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法定婚假多少天?

General 更新 2024-11-24

2016年北京婚假有多少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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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婚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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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內容:

2016年北京市取消晚婚假後,新的婚假是多少天?什麼時候開始是實施,有沒有出臺相關的文件?如果北京市衛生計生委不發表相關文件的話,工作單位只能批3天婚假嗎?

處理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回覆內容:

您好:

您的來信收到。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新的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2016年3月24日(不含)前,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職工晚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原《條例》給予7天晚婚假。

感謝您對北京市衛生計生工作的支持、信任和理解。

轉摘聲明:轉摘請註明出處並做回鏈

婚假北京多少天

1、北京市婚假國家規定為法定婚假三天,如果晚婚的增加婚假七天,合計為:10天。

2、法律依據:

A、《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六條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初婚的為晚婚。

B、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

2016年北京婚假多少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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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北京市婚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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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信內容:

2016年北京市取消晚婚假後,新的婚假是多少天?什麼時候開始是實施,有沒有出臺相關的文件?如果北京市衛生計生委不發表相關文件的話,工作單位只能批3天婚假嗎?

處理單位:市衛生計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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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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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自2016年3月24日起施行。新的條例規定: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假期7天。2016年3月24日(不含)前,機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職工晚婚的,除法定婚假外,按照原《條例》給予7天晚婚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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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北京法定婚假是幾天

《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國家法定婚假是多少天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開,此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明確在2016年1月1日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保障措施,刪除了對晚婚晚育夫妻、獨生子女父母進行獎勵的規定。

廣東去年12月30日,廣東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今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實行,成為全國第一個完成計劃生育條例修訂的省份。 《條例》修改了與“全面二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這意味著,7天的晚婚假取消,只剩下常規的3天婚假。

上海市衛計委針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迴應稱,今年1月1日以後登記結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經辦理登記結婚手續,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國家規定的婚假基礎上,增加晚婚假7天。

北京晚婚假擬取消 增加配偶陪產假15天。

根據目前《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初婚公民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二婚者只可享受3天的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國家關於婚假的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北京婚假多少天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 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婚假15天 不符合晚婚年齡的,是3天 至於週六日,我們單位(某央企)的規定是: 假如你週一開始休,一直到週五也休,下週一上班,算7天, 週一開始休,修到週四,上一天班,再休週末,算4天 這個應該也是有法律規定的。。。 這個有變通方法,婚假可以分開休。。。

國家規定婚假有幾天?

婚假,不言而喻就是員工結婚的帶薪假期,婚假是我國勞動法及社會保障法明文規定的一項內容。那國家法定婚假多少天,由於各地的具體情況的不同,全國各地規定的婚假到底是多少天呢?

我國法定婚假的有關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

我國法定婚假的有關規定: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由於全國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全國各地的規定並不一致,在此附上全國各地婚假規定: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

上海: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天津: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婚的,婚假增加七日。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組織職工晚育的,男方所在單位給予七日護理假,女方所在單位增加產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產假的,給予一個月基本工資或者實得工資的獎勵。實行生育保險制度後參加保險的,按照保險的規定執行。晚婚、晚育期間工資照發,其他福利待遇與國家規定的婚假、產假相同。 農村居民晚婚、晚育的,可以參照前款規定,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獎勵。”

重慶:婚假3天+晚婚假10天=13天

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年滿二十五週歲、女年滿二十三週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

安徽:婚假3天+晚婚假20天=23天

男25週歲、女23週歲登記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滿24週歲初次生育為晚育。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給予晚婚、晚育的職工以下獎勵:(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長婚假20天;(二)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三)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 職工在前款規定的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享受其在職在崗的工資、獎金、福利待遇。 農民以及城市無用工單位的人員晚婚晚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彰、獎勵。”

福建:晚婚的婚假=15天

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晚婚的,婚假為十五日;晚育又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女方產假為一百三十五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顧假為七日至十日。婚假、產假、照......

國家規定的婚假是多少天

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婚假是勞動者結婚時給予的假期,並由用人單位如數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精神撫慰,體現了政府對勞動者的福利政策,也是對其權益的保護,對於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具有重要意義。[1]

2016年6月,29個省取消了原有的晚婚假,其中有11個省份刪除了相關晚婚假的條例,與國家法律規定保持一致,僅有三天法定婚假。這些省份包括廣東、湖北、四川、浙江、江西、寧夏、廣西、安徽、湖南、天津、山東。

2015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規定,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至於生育假如何延長,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自2015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修訂後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來,各地相繼開始修訂地方計生條例。據查,目前至少已有安徽、山西、江西、廣西、廣東、湖北、天津、浙江、寧夏9個省份的新計生條例正式出臺。這9個地方在新規定中均取消了晚婚假,同時對產假和男性陪產、護理假做出一定調整。調整後,山西婚假達30天,安徽、江西等地的產假有158天,廣西和寧夏男性的陪產假延長到25天。

