柴油車幾年報廢?
柴油私家車幾年報廢
1、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
2、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3、集裝箱半掛車20年。
4、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
5、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
6、家庭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無使用年限,連續3年機動車檢驗未取得合格標誌,強制報廢。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生部委《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精神,現將實施調整後的汽車報廢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第二條規定審批。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
三、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隊GB7258)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四、上述車輛達到報廢標準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應當按照原報廢標準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比照《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規定執行。
六、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號)規定執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規定,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二OO一年了一月六日
2016年柴油車報廢標準
如果是私家車不看年數的,看里程數,里程數達到60萬公里,強制報廢,但具體的還要看車況。如果是運營車,8年報廢。
如果營轉非依舊按照運營車輛的報廢要求報廢,8年就要報廢了,到車管所申請報廢註銷。
有說2016新規私家車超過15年就不給年檢,就要強制報廢的,但還沒看見相關條文。
柴油車報廢年限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生部委《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精神,現將實施調整後的汽車報廢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第二條規定審批。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三、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隊GB7258)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四、上述車輛達到報廢標準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應當按照原報廢標準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比照《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規定執行。
六、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號)規定執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規定,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 安 部
二OO一年了一月六日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文獻號】47497
【時效性】有效
【法規名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規分類】環境治理
【頒佈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頒佈日期】2000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18日
【正 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廳)、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現決定將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汙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註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六、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置方向盤汽車......
非營運的國三柴油車多少年報廢
國家汽車報廢新標準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和公安部《關於實施<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公交管[2001]2號)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報廢的標準調整為: 1、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經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21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2、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但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lO年。延緩報廢使用的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延緩報廢使用的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3、營運大客車的使用年限調整為10年,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延緩報廢使用不超過4年:延長使用期間每年定期檢驗4次。 4、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一個檢驗週期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規定的,收回號牌和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達到報廢標準後,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5、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和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年限(8年)報廢。 6、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它類型的汽車,仍按照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發佈<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7]456號)和《關於調整輕型載貨汽車報廢標準的通知》(國經貿經[1998]07號)執行(注:輕型載貨汽車是指廠定總質量大於1.8噸小於等於6噸的載貨汽車)。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號)執行。 7、對按規定需辦理審批手續的延緩報廢車輛,仍按現行規定程序辦理;對原已辦理延緩報廢手續,但未達到新的報廢標準的,按普通正常車輛管理,重新打印行駛證副證,並按規定辦理年檢簽章,不再加蓋廷緩報廢檢驗合格印章;對按照原報廢標準應當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按照新規定執行 ??如果機動車使用年限到了而車況仍然不錯,可不可以讓其繼續“發揮餘熱”呢?回答是肯定的:經安全性能和尾氣排放檢測合格的車輛,根據國家規定其使用年限可適當延長報廢期限。 ??第一步,車管所登記審核崗審核該機動車的相關資料,包括:A、《四川省機動車延緩報廢申請審批表》原件如不與定期檢驗同時進行,須在背面粘貼發動機號、車輛識別代號即車架車身號碼的拓印片;B、《機動車行駛證》原件。 ??提交以上資料者可以是合法業主、業主指定的經辦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經辦人。 ??第二步,機動車檢驗崗核對該車輛識別代碼(車架車身號碼)、發動機號碼,並檢驗有無被鑿改嫌疑;將拓印片與原始車輛識別代號(車架車身號)、發動機號碼進行對比;檢測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並審核該車的安全技術性能。 ??第三步,車管所業務領導崗審核,符合規定者,在其申請表原件上籤注意見,在《機動車行駛證》副頁記錄欄按照延緩報廢專用章格式,用計算機打印准予延緩報廢的使用期限和檢驗週期。
柴油車幾年強制報廢
首先家用車國家規定是15年就強制報廢,滿15年後每半年進行一次檢測通過可以跑通不過強制報廢!客車一般在8年就強制報廢了!望採納!
柴油車幾年報廢
1、低速貨車以及微型載貨汽車使用12年。
2、其他載貨汽車(包括半掛牽引車和全掛牽引車)使用15年。
3、集裝箱半掛車20年。
4、小、微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8年。
5、中型出租客運汽車使用10年。
6、家庭非營運載客汽車、大型非營運轎車、無使用年限,連續3年機動車檢驗未取得合格標誌,強制報廢。
2016年4月1號規定柴油五座汽車幾年報廢
我是07年進口柴油車,幾年報廢
柴油機多少年報廢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 根據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等生部委《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精神,現將實施調整後的汽車報廢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第二條規定審批。旅遊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4次;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15年的,從第16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二、在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達到報廢標準後要求繼續使用的,不需要審批。每年定期檢驗2次,超過20年的,從第 ZI年起每年定期檢驗4次 三、上述車輛定期檢驗時,連續3次檢驗都不符合國家標準《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隊GB7258)規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收回機動車號牌和《機動車行駛證》,通知機動車所有人辦理註銷登記。 四、上述車輛達到報廢標準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註冊登記和轉籍過戶登記。 五、2000年12月 18日之前,應當按照原報廢標準報廢但未辦理完畢註銷登記的車輛,比照《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規定執行。 六、右置方向盤汽車報廢的管理.按照公安部《關於加強右置方向盤汽車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202號)規定執行。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規定,按照公安部《關於實施(汽車報廢標準)有關事項的通知》(公交管〔1997〕261號)執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公 安 部 二OO一年了一月六日 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文獻號】47497 【時效性】有效 【法規名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法規分類】環境治理 【頒佈部門】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頒佈日期】2000年12月18日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18日 【正 文】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公安部、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關於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 國經貿資源(2000)12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計委、公安廳(局)、環境保護局(廳)、汽車更新領導小組辦公室: 為了鼓勵技術進步、節約資源,促進汽車消費,現決定將1997年制定的汽車報廢標準中非營運載客汽車和旅遊載客汽車的使用年限及辦理延緩的報廢標準調整為: 一、9座(含9座)以下非營運載客汽車(包括轎車、含越野型)使用15年。 二、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使用10年。 三、上述車輛達到報廢年限後需繼續使用的,必須依據國家機動車安全、汙染物排放有關規定進行嚴格檢驗,檢驗合格後可延長使用年限。但旅遊載客汽車和9座以上非營運載客汽車可延長使用年限最長不超過10年。 四、對延長使用年限的車輛,應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增加檢驗次數。一個檢驗週期內連續三次檢驗不符合要求的,應註銷登記,不允許再上路行駛。 五、營運車輛轉為非營運車輛或非營運車輛轉為營運車輛,一律按營運車輛的規定報廢。 六、本通知沒有調整的內容和其他類型的汽車(包括右......
2016年柴油汽車幾年報廢
柴油汽車只要尾氣檢測合格就一直可以使用的,與年限無關的。
柴油越野車幾年報廢
沒有報廢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