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於行政強制行為的是?

General 更新 2024-12-22

以下行為屬於行政強制執行的是( c )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在行政相對人拒不履行國家行政主體所作出的,並且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依法強制該相對人履行該義務,或者由國家機關本身或第三人直接履行或代為履行該義務,然後向義務人徵收費用的法律制度。

行政強制執行的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為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在執行條件上,行政強制執行必須以相對人逾期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為前提。

罰款,沒收非法所得都是行政處罰,責令停產停業是在限期整改等行政處罰之後當時人仍達不到要求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行為指什麼?

指為了查明事實,保全證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在調查案件過程中,經其行政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一些臨時性的強制手段和對證據的保全手段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是取得直接證據,查明違法事實,查獲違法當事人的行政手段,是行政機關正確處理案件比較關鍵的環節。具體分為人身強制措施和財產強制措施。

(1)行政強制措施的人身強制措施,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有以下幾種:

①強制隔離,是指對拒絕按法律規定隔離治療或隔離期間擅自脫離治療的患有某些傳染病的人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

②強制治療,是指對那些實施了危害社會行為或者有危害社會危險的精神病人所採取的強制其在專門場所接受治療監管的措施。除精神病人以外,那些因賣淫、嫖娼而患有性病的人,也屬於強制治療的對象。

③收容教育,是公安機關對賣淫、嫖娼人員所採取的剝奪其人身自由,強制其接受教育、挽救的行政強制措施。

④強制戒毒,是指由公安機關設立的強制戒毒所對吸食、注射毒品成癮的人,採取強行戒除、進行治療、教育的措施。

除以上幾種強制措施外,針對人身自由而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還包括公安機關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所實施的強制傳喚、對在公共場所酗酒的人實施的強制約束、對鬧事者採取的強行帶離現場或驅散等措施。

(2)行政強制措施的財產強制措施主要是行政機關為保證行政管理活動的順利進行,針對涉案財產所採取的具有保全性質的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①查封。查封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用封條將當事人的動產或不動產就地封存,防止財產所有人對財產進行處分的行為。

②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把當事人的可作為必要證據的物品、文件及依法應當予以沒收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當事人佔有、使用或處分。

③凍結。凍結是針對當事人的存款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

除了查封、扣押、凍結外,對財產的強制措施還包括強制扣繳、強制扣除、強制剷除等。

以下哪一項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可參考: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行政強制執行:指行政主體針對負有履行行政法上的財產義務而拒不履行的,依法所採取的強制手段。直接強制執行包含:劃撥、收繳、拍賣。間接強制執行包含:代履行(他人代履行,義務人承擔費用)、執行罰(收取強制金促使義務人履行,如滯納金)。

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均屬於行政強制,兩者也都通過一定的強制性措施表現出來,但二者仍有著明顯的區別: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為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為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為或事件的發生為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為義務而作為或負有作為義務而不作為的行為;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為,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基層領導依法行政問題與對策》)

什麼是行政強制?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哪些形式?

答:行政強制,是指行政主體為了保障行政管理的順利進行,通過依法採取強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的相對方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或者出於維護社會秩序或保護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的需要,對相對方的人身或財產採取緊急性、即時性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總稱。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1.對人身的行政強制措施。如留置盤問、傳喚與訊問、強制戒毒等。2.行政強制戒嚴。3.行政強制管制。包括交通管制、現場管制、防火管制。4.行政強制檢查。包括現場檢查(如民警對違禁物品及犯罪嫌疑人進行檢查)、查驗(如海關檢查進出境貨物,國際郵包等)、檢定(如水利、電力部門對計量工作進行強制檢定)。5.行政強制檢疫。6.行政強制保全。如查封、扣押、凍結、證據登記保存等。7.行政強制銷燬。8.行政強制取締。9.行政強制執行。如強制服兵役、強制收繳、強制收購、強制拍賣、強制劃撥、強制扣繳、強制拆遷等。10.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以下哪一項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3、扣押財物;4、凍結存款、匯款;5、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相關法律可參考:  《行政強制法》第九條 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三)扣押財物;

