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利益是什麼?
什麼是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構成保險利益應當具備三個條件: 1.保險利益必須是合法的,是法律上承認並且可以主張的利益。由不法行為所產生的利益,不得作為保險利益。比如,以盜竊而來的財物投保財產險,保險合同是無效的。
2.保險利益必須是確定的,是可以實現的利益。僅由投保人主觀上認定存在,而在客觀實際中並不存在的利益,不應作為保險利益。確定的保險利益包括投保人對保險標的的現有的利益和由現有利益產生的期待利益。現有的利益是指投保人已經實際取得的經濟利益,如,投保人已購買的汽車、現有的機器設備和已經取得的知識產權等;期待利益是指由現有利益產生的將來可以獲得的利益,如,出租房屋而預期可以獲得的租金收入,維修設備而預期可以得到的修理費收入等。
3.保險利益必須是可用貨幣形式計算的利益。無法用貨幣形式來計算其價值,發生損失無法用金錢給予補償的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以保險標的來劃分,保險利益可以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是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一般情況下,凡因保險財產發生保險事故而可能遭受損失的,都對該財產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具體表現為三種形態:一是財產上的現有利益;二是財產上的期待利益;三是依照法律規定所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比如,商品生產者、銷售者對商品質量所承擔的保證責任,律師、會計師、公證員以及有關專業技術人員對因工作疏忽或者過失造成他人的人身受到傷害或財產遭受損失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等。
第二類是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在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因被保險人的健康和安全而保持生活安定,並能獲得經濟上的利益,就是具有保險利益。
具有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誰能給我通俗說說呢 20分
就是你和保險標的之間是有關係的,如果沒有保險利益,保險合同無效。
財產保險:例如你給車輛買保險,這個車輛應該是你的或者你單位的,你不能給你朋友的車買保險,因為你和你朋友的車沒有法律關係呀。
人身保險:例如你要給你的孩子買保險,這個保險利益就是保險標的是你的孩子,你買人身保險國家限制很嚴的第五十三條 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
你無緣無故的給你朋友買保險,人家還以為你要騙保呢。所以法律規定必須要有保險利益的。
通俗地解釋一下“保險利益”是什麼
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簡單地說,就是你與投保的對象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也就是投保對象受損,你也會有有損失,反之投保對象受益,你也隨之受益。
希望以上回復對您有所幫助。
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
1、指投保人應對保險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可用經濟價值衡量的利益。即合法且可用貨幣衡量。
2、確認保險利益原則的目的是為了防止道德風險。
3、財產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物權關係,如所有權、佔有權、保管權等,壽險的保險利益來源於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血緣或親屬關係。如果被保險人同意,也可指攻其它人為受益人。
保險標的和保險利益有何區別和聯繫? 10分
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載體,保險利益是保險標的的體現。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啊 舉個容易理解的例子
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是什麼意思啊 舉個容易理解的例子
你盯用著急,幫你分析一下:對於投保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是指兩者有直接利益關係,舉個例子:我是投保人,只能申請投保自己具有直屬關係的人或物,比如我只能保自己的愛人,或者自己的孩子,或者自己的相關財產等,而我不能保自己的孫子,或者其它親戚,或者其它自己不相關的財產等。
什麼叫保險利益?投保人對哪些人員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保險法規定,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具有保險利益。訂立合同時,投保人對閥保險人不具有保險利益的,合同無效。投保人對下列人員具有保險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項以外與投保人有撫養、贍養或者扶養關係的家庭其他成員、近親屬;(4)與投保人有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除上面的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
保險利益的消滅是指什麼
保險利益的滅失
保險利益的滅失,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即在保險合同成立後,因為發生某種法律事實而引起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喪失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利害關係。
有的學者認為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可分為保險利益的轉移和保險利益的滅 失兩種形式。保險利益的轉移是指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投保人將保險利益轉讓給受讓人; 保險利益的滅失, 是財產標的的滅失或人身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構成保險利益的 各種利害關係的喪失。保險利益的轉移的結果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失去保險利益, 而保險利益的消滅也是失去保險利益,所以可統稱為“保險利益的滅失” 。 保險利益的消滅對於財產保險有相當的影響, 而對人身保險則沒有研究和分析的實際意 義。 只有在人身保險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的場合, 會發生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消滅的問題, 即投保人對保互標的所具有的利益, 因為投保人的死亡, 破產或者投保人的法律行為,有可能轉移由第三人繼承。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死亡的除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 保險利益原則上因為繼承而轉移給 繼承人, 保險合同應當為繼承人的利益而繼續存在。 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將保險標的轉讓給 第三人的,保險利益是否因之而轉移,立法上各國並不完全相同。我國《保險法》第 33 條 規定: “保險標的的轉讓應當通知保險人,經保險人同意繼續承保後,依法變更合同。但是, 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合同除外。 ”依上述規定,只有貨物運輸保險以及合同另有約定的保險,保險利益隨保險標的的轉讓而自動轉移,其他財產保險的標的的轉讓,保險利益並不隨之轉移。保險標的非因保險事故滅失,保險利益歸於消滅,保險合同也隨之消滅。
在財產保險中的保險利益是指什麼?
