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主體?
什麼是行政主體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公共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能獨立地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通常具備下列特徵:
1、行政主體是一種組織,而不是個人。2、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公共行政權力的組織。
3、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
4、行政主體是能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見《行政法學》,鄭傳坤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版,56頁)
參考資料:(見《行政法學》,鄭傳坤主編,法律出版社,2007版,56頁)
行政法的行政主體
1.涵義行政主體是依法能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國家對外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義務、承擔行政責任、擔當爭訟當事人(包括行政複議當事人、行政訴訟當事人、賠償義務機關)的組織體。有三層涵義:第一,行政主體是一個組織。第二,行政主體是依法享有行政權的組織。第三,行政主體是能夠依法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比如:稅務機關。2.與行政人行政人是指依法享有以行政主體名義行使行政權的自然人。據此,行政主體與行政人雖然都具有行使行政權的資格,但兩者界限仍十分明確:前者必須是組織並且是以自己名義對外行使行政權的組織;後者只能是自然人,並且必須以行政主體的名義才能對外行使行政權。3.與行政法主體人們通常把那些在行政法律關係中享有行政法上的權利、負擔行政法上義務的各方當事人統稱為行政法主體。在行政活動中,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是一方,與他們相對應的另一方是行政相對人。4.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的最大區別在於:前者是學理概念,後者是法律概念;行政機關一經成立即成為當然的行政主體而行政主體除包含行政機關外,還包括得到法律、法規或規章授權能以自己名義行使行政權的其他組織。行政主體和行政機關的聯繫和區別類似於民法中的法人和公司的關係。
我國行政主體部門有哪些?
行政主體定義: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一、國務院
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在我國,國務院掌理全國行政事務,所以它實際上是權力最大的行政主體。
二、國務院的行政機構
根據《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1997年8月3日實施)第6條的規定,國務院行政機構根據職能分為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辦事機構、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國家行政機構和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
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審計署等,其依法分別履行國務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職能,故又叫國務院的職能部門。根據第十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國務院除辦公廳外設28個部、委、行、署。各部、委的性質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執行機關的執行機關。
國務院直屬機構是指國務院設立的主辦各項專門業務的行政管理部門,它主管國務院的某項專門事項,具有獨立的行政管理職能。因其級別低於國務院各部委,又直屬於國務院領導,故稱國務院直屬機構。
三、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同時又在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管理本轄區內的各項行政事務。我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其性質、地位和作用可以劃分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別行政區地方人民政府三類。
(一)一般地方人民政府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轄市、市、縣、鄉、鎮等地方各級人民政攻。我國根據地域和層級關係共劃分為四級人民政府:第一級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級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轄市人民政府;第二級是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包括省轄市人民政府、各直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三級是縣級人民政府,包括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省轄市的區人民政府;第四級是鄉級人民政府,包括縣、市下屬的鄉、鎮人民政府。(二)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
根據我國憲法、地方組織法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我國境內各少數民族自治區、自治州(盟)、自治縣(旗)、自治鄉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區域自治機關的組成部分,是民族區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
(三)特別行政區人民政府
我國政府已分別於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別設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直轄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並享有高度自治權,除外交和國防事務屬於中央政府管轄外,特別行政區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
四、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派出機關
派出機關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必要時,經有權的上級政府批准設立的行政機關。派出機關在我國實際行政生活中發揮著一級政府的作用,它們自然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
五、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
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在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情況下,設立若干工作部門。這些工作部門在省級通常稱廳、局、委員會,在市、縣通常稱局。上述工作部門在性質上屬於各級政府組成部分,但法律、法規卻明確授權他們就專門事項以自己名義進行管理的權力,所以,它們具有當然的行政主體資格。
六、地方政府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
派出機構是指享有獨立對外進行行政管理職權的各級地方政府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區域設置的管理某項行政事務的機構。派出機構是否具有行政主體的地位,在我國爭論已久。《最高人民......
行政法中 行政主體和行政關係主體概念是什麼??有什麼具體區別??
第一,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比如各級政府,工商局,稅務局等。關鍵是必須享受行政職權。
第二,行政關係主體,是在某一個具體的行政關係中雙噹噹事人的稱謂。行政關係就是指是指受行政法律規範調控的因行政活動(權利活動和非權利活動)而形成或產生(引發)的各種權利義務關係。這種關係既應包括在行政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行政主體與行政相對人之間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也應包括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救濟或監督關係。所以行政關係的主體及包括有行政職權的行政主體,也包括一般的法人,個人,其他組織等行政相對人,這也就是二者的區別所在。只要理解概念,也就不難辨別
我國的行政主體有哪些?
