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是福利還是工資?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年休假工資是勞動報酬還是福利?

年休假中100%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是勞動報酬,另行支付的200%是對未休假的補償。

原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三條規定:“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而從本質上來看,工資就是勞動者提供的勞動這種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形式,是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出賣勞動力的對價。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從該規定可以看出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中包含了100%的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收入,這100%才是勞動法意義上符合工資本質特徵的工資報酬,而其餘200%實質是對用人單位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安排卻未安排勞動者享受帶薪年休假行為所承擔的一種懲罰責任所付出的懲罰性賠償;對於勞動者則也可以說是應享受年休假卻未享受到的一種補償,其不屬於正常的勞動報酬範疇,但也並非福利。

休年假是全薪發還是發基本工資?

您好!休年假各單位發放工資的口徑並不完全一樣。公務員、事業單位、國企和外企都是全薪發工資,大部分私營企業和個體工商業者只發基本工資,不發業績工資。謝謝閱讀!

帶薪休假是福利還是薪酬福利

帶薪休假是福利還是薪酬福利?這個問題好怪異。我們先區分一下概念

薪酬是員工因向所在的組織提供勞務而獲得的各種形式的酬勞。狹義的薪酬指貨幣和可以轉化為貨幣的報酬。廣義的薪酬除了包括狹義的薪酬以外,還包括獲得的各種非貨幣形式的滿足。

薪,指薪水,又稱薪金、薪資,所有可以用現金、物質來衡量的個人回報都可以稱之為薪,也就是薪是可以數據化的,我們發給員工的工資、保險、實物福利、獎金、提成等等都是薪。做工資、人工成本預算時我們預計的數額都是“薪”。

酬,報酬、報答、酬謝,是一種著眼於精神層面的酬勞。有不少的企業,給員工的工資不低,福利不錯,員工卻還對企業諸多不滿,到處說企業壞話;而有些企業,給的工資並不高,工作量不小,員工很辛苦,但員工卻很快樂,為什麼呢?究其源,還是在付“酬”上出了問題。當企業沒有精神,沒有情感時,員工感覺沒有夢想,沒有前途,沒有安全感,就只能跟企業談錢,員工跟企業間變成單純的交換關係,這樣的單純的“薪”給付關係是不讓員工產生歸屬感的。

丹 福利是員工的間接報酬。一般包括健康保險、帶薪假期、過節禮物或退休金等形式。這些獎勵作為企業成員福利的一部分,獎給職工個人或者員工小組。

福利必須被視為全部報酬的一部分,而總報酬是人力資源戰略決策的重要方面之一。從管理層的角度看,福利可對以下若干戰略目標作出貢獻:協助吸引員工;協助保持員工;提高企業在員工和其他企業心目中的形象;提高員工對職務的滿意度。與員工的收入不同,福利一般不需納稅。由於這一原因,相對於等量的現金支付,福利在某種意義上來說,對員工就具有更大的價值。

福利適用:所有的員工,而獎金則只適用於高績效員工。福利的內容很多,各個企業也為員工提供不同形式的福利,但可以把各種福利歸為以下幾類:員工福利、補充性工資福利、保險福利、退休福利、員工服務福利、物質福利。

目前的趨勢是福利的整個報酬體系中的比重越來越大。

所以,帶薪休假是福利的一部分,而你所說的薪酬福利不是一個整體概念。

帶薪年休假補貼該什麼科目,是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還是應付職工薪酬-補貼工資?

這是一種工資制度,應該計入職工薪酬,不屬於福利費範疇。

放年假是否算工資

《勞動法》中有對帶薪年休假的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乙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並且還規定:“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所謂帶薪年休假制度,是指勞動者每年享有一次連續的帶工資的休息時間,其法定條件是連續工作一年以上。 這就是說,只要勞動者連續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就有資格享受帶薪年休假,不論用人單位實行什麼樣的工資制度,即不管是月薪制、日薪制,也不論是計時工資制還是計件工資制,都應當給予勞動者享有帶薪年休假的權利。 既然叫帶薪年休假,那就是休假期間用人單位要照發工資。

勞動法 第四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四條規定:法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年假一般為7天。

年休假日工資是基本工資還是工資總額下的日工資?

年休假日工資是基本工資是按照月工資除以21.75得出的日工資執行。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各種形式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報酬。

第四條 工資支付主要包括:工資支付項目、工資支付水平、工資支付形式、工資支付對象、工資支付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帶薪年休假工資標準的基數是什麼?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駭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你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5天。

請問年休假工資如何計算?

1、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訂 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2、 如果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年休假期間的工資收入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

3、如果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進行折算。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

舉例:

某公司因生產需要不能安排賈某等20幾名職工在2010年2月份年休假,賈某累計工作6年,2009年2月-2010年1月的月平均工資為2500元,那麼,公司應支付賈某的年休假工資計算如下:

2500元/21.75天*300%*5天=1724.14元

法定節假日帶薪休假"薪"是指基本工資還是全部工資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了實施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 (以下稱用人單位)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以下簡稱年休假)。

第四條 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第五條 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第六條 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產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不計入年休假假期。

第七條 職工享受寒暑假天數多於其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確因工作需要,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於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第八條 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條例第四條第 (二)、 (三)、 (四)、 (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第九條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第十條 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第十一條 計算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照職工本人的月工資除以月計薪天數 (21.75天)進行折算。

前款所稱月工資是指職工在用人單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在本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實行計件工資、提成工資或者其他績效工資制的職工,日工資收入的計發辦法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 (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第十三條 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約定的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的年休假天數、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高於法定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約定或者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勞務派遣單位的職工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條件的,享受年休假。

被派遣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無工作期間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的天數多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少於其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的,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應當協商安排補足被派遣職工年休假天數。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依法監督檢查用人單位執行條......

年休假賠償是按當年的工資收入算還是按現在的收入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誤工費賠償金額 = 實際減少的收入 =受害人正常情況下的勞動(工作)收入 - 事故受傷後勞動(工作)收入。

可見,應該按實際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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