窮盡性是什麼意思?

General 更新 2024-11-08

什麼是窮盡性和互斥性通俗的介紹

互斥事件是指兩個不可能同時發生的事件,例如扔一個硬幣,事件A為正面向上,事件B為反面向上,顯然扔一次A和B不可能同時發生,因此它們是互斥事件,互斥事件滿足P(AB)=0。相互獨立事件是彼此之間沒有影響的事件,還以扔硬幣為例,連扔兩次,事件A為第一次正面向上,事件B為第二次正面向上,顯然第一次扔硬幣的結果不會對第二次產生影響,因此它們是相互獨立事件,相互獨立事件滿足P(AB)=P(A)P(B)。相關性是指某兩種變量之間的依賴關係的強弱,這個概念和前兩個不太一樣。值得注意的是這三個概念彼此之間都是獨立的,不存在哪個可以推出哪個的關係。

窮盡人生的一切可能性是什麼意思

這句話有點語病,

“窮盡人生”的意思是花一輩子的時間。你這句話就是“花一輩子的時間的一切可能性”。。。說不通。

“窮盡人生來尋找一切可能性”才恰當。

草字頭表示什麼意思

“艹”是一個重要的漢字部首,其構形來源複雜而廣泛。從甲骨文、金文、篆文、楷書等文字發展的進程來探源部首的構形來源及發展演變,才能更好地認知其形象,理清其發展規律。經過比較分析,歸納出部首“艹”的古文構形來源主要有演變、累增、追加、訛變和簡化五種情況。

部首 “艹” 構形來源 發展演變

在分析部首“艹”的構形來源時,本文並未對所有的“艹”部字進行窮盡性的研究,而是選取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典型字進行分析。這些典型字主要是一些來源比較早,古今字形發展連續,即有甲骨文、金文、戰國文字、小篆、隸書及楷書等各種字體的對應字形(有些可能缺少部分字形,但相對比較完整)。因此,這些典型字的選取主要在王蘊智先生的《商代文字可釋字形的初步整理》中的《商代文字可釋字形表》的基礎上,對其中的具有“艹”構件的字進行選取增補而確定。因為這個字表,“統計可以確釋的甲骨文字形,也兼容了少量可以補缺的周原甲骨文字頭”[1](P173),其中的字頭皆見於後世字書,即和後世字體有對應可釋關係,對我們分析脈絡傳承演變完整的字形(即甲骨文、金文、戰國文字、小篆、隸書及楷書等各種字體完整的字形)的演變具有借鑑意義。在分析字形構件演變時所採用的方法為比較推理分析法。即將其甲骨文、金文、戰國文字、小篆、隸書及楷書的字形進行比較,推理分析其構件的變化原因。不足之處,請方家批評指正。

我們知道,“艹”部字主要是由“艸”部和“卝”演變而來。上溯到甲骨文、金文時期,這些“艹”部字又是怎樣演變過來的呢?“漢字的古今形體相差較大,但它們的發展演變總是一脈相承的,通過不同時期典型字形的排列比較,可大體梳理出其演化的線索。”[2]經過歸納比較,我們認為部首“艹”的古文構形來源主要有演變、累增、追加、訛變和簡化五種情況。

一、演變

演變指的是本義和“草”相關,字形中有“艸”構件的字經過自然發展演變後,變成今天的“艹”部字。這部分字是“艹”部字中數量最多的。“艹”部首的字大多是來源於《說文》“艸”部,這些字的本義都和“草”相關,或有著某種聯繫。這些字在發展演變過程中也大多遵循著相似的發展軌跡。它們之中的“艹”構件由最初的甲骨文數量不定的“”,逐漸固定成“”,再演變到金文、戰國文字的“”,再到小篆的“”,再到隸書的“”,再到楷書的“”,最後才簡化演變現在的“艹”。下面便列舉幾個“艹”部字從甲骨文到楷書的演變過程中的各種形體,幫我們直觀地感受“艹”部件的發展演變軌跡。

這些字有些是草名,有些表示與草木相關的一些含義,和草木有著各種各樣的聯繫。例如上面所舉的幾個字:

蒿,本義為草名。甲骨文從茻(或從艸、林),從高聲。晚周之所從艸,又可省寫作++。甲骨文從茻、林和從屮、艸的字可通用。《說文》:“蒿,菣也。從艸、高聲。”

苞,本義為草名。字從艸(或林),勹(包、葡的初文)聲。勹演化為包,則演化為苞。《說文》:“苞,艸也。南陽以為麤履。從艸、包聲。”

莫,暮字初文。從日在茻中,抑或從二屮、二木、二禾,甲骨文表“日暮”之義。《說文》:“莫,日且冥也。從日在茻中。”徐中舒認為:“甲骨文從茻,字形多有繁簡增省,或從隹,象鳥歸林以會日暮之意。釋義:一、日且冥也,日將落之時也。”[3](P61)在甲骨卜辭中,莫的這個意義比較常用。後來莫被借用為了否定詞,又在莫下面加上“日”,表“日暮”之義。

莽,甲骨文象犬在茻(或林、或森)中。《說文》:“莽,南昌謂犬善逐菟艸中為莽。從犬、從茻,茻亦聲。”段玉裁認為:“此字犬在茻中,故稱南昌方言,說其會意之栺也。引申為鹵莽。”[4](P48)由於許慎和......