分為中央機關與機構、地方機關與機構、以及非政府組織與個人三類:
1、 中央機關與機構主要有六類:
a.國務院;
b.國務院組成部門,包括部委行署;
c.國務院直屬單位和特設機構
d.國務院組成部門管理的機構
e.國務院授權的內設機構,原則上內設機構沒有行政職權,但有些內設機構經過法律法規特別授權而享有了一定的行政職權,考試中常見的有專利評審委員會,它是知識產權局的內設機構,商標評審委員會是工商局的內設機構,公安部下屬的公安消防局,公安交管局以及公安邊防局是公安部的內設機構。
f.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
2、地方機關與機構也分為六類:
a.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縣級到省級人民政府。
b,縣以上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這裡與中央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是一樣的,基本上中央有什麼部門,地方也有什麼部門,這裡要注意的是定語,必須是縣級以上,鄉鎮人民政府是沒有工作部門、直屬機構、特設機構的,鄉鎮人民政府沒有工作部門。 c.各種派出機關,具有準政府的地位,包括省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地區行政公署,縣級人民政府派出的區公所及縣級政府或市轄區人民政府派出的街道辦事處。
d.中央機關或機構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
e.授權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包括派出所,公安所,稅務所,
f.法定條件下的綜合執法機構,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和組建的綜合執法機構
除以上六類之外,其他的地方政府辦公機構、辦事機構、未經授權的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以及未經授權的議事協調機構都不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
3、第三大類是非政府組織和個人,非政府組織經過授權可以成為行政主體,包括四類:
a.授權的企業組織,如鐵路運輸企業,郵政企業,電信企業等公用事業企業。
b.授權的事業單位。
c.授權的社會團體,如行業協會。
d.授權的村民委礌會和居民委員會。
以上四類組織可以根據授權獲得行政主體資格,這裡必須是授權,僅僅委託不產生主體資格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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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是行政主體嗎?
行政主體是指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國家行政權力,並能獨立承受法律後果的國家機關和社的組織。提出這一概念是要藉助行政權力行使者的共同法律特徵來確定它們在管理活動中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解決國錠行政權力行使者的合法資格和地位問題。1、行政主體不同於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後者僅指採取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以及被管理一方。
2、行政主體也不等同於行政機關。雖然行政機關是最重要的行政主體,但並非所有的行政機關都能成為行政主體。如從事諮詢性的行政機關並不從事產生法律效果的管理活動。
3、行政主體也不同於行政公務人員。行政公務人員雖然是行政權力的具體實施者,但他並不對他代表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為向國家和社會承擔管理責任。其行為的法律後果多數情況下都是由行政機關和國家承擔,無論這種後果是積極的還是消極的。公務人員向國家和行政機關承擔職務上的責任,受行政紀律的約束。
參考資料:baidu
行政違法的主體是什麼
行政違法的主體是行政法律關係主體。即某種違法行為只有當該行為主體以行政主體或行政相對方的資格出現時,才有可能構成行政違法.
行政主體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行政行為,按對象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抽象行政行為是針對不特定行政管理對象實施的行政行為,包括行政立法,決定,命令等;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的行政決定。
具體行政行為構成要件,包括:
一 主體要件,必須具有行政主體資格。
1 實施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工作人員具有行為能力;
2 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在自身法定的權限分工的範圍內作出的決定。
二 內容要件
行政行為的內容是涉及設立、變更和消滅對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且合法、適當、真實、明確。
三 程序和形式要件 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和具備法定的形式。
1 除即時作出的行政決定外,規定有聽證程序,聽證程序開始前,行政機關要履行告知;
最後決定正式作出,例如:《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開訂之前,行政機關往往告知行
2 行政決定告知,告知是通過送達的方式完成。告知成立的時間以告知到達併為相對人受領的時間為準。
四 期限要件,
具體不作為的行政行為成立, 要具備期限要件。
有法定期限的,期限屆滿即成立;無法定期限的,60日期滿即成立;緊急情況的,即時成立。
國家公務員與行政主體是什麼關係?
在中國行政法學領域,行政主體是指享有行政職權,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並獨立承擔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的概念是指享有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做出影響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行政行為,並能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社會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中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而公務員,按照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也就是說公務員不僅僅是政府機關的工作人員,還包括了諸如人大、政協、司法機關及部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工作人員只是公務員的一部分。
從中你可以看出,這兩者一個是組織,一個是工作人員。
行政主體指的是什麼?具體點
行政主體 1 、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並能獨立地承擔因此而產生的相應法律責任的組織。國家行政機關是最主要的行政主體,此外依照法定授權而獲得行政權的組織,也可以成為行政主體。
?? 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行政主體不等於行政機關,除行政機關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也可成為行政主體。
3 、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行政主體與公務員聯繫緊密,不可分割。儘管行政活動是由公務員代表行政主體具體實施的,但公務員並不是行政主體。
4 、行政主體的職權與職責:是國家行政權的轉化形式,是行政主體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資格及其權能。行政職責是指行政主體在行使國家賦予的行政職權,實施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過程中,所必須承擔的法定義務。行政職責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行政主體的概念與特徵
行政主體是指享有國家行政權力,能以自己的名義從事行政管理活動並獨立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主體具有下列三個特徵:
1.行政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活動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其他國家機關、組織的區別所在。
2.行政主體是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與行政機關內部的組成機構和受行政機關委託執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務的組織的區別。
3.行政主體是能夠獨立對外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這是行政主體具有獨立法律人格的具體表現,也是—個組織成為行政主體的必備條件。
在我國,行政主體包括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