(四)凍結存款、匯款;

(五)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依執法人是否可以採取替代方式實現法定義務人履行其義務的目的為標準,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劃分為直接執行和間接執行。間接執行包括代履行和執行罰。

(一)直接強制。直接強制是行政機關直接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採取強制措施,以實現行政法義務的制度。它的適用條件是使用間接強制難以達到義務履行目的、無法採用或沒有必要採用間接強制的情形。直接強制既利於直接有效地實現行政目的,又易於造成對公民合法權益的損害和衝擊。因此,在使用直接強制時必須慎重,嚴格的按規定的條件執行:(1)行政機關實施直接強制執行的權力必須有明確法律授權。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機關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審查後強制執行,而不得自行執行。(2)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嚴格貫徹適度原則,重視保障人權,以實現義務人應承擔的義務為限,不能無端擴大,不能給義務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超過其應承擔義務的範圍。(3)應當對直接強制執行的條件和程序作出嚴格、明確的規定。

直接強制按其內容還可分為對人身的強制、對行為的強制和對財物的強制。

(二)代履行。代履行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他人代為履行可以達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機關可以自己代為履行或者委託第三人代為履行,向義務人徵收代履行費用的強制執行制度。代履行主要適用於該行政法義務屬於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為義務,如排除障礙、強制拆除等。對於不能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和不作為義務,特別是與人身有關的義務,不適用代履行。由此可以看出代履行具有以下幾個實施條件:(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既定義務的事實。2)該義務是可以由他人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3)該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狀態的義務。(4)應當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實施費用。

(三)執行罰。執行罰是指義務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義務,由行政機關迫使義務人繳納強制金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制度。執行罰主要適用於當事人不履行不作為義務、不可由他人替代的義務,如特定物的給付義務或者與人身有關的義務等。執行罰不是行政處罰。雖然其具有罰的外型和功能,但他們在性質、目的、原則等方面都有比較明顯的區別。首先,行政處罰本質上屬於制裁性法律責任,僅限於設定新的義務;執行罰屬於強制性法律責任,是以設定新的義務的辦法來促使當事人履行既定的義務;其次,行政處罰的目的在於制裁,通過制裁給當事人以違法教育,著眼點在於過去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執行罰的目的則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其著眼點在於將來義務內容的實現;再次,行政處罰以“一事不再罰”為原則,一般對一次違法行為只懲罰一次;而執行罰的最終目的在於義務的履行,因而執行罰可以多次適用,直至義務人履行義務為止。

以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作區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包括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制驅散等;二是對財產的處置,主要是對財產的封查、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扣劃、對財物使用的加以限制等等;三是對住宅場所私有權利的合法干涉。執法人員在確有必要進入私人住宅,不進入住宅可能會對公民的生命、人身、財物造成迫切危害時或嚴重後果時可即時進入。但不管怎麼樣,以上各種行為方式都必須有明確的法律授權。

以行政強制執行內容的性質做區分,可分為:1.執行性強制執行,如罰沒款項的強制扣劃;2.制裁性強制執行,如公安機關對作案工具的收繳;3.檢查性強制執行,如計量管理機關對計量產品的控制檢查;4.預防性強制執行,如衛生主管部門對傳染病流行的強制預防、強制隔離;5.制止性強......

行政機關作出暫扣許可證的決定,這一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嗎?