語言學中的exhasutiveness啥意思

1、英文的意思是:

n. (研究、論述等)窮盡性;用盡一切

2、在語言學上,指的是 “窮舉”,即把所有的可能性全部論述出來,來證明一個論點/結論的正確性或者是不正確性。

“傳主”什麼意思?

《史記》大量出現“某某‘為人’如何如何”,是司馬遷關注傳主“為人”的顯著表徵.也是《史記》具有文學特質的內在根源。我們在對《史記》中“為人”一詞作窮盡性統計的基礎上,發表其89例用例,分析其所用“為人”的涵義,並進一步論說關注傳主“為人”對於寫人、對於《史記》的文學性所具有的意義和作用。

還有去這看看:www.cqvip.com/qk/91081A/200502/15317523.html

參考資料:all.zcom.com/...63454/

基本權利的基本性質怎麼理解

公民基本權利的性質   作為憲法調整的權利形態,基本權利在整個權利體系中處於核心與基礎地位,表徵著公民在國家中的政治、經濟與社會地位。因此,關於基本權利的規定構成了憲法內容的核心和主軸,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認為,憲法就是關於國家與公民之間關係的法,相應地,關於憲法權利的理論也就成為憲法學中的一個基礎性理論。本文擬對憲法權利的性質問題做一下學理性的分析,以深化和凸顯憲法權利的憲法意蘊,釐清圍繞該問題產生的一些理解上的謬誤和偏差。   憲法權利是一種反向權利,而不是一種正向權利   權力的限制和權利的保障是憲法學中一個歷久彌新的永恆主題。出於對歷史的戒懼和對未來的嚮往,立憲之初,民主社會的人們就在憲法中載入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憲法也因之而被稱為自由大憲章。正是基於這一獨特的歷史背景,使得人們往往對限制權力和保障權利在同一的範疇上加以認同,憲法權利更多地是被作為一種防禦政府侵害的“負向權利”加以認識。對此,筆者認為,權利的實現無疑需要對政府的權力加以限制,使其在自由面前無所作為或施展餘地有限,但自由的滿足並不能依賴於對權力限制的單一指向,“反向自由”的定位在相當多的場合往往造成公民現實權利的缺無,從而使我們為主而奮鬥的憲法自由永遠地停留在人們的想象空間。毫無疑問,憲法中的權利規定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了一個制度性的保障。在憲政條件下,它有效地預防和制止了政府對自由的侵犯。當立法者通過立法而侵害了憲法所保護的公民權利的時候,我們可以憑藉憲法賦予我們的“反向自由權”對其加以抵抗,阻止多數對少數的侵害。但是,權利的憲法規定是否意味著公民自由權利的必然實現呢?也就是說,“反向自由”的憲法定位是否足以導致憲法自由的滿足呢?筆者不認為是這樣。作為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都很清楚,憲法權利的實現往往要憑藉具體法律的現實規定,即通過現實的立法,使憲法權利現實化。由此而生髮出的問題是,當立法者基於多方面因素的影響(如由於黨派林立而使多數無法形成)而出現立法不作為、未通過具體法律對憲法權利加以現實化的時候,憲法權利有沒有得以實現的現實基礎呢?誠然,公民自由權利的實現需以立法的不侵犯為其制度性前提,但僅此尚不足行,自由權利的真正實現還需要公民或私人團體對他人的憲法權利予以足夠的尊重,在這方面,憲法顯然是無能為力的。因為憲法作為一個根本性的法律,並不直接調整個體之間的權利衝突,而是把它歸入到普通法律的規範之中。當現實的立法者由於多種因素的影響而無法將憲法權利付諸於普通法規範的時候,權利受到侵害的公民也便喪失了訴之於普通法院的訴因,憲法關於公民自由權利保障的許諾也便隨之成為一句空談。   由此可見,憲法權利的“反向”定位並不足以保障公民自由,那麼是否可以由此推及公民憲法自由的正向屬性呢?回答顯然也是否定的。基於前述的分析,筆者認為,“正向自由”的存在對公民自由的實現是不可或缺的,可以說,在憲法至上觀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對公民自由的最大威脅,己不再是立法者的正向侵犯,而是立法者的消極不作為。但是,對這種新式威脅的抵抗,不能仰仗於對憲法自由的正向定位,這種定位將會導致民主政體的崩潰。那麼,以自由為希冀的民主社會的人們應該如何作呢?當立法不作為由於前述因素的作用而現實存在的時候,我們在法律上所能期待於公民的是什麼呢?是期待以自由為希冀的公民在立法者的漠然下強忍痛楚而不呻吟嗎?如是,則以自由和平等為基本理念的憲政制度在現實的對多數單一維護面前又何以能堪呢?那麼,是通過憲法訴願而強令立法者的積極作為嗎?如是,將出現少數對多數的干預,並由此而背離民主憲政的基本準則。在對上述問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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