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大隊是什麼意思?
農村幾大隊是什麼意思???比如1隊 2隊 什麼的 然後在一個大隊的
1、公社下面是大隊;
2、大隊下面是小隊;
3、生產大隊(簡稱大隊),是指中國大陸農村地區在人民公社時期存在的農村基層組織。其前身為"行政村",實行人民公社制度以後,"村"過渡至大隊;人民公社解體以後,恢復到原來"村"的體制。
4、大隊的建制上,既是公社直接管轄的行政編組(行政區),又是生產預算單位。其下劃分為生產隊(習慣稱之為小隊),生產隊直接管理農戶。農民因為失去獨立的生產資料和財產權力,演變成公社的"社員"。
5、一九七八年以後,由於生產的經營方式和分配方式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因此生產隊體制最先瓦解,隨後衝擊到生產大隊。用什麼體制來取代公社的基層組織呢?一些地方群眾自發地組織起了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這一組織形式得到了中央的肯定。一九八二年憲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城市和農村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至此,農村基層組織生產大隊的體制被村民委員會所取代。
農村的“大隊”是屬於什麼級別?
大隊是改革之前的名詞,和現在的村是一個等級的
農村一隊是什麼意思
一大隊二大隊是這個意思嗎?好像是為了區別而劃分的界限把
農村大隊收身份證什麼意思?
查
農村大隊屬於 行政機關嗎?
屬於最低一級自治行政機關
這是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明確規定的
70年代的時候,在農村生產隊,公社,大隊,是什麼意思?現在的大隊又是什麼意思
過去農村是大鍋飯,計劃經濟,集體勞動吃飯,俗稱就是農村生產隊。
公社 就相等於現在的鄉鎮
大隊就相當於現在的村、屯。
現在的大隊就是村、屯啊。從大人開始一直這麼叫,約定俗稱就這麼叫下來了。
某某大隊就是說某某村。
村民委員會是不是農村的大隊部
村民委員會就是農村的大隊部
名字
更改了
職能組織方法
都不太一樣了
什麼是村大隊
現在取消了
以前就是 一個村 分幾個小隊
還有是 幾個村子合稱一個生產大隊
如今的名字叫 行政村
比如 王家莊自然村 張家寨行政村
那麼 這個村就是以前的 張家寨大隊
明白了嗎
農村大隊的土地法律有規定怎麼分配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