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如何交稅?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合夥企業納稅問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第三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以投資者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該文第四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下損失後的餘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收入總額,是指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該文第五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為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按照合夥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合夥協議沒有約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投資者的應納稅所得額。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

根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相關政策規定,現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時,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稅前據實扣除。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五、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問題補充:

客戶付款時扣下了17%的稅,如果我開3%的發票 客戶會多給我14%的錢嗎

客戶不會給另外14%的錢的。

問題補充:

謝謝各位的回答 我想知道 我開了發票交的稅是什麼稅 交完這個稅了 還要交個人所得稅嗎 謝謝了

按月報稅的有增值稅3%(如果是小規模納稅人,如果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就是人17%)、營業稅一般是5%,城建稅按要交納的增值稅額和營業稅額的7%計算繳納、教育費附加按要交納的增值稅額和營業稅額的3%計算繳納。

交完這個稅了 還要交個人所得稅的。

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在稅收方面有什麼區別?

餐飲業為服務業,繳納營業稅(和營業稅附加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所得稅。我覺得還是辦合夥企業好一些,靈活方便,稅務部門對合夥的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徵稅,也就說會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開具發票金額小於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餐飲業客戶不開票的較多,一般不會超限額。收入費用又不好確認,所得稅一般也會核定徵收,伸縮餘地大。

私營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如何計算?

私營合夥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一樣,均適用5%-35%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年扣除標準是42000元,即月扣除標準3500元,此標準從2011年9月起開始執行。用於計算個人所得稅的基礎是:合夥企業收入總額—生產經營成本費用、損失—費用扣除標準=應納稅所得,再用應納稅所得對應的稅率表中的級次計算應繳納多少個稅。

合夥制企業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是的。

合夥制企業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合夥制企業需要交個人所得稅

個人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需要交稅嗎

關於合夥人利潤分配的稅務處理,主要按以下政策規定執行。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

》(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第二條規定,合財稅[2008]159號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第三條規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

》(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第五條規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合夥企業分配股息如何納稅?

目前C公司向B合夥企業分配稅後利潤1000萬元,B合夥企業包括分回的1000萬元股息紅利,累計虧損500萬元。B合夥企業把1000萬元分配給投資人,A公司獲得分配800萬元,如何進行所得稅彙算清繳?A公司獲得的800萬元是否需要納稅,400萬元(500×80%)的虧損如何彙算處理?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於 <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法規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法規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根據上述規定,a公司作為b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對b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紅利1000萬元,根據投資比例分得800萬元,應作為a公司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的其他虧損不得抵減分得的800萬元股息紅利所得。< p>

有限合夥企業到底需不需要交企業所得稅?

合夥企業交納個人所得稅,比如A(個人)和B(企業)合夥成立了一家企業企業C,C交個人所得稅,A交個人所得稅,B交企業所得稅。

自然人與公司合夥如何納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後稅”的原則。2012年,上述公司應納企業所得稅=(300+75)×25%=93.75(萬元)。自然人應繳納個人所得稅=75×35%-0.675=25.575(萬元)。

普通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都要交嗎?

合夥企業不繳企業所得稅.

只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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