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屬於什麼法?

General 更新 2024-11-21

審計法屬於會計法律麼

論法律應該是不屬於,但我國以法律部門分類,都屬於經濟法部門。

法定審計與非法定審計的區別是什麼?

法定審計主要指上市公司年報的審計

非法定審計是指內審

審計是什麼意思

審計分為三類:政府審計、民間審計(註冊會計師審計)、內部審計。政府審計是政府的一個部門,審計署(局)。政府審計主要針對國有資產。

民間審計獨立於任何部門。現代企業制度使得企業的所有權(股東)和經營權(經理)是分離的。股東為了掌握經理經營的狀況就需要有外人來查賬。這裡的外人,就是註冊會計師。當然,現在很多政府部門(比如稅務)想掌握企業的真實情況時,也有要求企業出具註冊會計師的審計報告。

內部審計是企業內部的一個部門,就像財務部一樣。有個審計部。審計部檢查企業的賬務合理與否的情況,並進行監督。但由於內部審計屬於企業內部人員,所以其獨立性比較差。審計結果易受影響。

審計,就是憨查會計賬務是否符合相關會計準則(制度)的工作。

法律審計的工作內容是什麼?

社會審計組織的工作內容,取決於社會需求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包括法定審計業務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兩大部分。 一、法定審計業務 法定審計業務,是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委託人包括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編制的會計報表或特定的事項進行審計鑑證,並發表審計意見。社會審計的法定審計業務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會計報表審計 會計報表審計,是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目的是對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會計報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和一貫性發表審計意見。合法性,是指會計報表的編制是否符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及其他財經法律、法規的規定。公允性,是指會計報表在所有重要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資金變動情況。一貫性,是指會計處理方法的選用是否符合一貫性原則。 註冊會計師根據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在實施必要的審計程序後,應出具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編制的會計報表發表審計意見。審計報告是註冊會計師審計工作的最終產品,是社會審計工作質量的具體體現。註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事務所應對審計報告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二)驗資 企業資本驗證,簡稱驗資,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對被審計單位的實收資本及其相關的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 驗資分為設立驗資和變更驗資兩種基本類型。設立驗資,是指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設立被審驗單位的實收資產、負債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變更驗資,是指被審驗單位因合併、分立、發行新股、轉讓股權或被審驗單位實收資本比原註冊資本增加或減少超過一定比例,依法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時,註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託對其變更的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驗。 註冊會計師在承辦驗資業務時,應針對投資者不同的出資方式,採取相應的審驗方法。對實物出資和無形資產出資,註冊會計師應以同國家主管行政機關認定的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作為審驗依據。對不同組織形式或性質的被審驗單位,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國內企業與外商投資企業等,在投入資本管理方面,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不盡一致。因此,註冊會計師在制定審驗工作計劃、確定審驗內容時,要充分考慮國家法律、法規的特定要求。 註冊會計師在實施必要的驗資程序,取得充分、適當的驗證證據後,應審核驗資工作底稿。驗資報告是註冊會計師確認企業投資者實收資本及其相關資產、負債真實性、合法性的書面文件,具有法律證明效力。 (三)企業合併、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 企業合併、分立或清算時,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編制合併、分立、清算會計報表。為了保護企業債權人、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保證正確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法律、法規,企業應聘請註冊會計師對其編制的會計報表進行審計。註冊會計師應按照獨立審計準則的要求,承辦委託業務,並出具審計報告,發表審計意見。 二、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業務 會計諮詢、會計服務,是社會審計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隨著經濟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企業投資主體日趨多元化,各種所有制通過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租賃、拍賣等形式,相互交融滲透;融資渠道多樣化,新的金融工具廣泛應用,既增強了企業融資的靈活性,又增大了金融風險;企業組織形式集團化、國際化,要求企業不斷更新經營觀念,採用新的管理方法和手段。這些變化和發展促使企業利用社會中介組織全方位的服務,為其在激烈市場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出謀劃策。這無疑為社會審計拓展會計諮詢、......

專門規範社會審計的法律是什麼

以下意見僅供參考: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

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會計師事務所在審計業務活動中民事侵權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審計署關於進一步加強檢察機關與審計機關在反腐敗工作中協作配合的通知 、最高人民檢察院政治部、監察局關於認真開展檢察機關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審計署關於諮詢績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問題的函》的覆函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事務所脫鉤改制前民事責任承擔問題的通知

什麼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審計法作為一項國家法律,應當遵循國家的立法程序。這種立法程序可劃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 制定審計法的立法規劃。1991年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和第八個五年計劃綱要》提出,要抓緊起草審計法等一些重要的法律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也將審計法列入《"八五"期間立法規劃》之中,隨之審計署《審計工作發展綱要》(1991-1995)提出"八五"期間,抓緊草擬審計法。

