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教士是什麼?_? ?
傳教士是什麼?_?
你好,參見傳教與不平等條約
(一八四二--一八六○)
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的關係,一直以來皆為華人教會避諱談論;因為它除了牽涉敏感的政治因素外,亦關聯了許多複雜的神學問題如政教關係、對傳教歷史的評價等,故此很難教人心平氣和地討論。但是,倘若我們稍為跳越基督教的圈子之外,便會發覺這個問題實在是難以逃避,亦難以輕描淡寫地一筆帶過的。從歷史的角度看,在過去百多年間,中國人連續不斷地對基督教作相類似的指控:如基督教是帝國主義侵略中國的工具、傳教士是侵華的先鋒等,這個歷史現象,當然不能單以國人誤解、偏見便可解釋過去。從現實的角度看,此等歷史性的指控,至今日仍相當程度上存在於史學界裡面,並且絕不限於中共史家;他們的看法起碼是依據了部分的事實的。因此,即使我們在感情上抗拒去接受、甚至理解這些對基督教的攻擊,但仍必須面對它們,起碼需要了解它們產生的原因。
當基督新教在第十九世紀傳入中國時,正值中國面臨千古不曾有的鉅變噩運。西方帝國主義國家,挾著工業及科技革命帶來的船堅炮利的優勢,以壓倒性的力量爆破中國的大門。面對著強列的入侵,中國被迫一次又一次地讓步,自南京條約始,不斷與西方各國締結多條不平等條約;割地賠款、喪失權利不在話下,更重要的是作為一個國家,她的主權和獨立性已受到嚴重的危害。國人所感受的屈辱感和亡國危機意識如何濃厚,是可以想像的。
惟有當我們認清這個基督教的傳入和發展的背景,我們才能瞭解中國人的排外心態;反教事件為何層出不窮,中國人對基督教的不合理待遇才不至於變得不可理喻。倘若撇開中國近代史,孤立地看教會的情況,我們將永不可能接觸到那幅真實的圖畫。
傳教與不平等條約締結的關係
在此一個對我們極重要的問題是,當西方列強脅迫中國籤
訂眾多不平等條約時,它們與傳教士及傳教工作發生了什麼關
系呢?
第一、傳教士參與了條約的制訂。
正如上一講所言,傳教士為了取得合法居留中國的地位,被迫加入外國在華的機構工作,這些機構包括了半政治半商業性質的東印度公司,也包括外國駐華的外交和商務的官方代表。由於他們是早期幾乎唯一通曉中文的洋人,故在這些機構裡多從事與語言有關的工作,如翻譯、書記之類。一旦外國政府對中國採取任何武力行動時,這些傳教士都會被派調往戰場,參與情報蒐集和隨軍翻譯的角色。在侵略軍佔據中國某些地方後,他們也自然地被選任做佔領地的民政官。在戰爭勝利締訂條約的過程裡,傳教士亦預聞其事,充任翻譯之職。
這些不同層面的參與非常普遍。例如馬禮遜先後擔任東印度公司及英國駐華商務監督的漢文翻譯及漢文正使;李太郭(G. Lay)是英國參與南京條約談判的代表樸鼎查(pottihger,港譯砵甸乍)的傳譯祕書,後被派為英國駐廣州首任領事;此外還有裨治文、衛三畏、柏駕……等,不勝枚
舉。或者我們可以用郭實臘來做為一個較為詳細的例子。他在主後1840年英軍攻入中國境內向北推進時,充任英軍翻譯及情報官員。當英國佔領定海後,他被派任佔領地的民政官,管治該地。主後1841年當英軍攻佔寧波後,又任寧波民政官。主後1842年調任鎮江民政官。在南京條約簽訂時,郭實臘為英方傳譯之一。
第二,傳教士參與外交事務及日後的中外談判。
自南京條約簽訂後,英國及其他隨後而來的國家取得了在中國駐使的權利,因此紛紛簡任使節來華。由於早期惟有傳教士通曉中文,並對中國的社會和文化略有了解;故他們不少自動或被邀轉職,充任母國駐華的使節。例如柏駕在鴉片戰爭後,不復當傳教士,轉投外交工作,在主後1845至1855年間,任美國駐華使館的頭等參贊。其後更協助為全權委員。衛三畏在主後1856年也辭去教會工作......
五六個人在一起傳教違法嗎
信教而且彼此交流,這不違法;但是如果去四處引導別人傳教,就違法了。宗教管理條例中說:
第二條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稱不信教公民)。
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應當相互尊重、和睦相處。
第三條 國家依法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維護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權益。
宗教團體、宗教活動場所和信教公民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維護國家統一、民族團結和社會穩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的活動。
第二十條 宗教活動場所可以按照宗教習慣接受公民的捐獻,但不得強迫或者攤派。
非宗教團體、非宗教活動場所不得組織、舉行宗教活動,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獻。
……
就從這幾條中就足可以限制宗教傳教了。先是說有信的自由也有不信的自由(所以,組織傳教就有可能干擾他人自由的嫌疑),再說要依法傳教(所以如果被其他人舉報就可以說是擾亂社會秩序、損壞健康、擾亂其他公民合法權益),最後說是得由宗教團體去組織傳教(說明個人、幾個人的私下傳教行為不受保護了)。法規是正著說,解釋的時候則需要從反著看。
如何禮貌地拒絕傳教者?