一、最大誠信原則的含義
1,含義:保險合同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及合同有效期內應依法向對方提供影響對方是否締約以及締約條件的重要事實,同時絕對信守合同締結的保證與承諾。
2,規定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1)保險行業是風險管理行業。
保險信息不對稱:有關保險標的的信息不對稱,有關對於保險合同條款的信息不對稱(附合合同,條款複雜,專業性強)。
(2)保險合同的射悻性
保險合同的射悻性指投保人的保險費支出與保險賠款不對稱,以及是否取得保險賠償取決於偶然事件。
二、告知:
(一)含義:在保險合同訂立之前、之時和之後,當事人一方應對已知或應知的與風險和標的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實向保險方作口頭或書面的陳述。
所謂實質性重要事實對於保險人來說,指那些影響到保險人確定保險費率或影響其是否承保以及確定承保條件的事實;對於投保人來說,指有關保險條款、費率以及其他條件等可能會影響其作出投保決定的事實。
(二)告知的形式:對投保人來說,有無限告知和詢問回答告知;對保險人來說,有明確列明和明確說明。我國規定採用詢問回答告知和明確說明。
三、保證
1,含義:保險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擔保在保險期限內對某一事項作為或不作為,或者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保證是保險人接受承保或承擔保險責任的條件。
2,保證的分類
明示保證:在保險合同中載明的保證;
默示保證:有關法律、慣例所包含的保證;
確認保證:對過去和現在某一特定事實存在與否的保證;
承諾保證:對現在和將來作為和不作為的保證。
四、棄權與禁止反言
1,棄權:合同的一方以明示和默示的方式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權利。
2,禁止反言:當合同一方當事人在已經棄權的情況下,將來不得再向他方主張這項權利。
棄權與禁止反言不僅可以約束保險人的行為,而且也維護了被保險人的權益。
案例:某人妻子生產,為防萬一,他給錢讓小舅子張三幫忙辦理投保“母嬰安康險”。沒想到,張三在辦理投保時以自己作為投保人和受益人。作為保險兼業代理人的院方雖然知道張三投保不符合保險利益原則,但沒有提出異議而接受了投保。事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一)保險利益的定義
投保方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經濟利益。即若保險標的安全,則投保方可以由此而獲益;而保險標的受損,被保險人就會蒙受經濟損失。
保險利益原則:保險合同的訂立和保險關係的存在必須以保險利益的存在為前提和依據。
(二)保險利益的條件
1, 合法的利益。
2, 客觀存在的利益:即客觀上或事實上存在的利益,包括現有利益和預期利益。
3, 經濟上可確定的利益。名譽、精神財富等非經濟利益不能作為保險利益。
二、保險利益原則的運用
(一)保險利益的適用範圍
1, 財產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物的關係)
(1)現有利益。現有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財產已享有且繼續可享有的利益。一般由所有權、經營權、留置權、抵押權、管理權等產生。
(2)預期利益:因財產的現有利益而存在確實可得的依法律或合同產生的未來一定時期的利益。如利潤利益、租金收入利益、運費收入利益等。
(3)責任利益:被保險人因其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行為依法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在財產保險合同中,只要存在保險利益,保險合同就能生效。
(4)合同利益:基於有效合同而產生的保險利益。(如賣方對貨款的信用保險,買方對貨物)
2,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人與人的關係)。
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被保險人的壽命和身體具有保險利益。
確定人身保險的保險利益的原則有三種:利益......