法制也有重要意義。
(二)商朝法律的主要內容"刑名從商",說明以刑法為主體的中國古代法至商已初具規模。商朝法律制度已較前有所發展。表現在:
1.假託神意壓服臣民湯伐桀與盤庚遷殷均是以神意壓服臣民。
2.嚴懲違抗王命的行為勸說和動員臣民投入重大政治行動,必須以刑罰為後盾才不致落空。商王對不聽從王命的臣屬,都規定了嚴厲的刑罰措施。
3.鎮壓"亂政"、"疑眾"罪為了維護貴族的統治,商朝規定了亂政、疑眾的犯罪必須鎮壓。
(三)商朝的刑罰以殘害人體為主的五刑(墨、劓、刖、宮、大辟)在商朝已較為通行,但處刑的手段尚未規範化,因而帶有很大的隨意性,且有許多刑罰在五刑之外。死刑有活埋、沉水、火焚等形式。
此外,文獻記載商朝還有孥戮、劓殄以及炮烙、剖心、醢、脯等酷刑。總之,商朝沒有一套嚴格的刑罰制度。
(四)司法機構商王掌握國家一切大權。國家大事由商王決定,王命即是法律。商王的裁斷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司法上商王雖然是當然的最高司法裁決者,但其權只限於畿內,畿外則無力干預,分封的侯伯有相當大的獨立性。
商王的司法官一般由高級貴族擔任並世襲。地方司法也由貴族負責。
在商朝,還有卜者參與司法,委託神意斷罪,實行所謂神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