他要是真跟你說宗教能治病,並且舉些子虛烏有的例子的話,那直接就可以拒絕他了,完全不需要任何禮貌!因為他們所的信仰,根本就是脫離的宗旨的!與法什麼功沒什麼區別!
信仰應該是無私的,善良的。一切帶有目的性的信仰,都不是真的信仰!
信仰的根本,其實只有一個字:德!
佛教的“功德”,基督教的“品德”,道教的“道德”,所謂封建迷信說的“陰德”,以及本身就是一個信仰的“無神論”,也要提倡“公德”!
我們這個社會,的確是缺乏信仰,社會上的種種醜惡現象,其實都是缺“德”直接或間接引發而來的!我們不能否認信仰的存在和重要性,牛頓和居里夫人都是虔誠的信徒,但他們依舊在科學界佔著舉足輕重的地位。也就是說,科學和信仰不可混為一談。
身體生病了就要找醫生解決身體上的問題,心理和靈魂生病了,科學解決不了,我們需要信仰來洗清雜念!兩者不可以也不可能互相影響。只有虛假的帶有不良目的的“傳教者”才會用類似“能治病”這樣的藉口到處忽悠人!
對那樣的人,直接拒絕就已經是禮貌的了。要是有耐心的,你可以對其進行反傳教,讓他認識到他在走的路,是錯的!
我國法律是不是不允許在公共場所傳教的?
國內大部分地方都禁止在教堂外宣傳宗教
可能危險係數不大,所以事實上沒人管
《海南省宗教事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進行反宗教宣傳。
宗教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傳教、佈道、講經、散發宗教宣傳品。
《北京市宗教事務條例》
第二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宗教活動場所外進行傳教活動,不得在公共場所擅自設立宗教設施和宗教造像。
《陝西省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宗教活動應當在經批准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進行。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公共場所傳教、散發宗教宣傳品和宣傳有神論。
《湖北省宗教事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外國組織和個人來我省旅遊或與有關部門進行經濟、貿易、科學技術、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等交流、交往活動,不得附加宗教條件,不得利用上述活動進行傳教或在非宗教的公共場所舉行宗教活動。
很多基督徒自己窮困潦倒,還總向他人傳教。他們自己信就好了,為什麼還要讓別人信。怎麼理解? 20分
這是信仰。你不要看他們表面窮困潦倒,其實內心世界很富有。他們靠著信仰找到了快樂,把快樂傳遞下去。有信佛的,信教的,這是個人自由。
我國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和依法傳教的自由。對不對???為什麼??? 30分
不,說的是好,不一定讓傳,就像本來有神靈,你說神靈他說你講迷信,傳教也不對,錢都有真假,何況傳教,教不用傳,自有正規道場宣講,說錯了敬請朋友們原諒,批評指正
傳教式姿勢怎麼做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傳教士體位(missionary position)為男子在上面的性/交體位,與女上位相對。中國古稱龍/翻,日本稱為正常,是男女性/交或同性性/交的一種姿勢,傳教士體位的稱呼源自十九世紀,當時的基督教傳教士認為男性在上的體位,才是最自然且最適合性/交的的姿勢,這些傳教士們也勸其他國家的信教者,不要使用類似其他動物交/配的姿勢進行性/行為,因而得名。傳教士體位習慣來源於歷史上的基督教會。西歐8世紀後和南北美洲16世紀後,教會規定:任何其他體位都是必須懺悔的罪惡。
祝你健康!
基督教傳教的方法
現在中國學子中不少成為了基督徒。可以介紹一些他們的見證。
有一點要知道,讓人相信基督耶穌的力量不是人的口才和見證,若沒有聖靈在人的心裡做工,沒有人能認識耶穌。
我們傳福音只是將常音的種子撒在地裡,叫他發芽的是神自己,而不是我們。所以我們為不信的人獻上恆切的禱告,到了時候就會發芽開花結果。
願上帝祝福你!
傳基督教的人可信嗎?她們每天不工作 不上班 專門傳教嗎,有工資嗎 對她們有什麼好處
在這裡回答問題的那些應該不能給你什麼幫助
我信耶穌基督將近十年了
也沒有碰見這麼瘋、狂的情況
不幹工只滿大街跑去傳福音?
其實吧,我以前也有抽出過時間去傳福音的
後來就忙自己的工作了 我覺得傳福音是要量力而行
畢竟人也要吃喝拉撒 這些傳教的多為女士
並且多數傳教是沒有工資的 並不像外人想的那樣
現在在基督教中也有分、裂的派別
可能這部份會像之前轟動的[全[能]神,教(東方、閃,電)派那樣會給點傳教的好處
不然正規的基督教會 除了牧師、長老有工資
其它人即使去傳、教也是沒有工資的
我建議你:正規的教堂是有備案登記的,
可以去有、關、部、門查下,然後再去教堂觀察、瞭解一段時間
等你熟悉後再作決定 不要人云亦云 信什麼教取決於個人。
還有:通常傳福音的只會向某個人傳一兩遍,然後就走了,
像這樣死纏的,你要多個心眼兒。
按我的直覺 很有可能是上面說的那個東,方之類的不正、規、教、派
我看你還是小心謹慎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