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責任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16

豁免是什麼意思?

豁免 免除 [捐稅、勞役等] 豁免捐稅你問的是哪方面的?如果是保險的,則是指在一定的條件下免除以後所有保險費用但是保險責任依然享受.耿個豁免條件不同的保險是不同的,一般有投保人全殘,被保險人全殘等.有的保險沒有豁免責任.

保險豁免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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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豁免:就是一旦出險保險公司 承擔所有保費

一個是豁免 投保人 一個是豁免 被保險人豁免投保人:就是投保人出現了傷殘 死亡 保險公司一會承擔以後所有保費 保單繼續有效

豁免被保險人: 被保險人一旦出險重大疾病,保險公司將承擔以後所有的保費。保單繼續有效

保險豁免條款是什麼意思?保險豁免條款有什麼用?

保險的豁免條款是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同意投保人可以免繳未到期的保險費,而保險合同繼續維持原有效力。

對於保費豁免,是指在保險合同規定的某些特定情況下導致完全喪失工作能力時,由保險公司獲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繳納後續保費,保險合同仍然有效。失去工作能力意味著收入銳減,如果保單附加了保費豁免功能,就會避免因為失業而帶來的經濟困難,保費不用投保人再繳納,而保單的保障依然有效,包括現金利益的領取也依然有效。所以保費豁免相當於為您的保單再加了一份保險,是保險中一種人性化的功能。

什麼是國家責任豁免?

國家主權豁免

(1)含義。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這是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國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訴訟,因此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主權豁免的範圍。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棄。

第一,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前者是指國家通過條約、合同或聲明,事先或事後以明白的語言表達就某種行為或事項上豁免的放棄;後者是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的行為,表示其放棄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轄,包括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或作為訴訟利害關係人介入特定訴訟等。但國家為主張其豁免權而出庭闡述立場並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第二,對於管轄豁免的放棄並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執行豁免的放棄必須另行明示作出。

什麼是國家責任豁免

進入19 世紀後,隨著國際關係的發展,國家豁免問題開始產生。一些國家的國內法院出現了個人或法人起訴外國政府的現象。其實,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最早可追溯至1234 年羅馬教皇格利高裡九世頒佈的一道名為“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教諭。最初,平等者指的是君主,後來也擴指國家。簡單地說,“平等者之間無統治權”的含義就是任何國家都不能對其他主權國家實行管轄。不過,從理論角度看,國際法學界對國家管轄豁免的法律基礎還存在較大分歧。概言之,主要存在“治外法權論”、“尊嚴論”、“禮讓論”和“國家主權平等論”等理論。其中,“國家主權平等論”一直是各國公認的國家豁免的主要理論根據。它源於國家主權平等原則。“主權”本質上具有對內和對外的兩層含義。“主權”的對內本質,傳統上被理解為具有“最高性”、“控制性”;而其對外本質,則通常被理解為具有“獨立性”、“平等性”。正如有的學者和老師所說的:“國家主權豁免是指國家根據國家主權和國家平等原則不接受他國管轄的特權。國家主權豁免是國家平等的必然結果。”所以,這也從一個角度表明了國家主權原則內在地包含了管轄豁免的要求。

獲豁免有限公司什麼意思

1. 在開曼群島成立的豁免公司可以獲得保證豁免於註冊成立後二十年不必繳納任何稅項。所以通過豁免公司進行投資業務產生的利潤無須交利得稅,條件是該投資業務只能發生於開曼群島境外。

2. 開曼公司賬戶裡的款項如匯給個人在匯出時不需代扣個人所得稅。

國家責任豁免的情況 5分

國家主權豁免

(1)含義。是指國家的行為及其財產不受他國管轄。這是從“平等者之間無管轄權”這一羅馬法概念中引申出來的一項習慣國際法規則。實踐中,國家主權豁免主要表現在司法豁免方面,即一國國內法院非經外國同意,不得受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的訴訟,因此主權豁免又經常被稱為國家的司法豁免權。

(2)主權豁免的範圍。20世紀以前,國家的一切行為和財產在外國均享有豁免,這稱為“絕對豁免原則”。但是,20世紀以來特別是二戰之後,國家大量地參與跨國貿易、金融、投資等商業活動,絕對豁免原則使得外國個人或法人在與國家進行交易中處於不利地位,因此誕生了“限制豁免原則”。該理論主張將國家行為分為商業行為(管理權行為)和非商業行為(統治權行為),前者不享有豁免,而後者享有豁免。目前,限制豁免的基本觀點已逐漸得到越來越多國家和學者的接受。

(3)豁免的放棄。

第一,明示放棄和默示放棄。前者是指國家通過條約、合同或聲明,事先或事後以明白的語言表達就某種行為或事項上豁免的放棄;後者是國家通過在外國法院與特定訴訟直接有關的積極的行為,表示其放棄豁免而接受法院管轄,包括作為原告在外國法院提起訴訟、正式出庭應訴、提起反訴、或作為訴訟利害關係人介入特定訴訟等。但國家為主張其豁免權而出庭闡述立場並不構成豁免的默示放棄。

第二,對於管轄豁免的放棄並不意味著對執行豁免的放棄。執行豁免的放棄必須另行明示作出。

什麼叫做豁免權

豁免權又稱律師豁免權,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基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託,法律賦予辯護律師所擁有的拒絕就其執業行為所得知的委託人有關事項向司法當局作證,以及不因其正當執業行為丹為的言論及行為受到相關法律追訴與制裁的權利。它包括作證豁免權和責任豁免權。

外交豁免權全稱為外交代表的管轄豁免權。外交豁免權指一國派駐外國的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享有一定的特殊權利和優遇;豁免是指對駐在國管轄權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權之內。按照國際法或有關協議,在國家間互惠的基礎上,為了保證和便利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根據相互尊重主權和平等互利的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相互給予。 外交特權和豁免本質上屬於代表的國家,而不屬於外交代表個人,因此個人無權自行放棄。

保險合同上我們不承擔該次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險費的責任是什麼意思

意外身故,不豁免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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