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會屬於什麼行業?
村委會屬於什麼性質的單位?
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不是公務員系列
一、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在人民公社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過程中,在全國農村逐步建立起來的。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等責任制形式後,對以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進行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在原來生產大隊,有的在生產小隊的基礎上建立了村民委員會。1985年2月,生產大隊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全國全部完成,村民委員會在農村普遍建立起來。到目前,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在我國農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員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基層性。村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單位,是村民長期生產、居住、生活的單位,跟村民關係最直接、最緊密。一個村就是一個小社區,村民們在社會生活中有著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具有基層性的特點。二是群眾性。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權參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來自於本村村民,享有選舉權的本村村民都有機會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既從事勞動生產,又從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民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走群眾路線,堅持說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村民組成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辦什麼,不辦什麼;先辦什麼,後辦什麼,如何辦理,由村民自己決定。對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使它區別於國家政權機關。在我國,國家政權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任何一種。也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派出機關。在實際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員會當成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當成鄉鎮政府的“腿”,將不該由基層自治組織從事的行政工作交給村民委員會去做,或者包辦代替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些都是同村民委員會性質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其他的群眾組織。在我國,有許多從事社會活動的群眾組織,如全國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青年聯合會等。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組織,和他們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在設立、任務、服務對象、作用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自治權,是國家政權機關的組成部分,不同於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自治的內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組織起來,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自己辦理自己的事務。它不同於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說服教育、村民之間的相互幫助、先進模範的帶頭作用以及每個村民的自覺意識,不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2)管理人員和被管理者是統一的。村務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體村民來管理。日常事務的管理者由村民選舉產生,並接受每個村民群眾的監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村民會議集中全體村民的意見,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全體村民遵守執行,從而形成良好的社區秩序。(4)管理的內容主要是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調解解決本居住地區內的各種糾紛,如村民之間、鄰里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的糾紛等。
自我教育就......
村委會屬於事業單位嗎?
村民委員會(簡稱村委會)不是事業單位。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三年。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村民委員會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村支書屬於什麼單位什麼行業
村幹部是遊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再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
村委會屬於什麼行業類別
村委會屬於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長是屬於什麼職業
村長是依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選產生的群眾自治性的村委會主任,是村民自治組織的代表,每屆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不屬國家公務員,沒有行政級別。
所屬行業是農村建村制是什麼意思
政治家都不會懂是什麼意思。
村民委員會的單位性質是屬於什麼吖?事業單位、靈活就業還是其他吖?
< <組織章程> >已有定性.民間的群眾組織.既不屬於如工會一樣的社會團體;也不是企事業那樣的法人單位.是歷史留下的一種沒有編制的實體.即別把生產隊長不當幹部. 可歷來就不是幹部.! 組織章程>
村幹部屬於什麼行業
村幹部是遊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再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
請問:村委會是一個什麼級別的單位?
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是行政單位,不是公務員系列
一、村委會是農村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村民委員會是在人民公社進行政社分開、建立鄉政權的過程中,在全國農村逐步建立起來的。農村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等責任制形式後,對以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人民公社體制進行改革。在改革過程中,在原來生產大隊,有的在生產小隊的基礎上建立了村民委員會。1985年2月,生產大隊管理體制的改革在全國全部完成,村民委員會在農村普遍建立起來。到目前,全國共有90多萬個村民委員會。在我國農村普遍建立的村民委員會,具有以下三個特點:一是基層性。村是我國農村最基層的單位,是村民長期生產、居住、生活的單位,跟村民關係最直接、最緊密。一個村就是一個小社區,村民們在社會生活中有著共同的利益和要求。村民委員會根據村民居住狀況、人口多少,按照便於群眾自治的原則設立,具有基層性的特點。二是群眾性。村民自治的主體是本村村民,本村村民都有權參加村民自治。村民委員會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得任命、委派和指定產生;村民委員會成員來自於本村村民,享有選舉權的本村村民都有機會被選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不脫離生產,既從事勞動生產,又從事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村民委員會代表和維護村民利益,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村民委員會進行工作,應當走群眾路線,堅持說服教育。三是自治性。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治的執行機構和工作機構。村民組成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村民委員會向村民會議負責並報告工作。辦什麼,不辦什麼;先辦什麼,後辦什麼,如何辦理,由村民自己決定。對於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干預。
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使它區別於國家政權機關。在我國,國家政權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它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任何一種。也不是國家政權機關的派出機關。在實際工作,有的把村民委員會當成鄉鎮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當成鄉鎮政府的“腿”,將不該由基層自治組織從事的行政工作交給村民委員會去做,或者包辦代替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項,這些都是同村民委員會性質不符的做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其他的群眾組織。在我國,有許多從事社會活動的群眾組織,如全國總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全國婦女聯合會、全國青年聯合會等。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組織,和他們有一定的共同之處,但在設立、任務、服務對象、作用等方面有明顯的不同之處。村民委員會的性質特點還使它區別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憲法規定,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建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自治機關除行使一般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外,還行使自治權,是國家政權機關的組成部分,不同於村民委員會。
二、村民自治的內容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自我管理就是村民組處起來,自己管理自己,自己約束自己,自己辦理自己的事務。它不同於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具有以下幾個特點:(1)自我管理依靠的是說服教育、村民之間的相互幫助、先進模範的帶頭作用以及每個村民的自覺意識,不靠國家強制力來保障。(2)管理人員和被管理者是統一的。村務管理首要的和基本的是全體村民來管理。日常事務的管理者由村民選舉產生,並接受每個村民群眾的監督。(3)管理的方式主要是通過村民會議集中全體村民的意見,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由全體村民遵守執行,從而形成良好的社區秩序。(4)管理的內容主要是與村民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事務,調解解決本居住地區內的各種糾紛,如村民之間、鄰里之間、村民與集體之間的糾紛等。
自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