此外,北京、吉林、遼寧、山東、四川、雲南等地的計生條例修正案草案已在徵求意見或等待省級人大審議通過。

法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提到晚育可延長婚假:“第二十五條 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婚姻法中無任何提及關於婚假。

2008年1月1日實施的《勞動合同法》沒有提及婚假天數

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

[1980]勞總薪字29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該《通知》仍然適用,所以正常情況下,婚假1-3天,不在一地工作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 原勞動部一九五九年六月一日發出的(59)中勞薪字第67號通知中曾規定,企業單位的職工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這個辦法試行以來,有些單位和職工反映,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職工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到外地料理喪事的,由於沒有路程假,給職工帶來了一些實際困難。經研究,現對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的問題,作如下通知:

一、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由本單位行政領導批准,酌情給予一至三天的婚喪假。

二、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都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

四、以上規定從本通知下達之月起執行。”——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於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1980年2月20日[1980]勞總薪字29號)

相關提示:(59)中勞薪字第67號指的是《對企業單位工人職員在加班加點、事假、病假和停工期間工資待遇的意見》,其中“二、關於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下有如下文字:

“3.為了照顧我國舊有習慣,不論工人職員請婚喪假在三個工作日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包括在上述第2項事假之內);超過三個工作日以上的,其超過天數,不發給工資。”

地方政策

晚婚的具體婚假時間一般依據的是各省或者直轄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自己規定的,一般在《XX省(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規定,軍隊的在《中國人民解放軍計劃生育條例》中有......

2016年國家規定婚假多少天

為與新計生法相適應,推進“全面兩孩”政策落地,截至目前,已經有包括北京、上海、廣東、福建、天津在內的至少16個省份修改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各地的產假分別延長至128天到7個月不等。

3月25日,青海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正案》。婚假、產假規定同時出爐:取消以往的晚婚假,實施新的婚假政策——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國家基本生育假為98天)外,延長女方產假60天(條例實施後為98 60即158天生育假),給予男方看護假15天。

青海省衛生計生委3月25日下午召開新聞發佈會,根據新修改的《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青海省符合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延長產假至158日。此外,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

青海省還規定,企、事業單位必須在產、婚假期內按出全勤發工資,不得影響調資、晉級、福利待遇和評獎。

16省份均取消晚婚假 部分地區增加婚假

省份婚假晚婚假產假陪產假/護理假

北京10天 原7天取消 128天到7個月 15天

天津3天 原7天取消 128天 7天

山東3天 原14天取消 158天 7天

上海10天 原7天取消 128天 10天

浙江3天 原12天取消 128天 15天

安徽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

10天(異地20天)

江西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福建15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到180天 15天

廣東3天 原10天取消 128天 15天

廣西3天 原12天取消 148天 25天

湖北3天 原15天取消 128天 15天

山西30天 原30天取消 158天 15天

寧夏3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25天

四川3天 原20天取消 158天 20天

遼寧10天 原7天取消 158天 15天

青海15天 原15天取消 158天 15天

目前,全國至少已經有16個省份修訂了本地區的計生條例。這16個省份分別為北京、天津、山東、上海、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廣東、廣西、湖北、山西、寧夏、四川、遼寧、青海。

數據顯示,上述所有省份均已取消了晚婚假,大部分省份目前都執行法定的3天婚假,但是北京、上海、福建、山西、遼寧、青海6地則在取消晚婚假的同時,調整了原有的婚假天數。

其中,北京、上海、遼寧三地均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婚假外,增加婚假7天,婚假天數達到10天。福建、青海的婚假天數修改為15天。山西婚假天數修改為30天,在15個省份中最長。

16省份產假均延長:北京最多可休7個月

新計生法中取消了相關鼓勵晚育的條款,但同時指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因而,政策調整後,各地產假怎麼休,也成為公眾關心的話題。

目前已修改計生條例的16個省份中,均對產假進行了延長,延長後的產假天數在128天到7個月不等。

目前已修改計生條例的16個省份中,均對產假進行了延長,延長後的產假天數在128天到7個月不等。

其中,天津、上海、浙江、廣東、湖北5地均在國家規定基本的98天生育假基礎上,增加了30天產假,將產假延長至128天。

廣西修改本地區計生條例後,產假達到了148天。

山西、 山東 、安徽、江西、寧夏、四川、遼寧、青海8地的產假均增加至158天。

而根據福建省......

國家規定晚婚婚假是多少天?北京地區是按10天還是15天?

法定婚假根據有關規定: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二)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北京:婚假3天+晚婚假7天=10天

“第二十條

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晚婚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獎勵假7天。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準給予獎勵。

個體工商戶的僱工晚婚、晚育的,由僱主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獎勵。

農村居民、城鎮無業居民和個體工商戶晚婚、晚育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3年7月18日北京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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