(二) 起草審計法草案。審計署受國務院委託,自1990年就開始著手起草審計法的有關準備工作,成立了專門工作班子,召開了審計立法國際諮詢研討會,組織考察組赴國外考察審計法制工作,並組成12個審計法專題調研組,赴全國各地調查研究,聽取審計機關和廣大審計人員對審計立法的意見和建議。1992年5月,形成了審計法徵求意見稿。三年來,審計署多次召開研討會、座談會,在審計系統內部三次發出徵求意見稿,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審計法初稿進行了反覆研究、論證、修改。對所遇到的一些難點問題,積極主動向全國人大、國務院請示、彙報,並與有關部門進行協調。1993年10月15日,正式將審計法草案報送國務院審議。

(三) 審議、修改審計法草案。1993年底,國務院法制局徵求了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省、市、自治區對審計法草案的意見,並經過多方面、多層次的協調、研究、修改,1994年6月3日,國務院召開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審計法草案。經過進一步修改後,1994年6月15日,國務院將審計法草案正式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1994年6月28日至7月5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初步審議了審計法草案。之後,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先後召開了中央有關部門、地方人大常委會負責人、部分專家學者和企業領導人座談會,聽取對審計法草案的意見,並進行反覆研究、修改。1994年8月24日到31日召開的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繼續審議審計法草案。根據審議提出的意見,對審計法草案進行了最後的修改。

(四) 通過、公佈審計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正式表決,通過了審計法。同日,國家主席江澤民以第32號主席令公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司法審計是什麼意思

在訴訟中接受法院在、檢察院、公安機關或當事範的委託,對涉及訴訟的經濟事項的事實、形成過程、原因及結果進行的專項審計。

會計與審計的區別是什麼

審計與會計是兩種不同的但又有聯繫的社會活動。審計與會計的聯繫主要表現在:審計主要是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等財務會計資料及其所反映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進行審查和評價。審計需要以會計資料為前提和基礎,離開了財務會計資料,審計工作很難進行。會計活動是經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本身是審計監督的主要對象。在審計產生之初,審計人員主要從審查會計資料入手,對會計資料中反映的問題進行審查。我國古代有審計是“聽其會計”之說,西方國家的“audit”一詞也有“聽審”的涵義。從審計的產生可以看出,審計和會計不是一回事,審計也不是從會計中派生出來的。檢查會計資料只是審計的一種手段和方式。隨著審計的發展,審計和會計的區別越來越突出地表現出來。這種區別主要表現在: (一)產生的基礎不同。 (二)性質不同 (三)對象不同方法和程序不同 (四)職能不同

想不通為什麼招投標法屬於民商法,而預算法和審計法屬於經濟法,怎麼

經濟法和民商法主要有以下6個方面的區別 :

1、調整對象不同 :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係,不調整人身關係。

民商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

2、主體及主體之間關係不同 :經濟法的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的內部組織及有關人員、農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民商法主體是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

民商法的主體是平等的,沒有管理關係;經濟法的主體地位卻不要求平等。

3、調整方式不同 :民法是私法,以自由平等為核心,其調整方式相應地採取意思自治原則,即由當事人自己意志設定其權利和義務,國家並不予以過多幹涉。商法的主體是商事慣例,但在現代社會中,為保護交易安全,其中也滲入了一些公法性因素。國家的強制性規定也在逐漸增加。

經濟法是公私兼顧的法,既強調市場之手,也強調國家之手。因而,其調整方式既有意志自治的因素,也有強制性因素。

4、內容不同 :經濟法主要設計國民經濟運行中關於公平競爭、防止壟斷、市場規劃、秩序維護、社會平衡、宏觀調控、可持續發展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產品質量法、價格法、產業法、預算法、財稅法、金融法、證券法、社會保障法。

民商法的內容主要是關於民商事主體、行為、權利、義務、責任等的規定,法律表現為:民法通則、物權法、債權法、人身權法、親屬法、公司法、合同法、票據法、海商法、保險法。

5、價值取向不同: 經濟法以社會整體利益為本位,著重於社會整體利益為導向,協調個體利益的矛盾與衝突,實現利益均衡,促進社會共同加之目標的實現。

民商法以個人權利為本位,以保護個人利益為導向,著重調動個人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使個性得到充分發展,個人利益最大化。

6、本質功能不同

保護利益的不同,必然導致法律本質功能的差異。民法維護商品交換,而商品交換要求平等和自由,要求交換者以自己意志設定權利和義務。因此,民法的本質是市民社會的法,是私法,是“天生的平等派”,也是權利法。它站在當事人平等這一平面上對商品關係加以保護,其功能主要是維護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商法的本質功能基本與此相同。

而且注重法則也有很大區別 經濟法是:

1、限制意思自治

2、強調對部分市場主體偏重保護

3、經濟法側重於從宏觀利益協調方面減少社會經濟震盪造成的破壞,從而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經濟社會和生態目標

5、有國別特色,突出本土化

6、穩定性較弱

而民商法則是:

1、強調意思自治

2、強調對所有市場主體都平等保護

3、側重從微觀、從經濟發展所需動力方面,通過保障自由交易、自由競爭以提高效率來促進人們的利益

4、重視經濟目標

5、國際通用,強調全球化

6、穩定性較強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是法律法規嗎

全國人大頒佈的是法律,國務院頒佈的條例是行政法規。效力低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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