行政機關作出暫扣許可證的決定,這一行為屬於行政強制措施。憨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

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處罰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一、行政處罰是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最終處分,如沒收財產之所以是行政處罰,因為它是對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最終剝奪即處分;而行政強制措施是對相對人權利(特別是財產使用權和處分權)的一種臨時限制,如查封財物之所以是行政強制措施,因為它不是對該財物所有權的最終處分,而僅是在短期內對該財物使用權和處分權的臨時限制。

二、行政處罰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必然以行政相對人的行為違法為前提;行政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行政制裁行為,因而與行政相對人的行為是否違法沒有必然聯繫。它可以針對相對人的違法行為,也可針對相對人的合法行為。

三、行政強制措施是一種中間行為,它是為保證最終行政行為的作出所採取的一種臨時性措施,它沒有到達對事件最終處理完畢的狀態。如扣押財物,扣押本身不是最終的目的,它是為保證爾後行政處理決定的最終作出和執行所採取的臨時措施。行政處罰則是一種最終行政行為。它的作出,表明該行政違法案件已被處理完畢。如沒收財物,它表達了行政主體對該財物的最終處理。

行政強制執行與行政強制措施有什麼區別?

行政強制措施: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內涵及特徵

行政強制措施,又稱行政即時強制,是指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或在緊急、危險情況下,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或者財產實施暫時性控制的措施。如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它有以下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措施只能是由行政主體作出,人民法院不能成為即時強制的主體。

2、基礎行為與採取強制措施行為本身結合在一起,在時間上難以分離。

3、 行政強制措施是在出現緊急狀態,且無法期待相對人自動履行時採取的。

4、 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必須有具體法律的實體授權。

二、行政強制措施的方式

行政強制措施的手段方法多種多樣,無法進行全面的描述,但以強制時實力所達對象不同,可把行政強制措施歸為下列三類:

(一)對人身自由的限制。

法律通常應在下列情況下授予行政主體對人身自由的立即限制權:一是在醉酒、精神病發作等狀態下,非管制不能避免對其本人的危險或對他人的安全構成威脅;二是意欲自殺,非管制不能保護其生命;三是存在其他嚴重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人身安全,非管制不足以預防或救護的情形。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方式在我國的立法中種類繁多,如:保護性約束,立即拘留、強制扣留,強制搜查,強制隔離,強制治療,現場管制,強行驅散等。

(二)對財物的各種處置。

行政主體在行政強制措施領域對財物的處置表現為對所有權四項權能即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各項處理。其具體表現為對財物的查封、扣押和凍結,對財物的使用,對財物的處分,對財物使用的某種限制等。

(三)對住宅等場所的進入。

當公民的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危害,非進入住宅等場所不能救護或不能制止時,顯然有必要允許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即時進入。但即時進入公民住宅必須有法律明確的授權。

三、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

我們認為,由於目前我國法律尚不完備,完全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措施,不能滿足實際工作中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的需要,會給行政機關執法帶來一定的困難;因此對行政強制措施的設定,既要符合法治的要求,也要考慮我國的實際情況。可以參考現行行政處罰的設定模式,採取以法律設定為主,以法規設定為輔的方式,逐步在條件成熟時過渡到全部由法律加以設定。

四、行政強制措施的程序

(一)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措施的一般程序,是指實施各類行政強制措施都應遵循的程序規定。如行政主體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給予相對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除當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外,事前須經行政主體負責人批准,然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等等。

(二) 查封、扣押程序

在對財物實施查封、扣押時,行政人必須出示執法身份證件,並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決定書。當場實施查封、扣押的,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查封、扣押清單,並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補辦查封、扣押決定書,送達當事人。行政機關發現當事人的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複查封。

(三) 凍結存款程序

凍結存款應當由特別法規定的行政主體作出決定,並且不得委託其他行政機關或者組織作出該決定。行政主體凍結存款應當書面通知金融機構。

五、行政強制措施的救濟

行政強制措施屬於具體行政行為,因而對它實行復議、訴訟救濟,並根據複議和訴訟結果決定是否賠償或補償,在理論上是成立的,在實踐中也有利於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行政強制執行: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及特徵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內涵

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依法自己或申請人民法院對......

行政強制的設定權是什麼

就是設定行政強制措施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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